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评价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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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评价工
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9.19
•【字号】粤安监[2005]350号
•【施行日期】2005.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评价工作座谈
会会议精神的通知
(粤安监〔2005〕3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9月4日,省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机制,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组会议的精神,9月14日上午,我局在广州市召开全省安全评价工作座谈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3号)、《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粤安监〔2004〕10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法规政策,对我省实施国家局令第13号和我局108号文以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受理及审批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推动我省“科技兴安”和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为有力促进我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会议精神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一、我省培育发展安全评价机构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3年底、我局未独立升格前,为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局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查,我省报国家局或省审批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54家。

其中,获得国家资质的机构23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I类资质21家、煤矿安全评价1家、预评价3家、验收评价1家;获得省资质的机构37家,其中危险化学品Ⅱ类资质22家、Ⅲ类资质1家、预评价8家、现状评价4家、检测机构1家、非煤矿山评价3家、煤矿与非煤矿山评价5家、金属非金属矿山评价3家、建筑(建材)评价3家、民用爆破器材评价1家。

2004年我局独立升格以后,为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考虑到年底绝大部分评价机构的临时资质有效期将到期,按照局党组的要求,经过对上述机构的严格考核和整顿,2005年,按照国家局13号令和《办法》的规定审查审批,我省现共有乙级评价资质安全评价机构3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类23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类15家、煤矿类2家、非煤矿山类11家、烟花爆竹类1家、其他类7家。

与2003年底相比,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减少了35.2%,超过三分之一。

安全评价机构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评价质量和管理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高。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管理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开展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发证工作以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发展十分迅速。

总的来说,我省绝大部分安全评价机构是比较注意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为我省安全生产做出了积极贡献的。

但是,也伴随着安全评价机构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安全评价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评价机构、评价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

一部分评价机构为了招揽业务、争项
目,不择手段,压价竞争、恶性扩张,评价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和问题在一些地区十分严重。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我局独立升格后的局党组高度重视。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深入开展,2004年初,局党组断然决定暂停安全评价机构的申报受理与审批工作,集中精力对全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认真整顿。

去年8月份,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安监办〔2004〕7号),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成立了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棕棕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黄晗同志为副组长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

具体做法:一是组织专家组对全省54家安全评价机构所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认真评审考核(规定每个机构提供两份评价报告,考核内容包括:评价内容、评价办法、评价依据、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定量算出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合格率;二是要求各评价机构提交本机构近年来开展评价业务工作情况报告;三是下发调查表给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征求对评价机构的从业情况意见(分“好、一般、差”三个等级,定性测评)。

将考核结果情况通报全省,得到了广大企业、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绝大多数评价单位的支持。

此外,为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和约束,进一步加强管理,今年7月份我省安全生产监督协会换届选举时,成立了安全中介组织专业委员会,赋予该专业委员会负责联系、指导和监督安全中介组织的职能,协助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一是去年10月,国家局颁布令第13号以后,为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局令第13号的规定要求,去年12月,我省制定并下发了《办法》,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申报乙级资质的范围、资质分类、条件、程序、权利与义务和监督管理等,使我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管理。

二是组织制订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标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行为。

今年4月份,我局会同省物价部门召开了部分市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参加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订了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标准,并报送了省物价部门。

三是最近国家总局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规则》后,为加强和完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我局即着手制订了《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将下发各市征求意见后实施。

(三)严格标准,严格审批
1、实行评价资质申请受理与审批相分离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审批关
2004年12月,由于省经贸委原内设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临时资质已经过期,国家安全监管局又尚未开展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报受理工作,为搞好工作衔接和保证全省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发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办〔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我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申请审批工作。

明确要求: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办实行资料申报受理和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安全评价机构申报资质时,应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我局办证大厅受理。

办证大厅受理后,将其申请资料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统一组织审查,局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并提交局审批。

2、实行总量控制,汰弱扶强,促进评价机构有序发展
针对过去我省评价机构较多、水平参差不齐、评价质量不高等问题,局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评价机构总量控制和保证安全评价质量等问题。

研究并提出了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严格乙级资质总量控制的相关措施:一是加强事前监管。

严格按照国家局第13号令的规定,提高资质准入门槛,
要求协会把好资质申报初审关;
二是严格资质审批监管。

在资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求对凡不符合国家局13号令和我局108号文等规定要求的申报单位,一律不予审批其资质;
三是加强事后监管。

要求协会、办公室和各有关业务处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已取得资质的评价机构的监管,对凡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视情况不同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的处理;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取消其从业资格。

实行优胜劣汰制度。

(四)严肃纪律,严格监管
一是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审批,除了严格实行资质申请受理与审批相分离制度和委托第三方独立完成申报单位资质审查考核任务的做法外,充分发挥我局安全生产信息网站和办证大厅的窗口作用,将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办条件、程序,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二是严肃审查发证纪律。

除了要求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严格对照标准,客观公正审查外,我局还规定机关干部尤其是我局负责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准到申报资质的单位参加审查工作。

三是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针对前一段个别中介机构和一些群众来函反映个别安全评价机构尤其是取得国家资质的评价机构(包括本省和外省来我省从业机构)存在搞回扣、打领导名义、降低评价标准等非法手段恶性竞争和相互告状问题。

我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派出由局办公室、纪检和业务处室人员组成的工作组逐一调查落实情况。

根据党组的指示,4月下旬,由局领导带队对在东莞、中山等市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进行了检查督办。

对检查中发现一些未取得评价资质机构和有评价资质的机构联营“挂钩”评价问题进行了及时的查处。

(五)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初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安全评价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此外,近日国家又发布了《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等一批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和人员及资质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省局近期还将制定和下发安全评价机构的具体考核办法。

(六)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

去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加大了对安全评价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力度,促进了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深圳、珠海、东莞、中山、阳江等市重视和依法加强对辖区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

各地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明显提高。

主要表现为: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对依法开展评价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提高了。

相当一部分评价机构能主动参与我省安全生产有关工作,为安全生产出谋献策。

二是地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质量审查把关,及时发现评价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督促评价机构认真整改,强化评价质量,并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促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能够自觉接受安全评价和积极申报相关安全行政许可。

通过评价和申报许可及时发现和整改企业存在隐患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安全评价和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我省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方面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评价机构和评价工作方面。

一是评价机构规模普遍较小、总体水平还不够高。

目前评价机构资质申报也仅限于乙级资质。

相当一部分评价机构的内部管理也很不完善,合同评审、管理评审
等程序文件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是部分评价机构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经营、从业的意识较差。

个别评价机构为了抢市场,盲目扩张,将评价项目转包给无资质单位评价。

也有极少数评价机构评价人员不到评价现场勘察,弄虚作假,将其他评价企业的评价报告改头换面,作为新评价项目的评价报告。

超范围开展评价业务等。

三是评价人员流动性大。

一些评价机构评价人员流动较频繁,且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规从业,给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和动态监管工作带来难度。

四是评价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

目前全省300多名安全评价人员当中,60岁以上的评价人员所占的比例偏大。

2、监督管理方面。

尽管近年来国家局13号令和省局108号文等都明确规定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但是,一些市县监管部门对国家和省的文件规定,不认真学习领会,认为本级部门不发证,就不需认真履行对辖区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甚至个别监管人员违规为评价机构拉业务,对其违规经营、非法竞争等问题,视而不见,不及时向省市监管部门反映。

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下一步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坚持按照“宏观规划、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思路,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实力、诚信度高、守法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使我省安全评价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有力促进我省“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增强搞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国家和省都非常重视安全评价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的法规政
策。

最近,国家总局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等文件,分别对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考核、人员登记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政策文件是当前我们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政策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这些政策文件的精神,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增多,先后发生了汕头“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兴宁市福胜煤矿“7·14”特大透水事故和深圳市“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这些事故的背后,虽有客观的原因,但与我们的管理方面的原因,与我们一些地区监管不力、工作不实,不依法办事是有关联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务必要认真吸取其教训,切实依法依规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把好关。

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转变作风,增强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信心,努力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各评价机构要进一步制订和完善评价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这就要求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从业,依法开展评价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项目必须签定规范的合同,明确评价机构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

评价机构必须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监管,发现评价机构有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的,应及时严肃查处并报告省局。

各评价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

安全评价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
有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来支撑。

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等方面。

从各安全评价机构申报的材料以及国家局最近对我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来看,我省安全评价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程序文件还亟待完善,如合同评审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管理制度方面,要成立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把好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关,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要坚决改变“重项目、轻质量”的不良做法,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技术的研究,提高和确保评价报告质量;要认真学习借鉴省内外、国内外同行的好经验,改进我们的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尤其是要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是要强化行业自律意识。

目前我省评价机构的数量和从业人数已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要使我们的事业健康发展,除政府及监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和依法加强监管之外,还必须依靠和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管理,特别是要在研究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和监督评价收费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

并通过组织行业考核评比等活动,评出诚信度好、服务质量高的评价机构、优秀的评价人员和高质量的评价报告,及时向全省推广评价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和促进全省安全评价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是要加强安全评价指导价标准管理。

国家六部委办曾以“计价格〔1999〕2255号”号文件,联合颁发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收费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此外,我局鉴于我省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和专业风险等因素,联合省物价部门即将出台安全评价指导价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行为。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标准规定,从规范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在符合指导价标准的许可范围内签
订评价合同,不得擅自抬高或者降低价格,扰乱安全评价市场。

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监管,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省局。

省局一经发现查实,要依法取消其评价资质并将情况通报全省。

(三)严格考核,严格资质管理
省局将通过制订《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管主要是加强对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和动态管理,保证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所必备条件一年365天都符合《办法》的要求,这样才是有效的动态管理。

各评价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得懈怠和拒绝检查,通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认真加以改进。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加强对安全评价人员素质的把关和考核,严把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关。

要维护评价队伍的形象,绝不允许安全评价人员滥竽充数。

要配合国家和省做好安全评价人员登记注册工作,绝不允许有安全评价人员在两个以上机构供职的现象。

如果一经查实,我局将立即取消两个有关机构的资质。

要切实加强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65岁以上评价人员的资质登记和注册管理。

为进一步整顿和加强评价机构管理,目前省局已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9月份开展评价机构检查工作,同时为集中精力做好检查整顿工作,同时决定,检查整顿期间,暂不受理资质申请业务。

请大家配合做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加强对评价机构的考核作为对评价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认真组织布置和落实。

(四)认真查处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查处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评价市场秩序。

监管的目标始终要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上。

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在安全评价工
作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对那些评价质量差,违反规定乱抬价或乱压价、扰乱市场秩序、搞不正当竞争,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要提请省局或国家局取销其资质,强制要求其退出安全评价市场。

为严肃纪律,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我局规定并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严肃查处如下行为:
一是要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资质、资格备案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中介机构服务,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服务活动。

严禁评价机构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尤其是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带安全评价机构“上门服务”、谈项目等行为。

二是严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接受或变相接受中介机构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由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直接或间接在中介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及时理清同安全评价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严禁参股分红和收受贿赂。

省局将在网上设置举报信箱,接受全省上下的公开监督。

最近中纪委、国家总局等4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监管对象的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要在这个问题上栽跟头。

中秋、国庆将到,为加强廉洁自律,省局给各地已下发了《关于中秋、国庆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希望大家遵守,洁身自好。

三是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送礼和支付任何费用、超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冒用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以欺骗手段骗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

如有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销评价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从业资质,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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