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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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
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监理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合理,专业配备齐全、职称结构合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60%。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和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1、接受监理任务委托及签定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发出监理招标
文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
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
参加投标
建设单位发出中标函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
拟定合同条件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签订正式监理合同
合同生效
协助建设单位编制
工程招标文件
协助建设单位对投标
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
协助建设单位召开现场
勘查和招标会议
协助建设单位开标评标
↓
协助建设单位
发出中标通知
↓
协助建设单位
签订施工合同
3、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
建立项目监理机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或方案)
构进驻施工现场2、分包单位资格(质)审查
3、审批工程开工报告
编制监理规划4、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清单及规格与质量
↓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控制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6、实施工程进度控制
↓7、实施工程投
资控制
实施施工过程监理8、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及技术洽商
9、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工程竣工初验,10、积累管理资料
签署监理意见
↓
参与工程竣工验
收及移交
积累监理资料并
及时整理归档
↓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总结
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一、每个监理委托合同必须设立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二、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立副总监理工程师。
三、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复杂程度和进度情况,配备适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助理监理工程师,组成现场监理机构。
驻地监理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 人。
并应满足施工各专业的需要。
第三章监理合同
第九条监理合同
一、监理工作除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也是一项重要依据。
二、监理单位必须和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工程监理合同,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信贷、赠款的工程及中外合作监理的工程,签订合同的双方还应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三、监理委托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四、监理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内容一般包括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部分。
合同标准条件主要内容包括:
1、词语定义、适用的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2、双方的义务、责任的权利;
3、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4、监理酬金;
5、争议的解决;
6、违约者;
7、其它。
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对应合同条件的条款;
2、附加条款;
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章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规划
一、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的指导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
三、监理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阶段的范围和目标;
3、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4、主要的建设监理控制目标与措施;
5、监理组织;
6、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四、重要和大型的工程在批准的监理规划基础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还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五、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应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认可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明确工程有关各方的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分工;
二、确定协商联络方式和渠道;
三、确定行政例行程序,如工地会议的周期、地点,工地协调会议制度等;
四、落实建设单位代表和驻地监理人员双方的授权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的动员情况。
第十二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一、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对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阶段进行。
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交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并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会审,施工单位应将图纸中的影响施工、质量问题及图纸差错等汇总填写图纸会审记录,提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协商
研究统一意见。
三、施工图纸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
交底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填写会议纪要,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印发有关单位,作为施工的依据。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月施工进度计划,半月、旬、周作业计划。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要求,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等。
三、审定供应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供计划。
四、工程进度检查,主要检查:
1、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
2、形象进度,实物工程量与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一致性;
五、审批工期变更。
六、组织现场协调会。
第八章工程投资控制
第二十条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二、熟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标底(合同造价)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找出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三、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
四、严格执行付款审核签认制度,及时进行工程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分析。
五、严格履行计量支付程序,并填报有关报表及申请单。
1、及时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
2、及时审核签发付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程洽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实施。
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应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核定费用及工期的增减,列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
第二十三条公正地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第二十四条根据施工合同拟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由施工单位按已完工程进度填制工程价款有关报表提交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的数量、质量核实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九章组织协调及监理例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次工地会议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序,并且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二、召开时间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作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
三、参加人员: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联合主持召开,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监理例会(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
一、监理例会是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与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以研究工地出现的包括计划、进度、质量、技术及工程款支付等许多问题的工地会议。
监理单位应将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决定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供与会者确认和落实。
二、监理例会的时间
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视工程进度情况可按周、旬、半月召开)
三、参加人员: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其它有关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其它有关人员
建设单位人员
需要时,还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参加
四、会议主要议题
1、对上次会议讨论问题的解决和纪要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进展情况;
3、对下周(或下旬、下月)的进度安排(一般为书面进度计划);
4、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5、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6、有关技术问题;
7、工程费用事项;
8、有关延期与索赔问题。
五、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由监理单位形成纪要,经与会各方认可,然后分发有关单位。
会议纪要应主要写明:
1、会议地点及时间;
2、出席者姓名、职务及他们代表的单位;
3、会议主要发言人及内容;
4、会议决定事项及由何单位何人何时执行;
六、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印发到会单位。
第十章监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监理月报应参照以下内容编制: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正在施工部位的基本情况;
2、施工单位的项目组织系统;
3、本期工料机配备动态(数量、质量);
二、本期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及分析
三、工程质量
1、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质量核定情况;
2、工序质量、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情况;
3、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评情况;
4、施工试验情况;
5、质量事故检查处理情况;
6、暂停施工指令;
7、本期工程质量分析;
四、工程计量与支付
1、预付款支付证书;
2、工程计量及月工程款支付证书;
3、索赔情况;
4、工程变更及洽商;
五、监理工作统计
六、监理结论
1、监理对本月工程施工总的评价;
2、存在问题及建议;
七、下月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每月底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月报,驻地有关监理人员参加,于次月上旬前报建设单位。
第十一章工程监理资料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有:
A—0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A—0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A—03.分包单位资格报批表
A—04.工程开工报告
A—05.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A—06.工程材料报验表
A—07.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A—08.主要工程设备进场报验单
A—09.成品、半成品、构(配)件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A—10.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A—1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A—12.工程质量报验单(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
A—13.变更工期审报表
A—14.复工申请表
A—15.( )月工程计量申报表
A—16.合同项目工程月付款申报表
A—17.月支付汇总表(合同内)
A—18.合同外项目月付款申请表
A—19.价格调整申请表
A—20.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A—21.材料预付款申请表
A—22.月支付汇总表(合同外)
A—23.工、料、机动态月报表
A—24.索赔报批表
A—25.施工承包单位申请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的指示通知文件主要有:
B—01.监理通知单
B—02.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单
B—03.复工指令
B—05.工程质量检验认可书
B—06.竣工移交证书
B—07.备忘录
第十二章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资料,是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监理资料应归档的内容主要有:
(一)监理合同
(二)监理规划(含细则)
(三)监理通知
(四)监理日记
(五)监理月报
(六)会议纪要
(七)审核签认资料
(八)工程质量核评资料
(九)工程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验收记录
(十一)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十二)各种监理内业台帐
(十三)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各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和领导工作,建立
档案室,配置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
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项目驻地监理班子应设专人负责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监理档案应按单位工程和施工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分类立卷装订,每页要有编号,每卷要有目录。
第三十五条每个单位工程的监理档案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合同号、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日期、完成日期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六条在工程(合同)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资料管理人员整理装订后,一式二份,分别移交单位档案室及建设单位,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一般工程监理档案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应保存一年,重要的工程监理档案保存可延长至三年。
保存期间需要查阅时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三十八条对超过保存期限的监理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九条监理档案,应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楚,签字要齐全,不得弄虚造假、擅自涂改原始记录,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条条外资、中外合资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监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