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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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
电话答复
【法规类别】刑罚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17
【实施日期】1992.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法〔1991〕64号《关于隔离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所提到的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
这是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
根据我院1984年(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原则,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
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同时,必须指出,对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以隔离审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