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有法律效力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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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有法律效力吗1【典型案例】
叶某是杭州某公司职工,2002年9月被公司根据该公司《岗位考核管理规定》中的末位淘汰条款而被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条款的具体内容是:由公司人事部门组织考核,每月按照一定程序对所有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分数排在最后两名的员工被淘汰,由公司予以辞退并办理辞退手续。

【据案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奠定了依据。

但也就是这条,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设定和约束。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制定,二是必须公示。

所谓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以及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政策。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相抵触则无效。

本案中,该公司的《岗位考核管理规定》中有关末位淘汰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叶某以此提起劳动争议,该公司是要败诉的。

因为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企业不可以单方随便决定。

“末位淘汰”可以用在诸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的降低、撤消上,干部职务的升降、撤消均是由单位单方就可以作出的。

【相关链接】
链接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企业对职工违纪、开除、除名等行政处分。

该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及罚款等处分方式。

企业对职工进行处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听取本人申辩,征求工会意见,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企业对职工除名必须是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企业可以对职工处以罚款,但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20%,且必须将罚款处罚书面通知被处罚人。

企业对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或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0%。

企业对处以留用察看的职工,可以停发工资,仅发给生活费。

职工对企业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链接二: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的“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企业有权予除名”中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4月6日发布)
链接三:开除职工
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
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分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的时间除外)时,就要求企业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

对按期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的,应裁决“维持企业的开除决定”,否则,应裁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

如企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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