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围政通[2007]9号
【发布部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10
【实施日期】2007.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围政通〔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能够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节医疗服务供需矛盾,规范医疗单位行为,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中途不得参加和退出。
2007年参合农民缴费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以后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参合农民缴费时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行政管理机构。
其职责是:
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予补偿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4、确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5、指导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7、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8、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9、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10、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机构。
其职责是: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情况。
2、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4、检查监督特困群体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情况。
9、检查监督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的情况。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县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县卫生局职责:
1、开展基线调查,草拟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3、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4、组织慢性病患者认定工作。
5、对经办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6、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服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7、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8、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
9、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
第七条县财政局职责:
1、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专户储存。
2、于每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