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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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新政办(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文〔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法制、接待等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新政办〔2021〕 7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考核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五章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第六章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新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新政办[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5]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在我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市直机关、市有关单位和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督查工作第六条实行督查责任区制。

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市区(凤泉区除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七条实行督查员日督查工作制。

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每日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八条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

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督查员日报情况,制作整改通知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7)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7)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着眼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新政办[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的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制定本细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特别重要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用《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省辖市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干”)的形式印发。

(六)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新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6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6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精简简报工作,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1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规定的通知》(新政明电〔2017〕3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公文报送(一)规范报送程序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正式公文应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由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由报送单位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其所属其他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正式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接收并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包括请市领导出席活动或会议的方案)不得以白头信函、内部签报、代拟文稿等形式向市政府报送,必须报送正式请示性公文。

不得以本机关名义主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主送市政府,不得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分别报送多位市政府领导同志。

不得将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直接送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个人、办公室业务科室。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

除特别紧急的事项或领导限定时限的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会谈、签约等活动的请示要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邀请省领导参加我市活动的请示要提前1个月报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新政办[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深化效能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效果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程度的评估认定。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开展工作效率监督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促进工作的原则。

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政府评价与机关自评、平时评价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统筹安排。

第六条监督评价内容(一)完成任务效率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与超时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数量及比率。

包括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行政管理事项;办理领导机关交办或配合机关有明确要求时限的事项。

(二)工作管理效率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在机关各岗位落实到位程度。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重点监督评价下列制度的落实情况:1.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缺位工作制、首问负责制等机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政务公开、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联审会办制、一审一核制、应进中心项目必进制、服务代理制、赴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等行政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2015)3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2015)3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2015)3号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依法办事,不断加快法治新乡建设进程。

2.工作目标: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引领,推动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2015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二、基本原则3.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理配置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单位职责需求和法律服务需求量大小,通过合适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选择相应专家、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新政办[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07]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06〕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全市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思路,突出重点,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跨越式发展。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

三、考核内容(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1.总量指标(1)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2)服务业(第三产业)增长速度;(3)服务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4)服务业(第三产业)税收总量及增长速度;(5)服务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重点工作(1)加快现代物流、商贸、旅游、信息、金融、中介、社区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3.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考核内容:1.各行业专项经济指标;2.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3.组织领导工作。

四、考核办法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实行百分考核制和绩效评估制。

百分考核是将指标体系中涉及的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

考核绩效评估分为自我评估和综合评估。

自我评估主要由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对照正式下达的服务业指标和主要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5•【字号】新政文(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5日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为改革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稳增长、植优势、增活力、补短板、保民生、防风险,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建设“四个新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突出新理念引领。

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内容和权重设置,重点突出新发展理念落实,把发挥我市优势作为考核评价体系的基本遵循。

通过考核评价和综合排序,引导各单位适应把握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突出精简考核指标。

指标设置强化导向、简明扼要,注重统筹兼顾,切实避免考核指标过多过滥、重复烦琐等问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新政办(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1日新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职责。

2.取消律师事务所年检审核职责。

3.取消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职责。

4.取消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设立审核职责。

5.取消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职责。

6.取消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审批职责,实行告知性备案。

7.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新增)的职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

2.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职责。

2.加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市属监狱工作,管理和监督市属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管理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监督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工作。

(四)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新政文[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5]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9月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05〕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6)14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6)14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6)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2015〕3号)》要求,截止2015年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已经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所聘单位的工作事务,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所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外聘法律顾问时,要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熟悉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情况等方面的专家或律师。

也可以就重大决策、招商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临时聘请法律顾问。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

聘请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聘用关系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全市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四、聘请单位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6]144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文〔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所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聘请单位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意见予以评定。

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聘期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于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前30日内,经聘请单位申请进行。

聘期工作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年度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一)履职考核(40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请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6日新乡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一)考核项目1.政务信息年度工作情况。

(1)单位领导重视程度;(2)政务信息被省、市两级采用情况;(3)政务信息被省、市两级领导批示情况;(4)政务信息约稿完成情况,调研信息刊发的数量和质量;(5)政务信息为本级服务情况。

2.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3.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

4.全市政务系统好信息。

(二)计分标准计分基本要求:向市级以上单位报送负反馈信息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把关;各单位年度汇总情况要在下一年2月底以前报送,月度进展数据要在下一月10日前报送,逾期不予采用。

1.积分办法:(1)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200分。

(2)被省《政务要闻·重要情况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25分;被省《政府工作快报》采用每条25分,专期采用的计125分;被省共享信息采用的每条5分。

(3)被市级《领导参阅》、《政务要闻》、《领导专供》等内参刊物类采用的每条15分,专期采用的计45分;被市《新乡政务快报》采用的每条5分,专期采用的计25分;被市共享信息采用的每条1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新政办(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6)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18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6日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政策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河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垂直单位。

第三条考评分为决策督查、专项督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市长信箱和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其他工作等5个部分,每部分基础分为20分,上不封顶。

第二章决策督查第四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各地、各部门能按要求完成并认真落实的每件加3分,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3分。

第五条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其它市政府重要会议决策事项,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工作部署安排的重点工作,各承办单位要迅速组织落实,并按时间节点反馈进展情况和落实结果。

紧急事项、办理周期短的事项、阶段性工作及时反馈;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按要求定期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每件加2分,没有按要求完成又不能按时报进展情况的每件扣2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新政办[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市司法局二○○八年四月十日)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要求,结合新乡市工作实际,现就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新乡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为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数额为准。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二)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审核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及时受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7日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制度上防范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懒政等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的名称、依据、类别、实施主体、责任环节、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遵循坚持统一管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由市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监督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统筹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编制及动态管理,并公布各部门投诉电话。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监察及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05]39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13【实施日期】2005.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通知(新政办[200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增强行政执法服务意识,促进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议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行政执法服务意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的依据和内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附后),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此次考核是对今年以来(1-8月份)各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全面检查,是年度考核组成部分。

三、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考核以新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核准的行政执法机构为准,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上级行政机关的列入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考核,没有上级机关的作为单独主体考核。

四、考核的组织和形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由市政府目标办牵头,成员单位由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人事局组成。

考核分为自查和市政府抽查两种形式。

9月15日-23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9月26日-30日为市政府重点抽查阶段,根据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供的日常情况和各单位自查情况,市政府对重点行业和部门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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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6]14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6]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文〔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所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聘请单位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意见予以评定。

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聘期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于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前30日内,经聘请单位申请进行。

聘期工作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年度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请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
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20分)。

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聘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4.每年未提出两条以上专项建议的,少一条扣3分。

(三)遵守纪律方面(20分)。

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5分;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四)奉献社会方面(10分)。

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或法制宣传等活动的,一次扣2分;不积极参与全市律师行业倡导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扣2分。

(五)加分项目(1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服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六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85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聘请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各聘请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认真逐项进行评查。

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评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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