医院房屋修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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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房屋修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一、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1、总务科组织编制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2、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医院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3、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屋结构类型;
(2)修缮面积;
(3)修缮分类;
(4)修缮费用;
(5)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4、对当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二、修缮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1、5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含装饰、修缮、设备、材料)和20万元以上的基建服务类项目需纳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
2、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20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的基建服务类项目需纳入市卫生局部门集中招标。
3、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4万元以下的基建服务类项目由医院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医院在招标前填报《嘉兴市卫生系统基建项目招标申报表》交市卫生局报批备案、招标后上报招标结果。
4、特殊项目由医院领导班子讨论确定。
三、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1)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按中标价执行;工程结算的审价单位由上级部门确定。
(2)不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且金额>5万元的,按规定抽签确定审价单位;
(3)单项费用>1万元的项目,必须送卫生系统基建审计小组审计。
四、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1、对于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必须向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2、对于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勘察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五、房屋修缮养护标准
房屋修缮养护标准因结构、装修、设备等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
1、主体工程
(1)屋架、柱、梁、檩条等在维修时,应查清隐患。
损坏变形严重的,须加固、补强或拆换,以确保构件的承载力。
(2)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使砌体凹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拆砌。
2、门窗装修工程
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木门装修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3、楼地面工程
地坪应平整、牢固、安全、无倒泛水。
木地面拼缝严密,不闪动,无腐朽;水泥地面不起砂、不空鼓、不开裂。
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木基层或夹砂楼面损坏严重时,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面。
4、屋面工程
确保牢固安全,排水畅通,水落、水管配齐,隔热保温层完好。
5、抹灰工程
接缝平整,色泽协调。
不开裂、不起壳、不松动、不剥落。
6、油漆粉刷工程
要求不起壳、不剥落、无锈迹,色泽均匀,尽量与原色一致。
对铁、木构件应进行周期性的油漆保养。
7、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房屋附属设备均应完好,确保运行安全,正常使用。
电气装置、电梯、消防报警系统等应定期保养、定期检查。
电气线路破损老化,应及时修复更换,确保绝缘良好。
对给排水、供暖等管线应定期检查维修,防止跑、冒、滴、漏、堵,并做好保温处理。
水箱要定期清洗。
8、金属构件
应保持牢固、安全、灵活,锈蚀的要换修,缺损的要配齐,破损严重的要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9、其他工程
围墙、大门、道路、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等损坏或堵塞,应及时修复或疏通。
避雷设施要定期检查,失效的、损坏的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