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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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
【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3.08.23
【实施日期】2013.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沁水县煤层气管理办公室、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近期,市局在审核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资格、带班下井计划和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到位,现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带班下井资格审核
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省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带班下井领导(包含煤矿企业和施工企业,下同)的资格审核。
(一)全市地方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进行资格初审,各县(市)煤炭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初审合格,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审查,市局审查合
格备案后方可带班下井。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带班下井,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三)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取得A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带班下井领导职务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逐级向主体企业、县(市)煤炭局、市局申请进行带班下井变更备案。
(五)严禁不具备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下井。
二、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并逐级审核备案。
(一)制订要突出侧重性。
带班下井要以“七长”(含防治水助理)为主,以副总工程师为辅,煤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及建设矿井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双边矿井的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
原则上生产和建设系统带班下井分别不少于3次;煤矿“七长”中除矿长以外的其他“六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具备入井带班资格的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多于10次。
(二)制订要突出均衡性。
制订带班下井计划要统筹考虑,有序安排,均衡安排。
一是时间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时间间隔上要均衡,要以30除以本月带班次数的数值的时间间隔为基本点,煤矿主要领导带班为5次的,时间间隔为5-6天。
二是班次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要按照班次均衡分布的原则进行,严禁出现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