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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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以及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特修订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成人教育中的补课教育、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以及把接受专业培训为目的的毕业后医学教育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

对象是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级管理,有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教育处继续教育科,科室和部门负责人,记分员等。

(一)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责
1.制订成人教育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2.落实成人教育组织规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3.制订政策及奖惩措施。

4.定期检查,督促成人教育计划实施,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二)继续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执行成人教育计划,严格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2.负责申报及协助科室和部门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审批或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市级及学校继续教育活动。

4.组织开展本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5.审批科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6.认可及登记全院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

7.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8.管理好继续教育经费,开展必要的奖惩活动。

(三)科室和部门职责
1.科室和部门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2.科主任要积极申报争取国家级项目或市级项目,积极举办医院级继续教育项目。

3.科主任要积极组织本科室继续教育活动,如临床病理讨论,多科室案例讨论,大查房,系列讲座等。

4.科主任要选派认真负责的学分登记员,负责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登记。

(四)学分登记员职责
1、科室学分登记员由科主任推荐,自愿担任。

2、学分登记员要经过培训上岗。

3、科室学分登记员要认真、负责、准确、科学、合理地做好学分登记工作,按时收交学分。

4、保管科内每位继教对象的学分档案(5年)。

5、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记分员培训会,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继教对象(包括科主任)。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达分要求
1.参加者每人每年必须取得3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

2.参加者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3.行政人员按照医院有关《中山医院行政干部继续教育要求》完成规定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的具体对象
1.本院医、护、技、药、研究系列的卫技专业人员。

2.中级职称及以上卫技专业人员包括副高级、正高级,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下者,女性55周岁以下者,必须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3.本院行政人员。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内容和计分方法(见附表)
六、继续医学教育开办及计分细则
(一)Ⅰ—国家级
1.五年内每人需获得5—10学分。

2.争取多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以主讲者获取学分。

3.其次可以参加上海市内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参加上海市以外的国家级继教项目,必须以填补科内专业缺项为主,学习新技术、新项目、新知识。

5.参加国家级项目由科主任推荐,教育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6.学习结束后,凭学分证明原件及发票到教育处继续教育科登记。

(二)Ⅰ—市级、部属院校级、中华医学总会级
1.各科室部门要争取举办上海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从中获取学分。

2.参加收费类上海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由本人申请,科主任批准后,送教育处审批。

3.参加中华医学会总部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审批手续与国家级继教项目相同。

4.获取该学分后,凭学分证明原件到教育处登记。

(三)Ⅰ—学术会议
1.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审批手续与前相同。

2.会议结束,凭学分证明原件和论文证明及论文刊登复印件到继续教育科登记学分。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论文交流,必须凭论文录用证明原件到继续教育科登记学分。

(四)Ⅱ—自学项目
1.科室交流活动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先需到继续教育科登记备案。

2.凭综述文章及科主任签字登记学分。

(五)Ⅱ—四新自学资料
1.由教育处组织四新资料学习和考核、考试。

2.考核和考试及格给予相应学分。

(六)Ⅱ—派出进修
1.根据中山医院外出进修规定到人事处办理派出进修手续。

2.凭进修学习结业证明或人事处派出进修证明给予相应学分。

(七)Ⅱ—论文和综述
1.凭已发表的论文和综述复印件登记学分。

2.根据已发表杂志的级别(凭杂志封面复印件)给予相应学分。

(八)Ⅱ—成果奖
1.凭获奖证明(复印件)登记学分。

2.根据获奖级别给予相应学分。

(九)Ⅱ—科研项目
1.凭获取项目证明(复印件)登记学分。

2.根据获取的项目类别给予相应学分。

(十)Ⅱ—出版医学著作
1.凭医学著作复印件登记学分。

2.根据医学著作的字数给予相应学分。

(十一)Ⅱ—出版音像资料
1.凭录像带实物及相应证明登记学分。

2.根据录像级别给予相应学分。

(十二)Ⅱ—考察报告
1.凭考察报告文章(复印件)登记学分。

2.根据文章的字数给予相应学分。

(十三)Ⅱ—发表医学译文
(十四)Ⅱ—医院项目
1.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科组织举办,并统计记录学分。

2.医院其他部门及科室要举办院级继续教育项目,必须面向全院,体现一定的学术水平有一定的人数参加,事先向继续教育科提交举办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得到继续教育
科批准。

每次举办前需张贴告示,讲座结束第二天必须将参加人员的名单报继续教育科备案,否则不予计分。

3.举办该活动时参加者要登记项目编号、工号、科室、姓名、职称、学分等内容,由学分记分员签名后送继续教育科登记备案。

同时把内容及学分登录到参加者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本上。

(十五)Ⅱ—科室项目
1.科室项目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科室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必须先到继续教育科申报,并指定记分员,获得批准才有效。

3.举办活动时,参加者要登记工号、科室、姓名、职称、学分等,结束后由学分记分员签名后送继续教育科备案。

同时把内容及学分登记到参加者的继续教育登记本上。

七、继续医学教育经费
1.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本着合理和节约的原则,由职工教育费之处。

2.一般情况下,应就近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参加外省市学术会议的经费按原办法审批报销,参加外省市进修学习的审批报销按规定进行,参加收费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个人承担1/3的经费。

八、学习与奖惩
1.各级人员必须完成当年规定学分才能获得年终全额奖金,没有完成的将按情况扣除一定比例奖金。

2.各级人员在晋级时,必须完成连续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如计算第6年的学分,则不能计算第1年的学分)没有完成的将相应延长晋升时间。

九、本条例从一九九七起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在院成人教育委员会。

中山医院成人教育委员会
2007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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