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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粤经贸环资[2008]10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
第二批)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104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2563号)要求,我委对审核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进行了公示后无异议,现认定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等9家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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