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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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国海发[200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2.04.05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国海发[2002]5号2002年4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三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四条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

(三)倾倒区项目;

(四)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五)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七)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五条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资信证明材料。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申请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签署初审意见。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必须及时上报。

第八条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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