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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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问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疫苗接种、传染病监测、公共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问责职责,确保项目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项目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保障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项目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到位、不履职、不作为等行为进行有力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监督部门、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等。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负有问责义务。
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监督失职、漏洞监管等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实施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运行管理负有问责义务。
对于工作不到位、不履职、不作为、数据失实等行为,应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监督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负有问责义务。
对于监督不力、作风不实、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予以问责。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监管职责负有问责义务。
对于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对项目违规行为不予处理等行为,应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具体工作负有问责义务。
对于工作不当、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应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涉及的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调查核实。
对于存在问题的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确保准确性。
(二)责任追究。
依法依规对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三)整改完善。
对于问题行为,要求责任主体进行整改,确保事故不再发生,达到预防和控制的效果。
(四)监督检查。
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问责决定应当依法采取书面形式,并告知被问责人及有关主管部门。
被问责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章问责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和责任主体,可以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提醒谈话。
对于工作不到位、不履职、不作为等行为,可以进行提醒谈话,进行警示教育。
(二)责令整改。
对于问题行为,要求责任主体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三)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工作失职等行为,可以进行通报批评,告诫相关责任主体。
(四)组织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违法、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纪律处分。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推动项目工作的落实和效果的提升,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问责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各级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激励工作动力,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问责责任的界定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问责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考核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等。
第五条项目责任人是指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领导人员,对项目的实施结果、管理效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机构或个人,对项目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方面承担责任。
第七条绩效考核部门是指根据项目工作目标和效果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评估的部门,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问责责任。
第八条监督检查机构是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对违反规定、影响项目工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失责、错误决策等情况,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告诫和批评: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和批评;
(二)处罚和惩戒: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追究责任: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人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四)调整岗位:对绩效较差,不适合继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人员,予以调整;
(五)撤职、免职:对屡教不改,严重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和单位,予以撤职、免职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问责程序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问题认定: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责任主体和问责对象;
(二)责任界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三)问责决定:根据责任界定结果,制定相应的问责措施;
(四)通知告知:将问责决定通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五)执行问责: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照问责决定落实相应的措施,并进行总结反思。
第五章问责效力和监督
第十一条问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责任人和单位必须按照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部门和监督检查机构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被问责人和单位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诉,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问责制度由统一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问责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三)为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特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如下:
一、问责对象
1. 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工作。
2. 监督部门:即项目所属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全面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实施单位:即承担具体项目工作的单位,负责落实项目计划和完成项目目标。
二、问责内容
1. 项目负责人:
(1)未按规定制定项目计划或者计划不合理;
(2)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工作;
(3)未按要求监督评估项目进展和效果;
(4)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2. 监督部门:
(1)未能及时监督和检查项目工作;
(2)未能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3)未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 实施单位:
(1)未能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工作任务;(2)未能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和报告;(3)未能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
三、问责措施
1. 项目负责人:
(1)口头警告;
(2)责令整改;
(3)停职检查;
(4)调整工作岗位;
(5)行政处分。
2. 监督部门:
(1)口头警告;
(2)责令整改;
(3)通报批评;
(4)行政处分。
3. 实施单位:
(1)口头警告;
(2)责令整改;
(3)通报批评;
(4)停止项目资助;
(5)行政处分。
四、问责程序
1. 接到投诉或者发现问题后,监督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查清问题的真实情况。
2. 根据调查结果,监督部门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上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处理意见,确定相应的问责措施,通知相关人员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4. 监督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以解决和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五、问责效果评估
对问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其在整改过程中的表现和工作成绩,根据评估结果对问责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问责制度的效果和可行性。
六、问责结果公示
对已问责的人员和单位,将其问责结果予以公示,以起到警示和借鉴作用,并及时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以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的范文,希望能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具体实施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