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辉与冯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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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辉与冯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5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3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平
【审理法官】顾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辉辉;冯力
【当事人】王辉辉冯力
【当事人-个人】王辉辉冯力
【代理律师/律所】高伟萍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伟萍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伟萍
【代理律所】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辉辉
【被告】冯力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王辉辉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双方车辆及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由王辉辉承担10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冯力所主张的医疗费,由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催款通知书及出院记录等证实。
考虑到本次诉讼仅涉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审法院对王辉辉垫付费用未作一并处理,并无不妥。
各方就此争议,可在后续诉讼中解决。
综上,上诉人王辉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辉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13: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11月27日22时04分许,王辉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苏E
×××××小型轿车在昆山市行车道时,其车尾与沿春晖路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冯力驾驶的昆山2496968电动自行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冯力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王辉辉逃逸,次日冯力报警,当月29日,王辉辉主动投案。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王辉辉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苏E×××××小型轿车倒
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在事后逃逸。
当事人冯力驾驶昆山2496968电动自行车上道路无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
昆山市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认定王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力不负交通事故的责任。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及当事人之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冯力受伤,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力无责任。
根据责任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双方车辆及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由王辉辉承担100%赔偿责任。
关于冯力本案中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对冯力主张的22105.27元医疗费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王辉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力医药费损失22105.27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170元,两款合计1695元,由冯力负担325元,王辉辉负担137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辉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协助救助被上诉人,并积极为被上诉人垫付医药费用,不存在肇事逃逸。
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5000元医药费,双方在庭审中已经确认,但在一审判决书中遗漏了该重要事实。
被上诉人原诉讼请求为赔偿130000元,并按照此诉讼标的缴纳受理费和保全费,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2105.27元。
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其相应的不利后果。
而一审判决将其责任错误认定由上诉人承担,显失公平。
综上,上诉人王辉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辉辉与冯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637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萍,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辉辉因与被上诉人冯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辉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协助救助被上诉人,并积极为被上诉人垫付医药费用,不存在肇事逃逸。
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5000元医药费,双方在庭审中已经确认,但在一审判决书中遗漏了该重要事实。
被上诉人原诉讼请求为赔偿130000元,并按照此诉讼标的缴纳受理费和保全费,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2105.27元。
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其相应的不利后果。
而一审判决将其责任错误认定由上诉人承担,显失公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冯力辩称,相关医药费计算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冯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辉辉赔偿医疗费用暂计130000元;2.判令王辉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冯力将医药费调整为22105.27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11月27日22时04分许,王辉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昆山市行车道时,其车尾与沿春晖路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冯力驾驶的昆山2496968电动自行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冯力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王辉辉逃逸,次日冯力报警,当月29日,王辉辉主动投案。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王辉辉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苏E×××××小型轿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在事后逃逸。
当事人冯力驾驶昆山2496968电动自行车上道路无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
昆山市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认定王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力不负交通事故的责任。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及当事人之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冯力受伤,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力无责任。
根据责任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双方车辆及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由王辉辉承担100%赔偿责任。
关于冯力本案中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对冯力主张的22105.27元医疗费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王辉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力医药费损失22105.27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170元,两款合计1695元,由冯力负担325元,王辉辉负担137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王辉辉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双方车辆及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由王辉辉承担10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冯力所主张的医疗费,由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催款通知书及出院记录等证实。
考虑到本次诉讼仅涉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审法院对王辉辉垫付费用未作一并处理,并无不妥。
各方就此争议,可在后续诉讼中解决。
综上,上诉人王辉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辉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顾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心刚
书记员殷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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