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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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朝政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朝政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朝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具体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机构领导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下列责任:(一)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责。

(二)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四)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应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八)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九)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
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十一)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十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三)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的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

(四)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做好污水、
垃圾的集中处置工作。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第七条环保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查本地区有关环境执法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工作。

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执行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
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组织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运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推动和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督管理。

(八)配合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按省有关部门要求,配合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其它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领导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的组织协调。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负责传达并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传达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综合协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区域、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1.在制定并组织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要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从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2.提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策略,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地区性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行动纲领。

4.会同有关部门争取政府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资金投入力度。

5.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对应开展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予批准。

6.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污水、污泥、垃圾等节能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

对亟需建设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7.组织开展节约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工作,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辽宁省
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气化朝阳”和控制煤炭消耗下降等工作。

8.负责监管能源行业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

9.负责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2.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与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规划,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3.负责制定和发布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督促对列入计划的落后产能淘汰整改到位,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督促企业开展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技术改造,推进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的紧急调度;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督促通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或者组织通信运营企业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督促通信业务单位落实基站等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6.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7.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负责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工作;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停产停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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