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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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2008]5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4
【实施日期】200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局制订河北省政府2008年4月24日以冀政[2008]50号印发)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设区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辖区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各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设区市政府。

各设区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依照省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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