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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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
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资金审批
1.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批由项目单位
提出申请,经农业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
审批。

2.申请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条件,并提供完整的资金申请材料。

3.农业部财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
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通过审批的决策。

4.项目资金的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复制相关部门备案。

三、项目资金拨付
1.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拨付计划,填写拨付申请表,提交农业部财务部门。

2.农业部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拨付申请表和资金使用计划,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拨付期限内将拨付款项划拨至项目单位指定账户。

3.拨付款项应当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将拨付款项用于非规定用途。

四、项目资金使用监督
1.农业部财务部门有权对项目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未经农业部财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不得擅自调用、挪用项目资金。

五、项目资金结算
1.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农业部财务部门的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农业部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和审核,并进行项目资金的结算。

3.项目资金结算应当及时完毕,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结算结果。

六、违规处理办法
1.对于擅自调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擅自调用、挪用项目资金的项目单位,农业部财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处理。

2.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农业部财务部门有权对项目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在严重情况下,可以暂停或终止项目资金的拨付。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

2.农业部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解释,并及时向项目单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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