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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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6]14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6]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文〔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所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年度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聘请单位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意见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聘期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于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前30日内,经聘请单位申请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年度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请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

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20分)。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聘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4.每年未提出两条以上专项建议的,少一条扣3分。

(三)遵守纪律方面(20分)。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5分;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四)奉献社会方面(10分)。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或法制宣传等活动的,一次扣2分;不积极参与全市律师行业倡导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扣2分。

(五)加分项目(10分)。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服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六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85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聘请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各聘请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认真逐项进行评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评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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