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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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荆政规[2016]5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3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荆政规〔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2016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3日
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方,参加法庭审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