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财产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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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知情权
作者:金小群姜鑫焱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12期
摘要: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提出财产主张,必须进行相关举证。

而如果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了解实际财产状况,离婚时财产权就很难得到保护。

目前,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提倡夫妻财产互查,此规定引来民众一片热议。

有人认为,此规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也有人认为,此规定在保证一方权益的同时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关键词:夫妻财产互查、夫妻财产知情权、夫妻共同财产、隐私权
“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

”去年热播的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曾如此定义婚姻关系。

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经济权的争夺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

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获得通过,舆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关注再次高涨,“夫妻财产互查”又一次成为热点。

《规定》第24条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早在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列明,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类似规定的频繁出台并非偶然。

自“夫妻财产互查”这一规定面世之日起就面临着两大争议:一是该条文在保证一方权益的同时是否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二是是否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

针对以上两个质疑,本文将对“夫妻财产互查”规定进行浅析。

一、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含义及意义
夫妻财产知情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知情权中的“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除《婚姻法》另有规定的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

法律既然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就意味着双方都是财产的权利人。

夫妻双方应当将各自取得
财产告知对方,这样才能对财产的共有权实现各自的权利,若不知道共同财产的情况,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十分困难。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

然而,由于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被转移财产一方往往是吃“哑巴亏”,有苦说不出。

这种现象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的权利,从而导致维权艰难。

在这种情况下,济南市、广州市等出台地方法规,赋予夫妻双方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减少纠纷,而且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特别是维护妇女的权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
有人说,妻子可以查丈夫的财产, 有侵犯丈夫隐私之嫌, 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丈夫首先是一个个人,然后才是某某人的丈夫, 他绝不会因为结婚就失去了自我, 所以既然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就应该有独立的权利, 妻子就不应该有查丈夫财产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序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 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他人权利已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所以无论是丈夫或是妻子都有个人的隐私, 都有保护自己个人隐私的权利。

但在家庭之中, 到底什么是隐私? 其范围又应如何界定? 隐私, 强调一个“私”字, 由于家庭结构的不同, 一方掌控的财产难道就是隐私吗?这个问题显然是首先需要弄清楚的。

当夫妻结合组成家庭后, 其隐私的范围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约定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收入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所谓“私房钱”或者说妻子在家从事家务, 丈夫在外赚钱所得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妻子有理所当然的知情权, 根本谈不上对丈夫隐私权的侵犯, 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就根本不属于隐私的范围。

因此,关于“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并没有侵犯到被查一方的隐私权。

当下,面对地方法规出台的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真正需要关注的是这条规定能否顺利地被落实和兑现。

有调查显示,仅房产可以被查询,其余各类财产在查询过程中均遇“壁垒”:银行说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车管部门说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工商部门说只能按公司名称查询。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相关的部门法规就会发现,上述“不配合”的部门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态度问题,而是确实有着制度层面的理由。

地方立法的效力,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面前不得不呈现出某种尴尬。

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一方面是要提高立法的层次,通过修订《婚姻法》的方式,让“夫妻互查财产”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

另一方面是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从保护弱势一方出发,公民个人无法查询到的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出面查实,以防止家庭财产分割不
公平。

此外,夫妻联名登记财产等办法应当得到广泛推行,甚至是强制推行,以制度化的解决思路防范夫妻一方针对另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王涵光,《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9卷第8期;
【2】《完善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研究》,徐文婧,《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26卷第5期;
【3】《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廖志平,《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年10 月第7 卷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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