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
交通局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局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局全体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技术档案、工作业绩档案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交通局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检索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条交通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六条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2. 工作经历:工作简历、职务任命文件、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等。
3. 技术档案:专业技术论文、专利、技术标准等。
4. 工作业绩档案:工作业绩考核、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编目等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便捷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九条档案保管措施包括:1.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温湿度控制设备、防火设备等。
2. 档案应按照类别、年代、重要性等进行分类存放。
3. 档案查阅、复制等利用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保密规定。
2. 符合档案利用者的合法需求。
3. 不得损害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档案数字化第十一条档案数字化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发展方向,交通局应积极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数字化重要、珍贵、易损的档案。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 1992年 1月 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交通档案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道路运输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档案是指运管所内各股室、队,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所内形成的档案应由所内档案员,采集、建档集中存放所档案室,不得由各股室队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县运管所内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在所内在编人员中确立所内档案员。
建立机关综合档案室;将所内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即“三合一”制度,并将单位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县运管所档案工作服从县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其监督和指导,所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运管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各股室队综合档案室实行统一领导,各股室队分责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清理、指导、采集各股室队档案资料。
第六条运管所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运管档案工作特点制定运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度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内档案资料的收集,并确立档案收存范围,集中统一管理所内按规定进档案室的各类档案,为所属各股室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四)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业务知识。
(五)督促、检查、指导档案立卷,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系统、正确立卷归档。
办理档案的借阅。
第七条县运管所设档案管理员一名。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的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负责档案室的管理。
(二)负责对档案卷宗分类编号、登记注明立案单位、姓名、类别、内容页数,并对案卷确定密级编制页码、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清晰,放置有序,便于查阅。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条档案管理机构是负责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服务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销毁等。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登记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与登记程序。
第五条道路运输档案的收集包括企业资质材料、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档案的秩序和完整性。
第七条档案的保管应当以数字化存储为主,同时配备适当的物理存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与借阅
第八条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同时保护个人隐私。
第九条档案借阅应当明确借阅人身份,并制定相应的借阅管理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销毁与归档
第十条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归档是指档案完成利用和借阅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存档。
附件: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流程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道路运输企业:指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或单位。
⒉档案管理机构:指负责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⒊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指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00浙江省水运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2022年版)
00浙江省水运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2022年版)浙江省水运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3号令)、《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通知》(交办发2022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及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情况。
第八条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须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完成。
列入省重点的、符合档案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2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局档案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xx]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交通建设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它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区域和全国的经济一体化,推动城市化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交通建设项目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变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
首先,交通建设项目需要建立全面、系统的档案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流程。
制定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投入、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以确保项目档案全面、系统、规范、安全。
同时,为做好工作,应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表现优异、业务能力突出的管理人员,为项目档案管理提供专业化保障。
其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需要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
流程的制定应包括档案的建立、收集分类、鉴定利用、归档管理等各个环节,以使档案的创建和运用具有规范性和可行性。
建立详细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包括档案材料的存储、保护、备份、提取以及销毁等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地确保档案安全,用以保障交通建设项目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还需要充分发挥电子档案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档案已经成为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使其能够满足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包括信息采集、检索、共享和传递等一系列功能。
同时,还需要加强信息化保障,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
强化电子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确保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数据能够快速、准确、完整地获得。
第四,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审计和复核机制。
通过档案管理的审计和复核,不仅可以防止项目档案管理的黑洞,还可以及时纠正不合规的管理行为。
同时,透过审核工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解决,从而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和水平。
最后,我们需要重视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利用和推广。
档案的创建和管理离不开其后的利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需要不断更新维护。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水运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规及依据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3.《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6.《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7.《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2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9.《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3号)10.《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5号)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12.《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13.《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14.《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交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交通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交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交通档案在交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交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交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档案分类与归档1. 交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2. 档案归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2)科技档案:按照《科技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项目、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3)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4)声像档案:按照《声像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项目、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5)实物档案:按照《实物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项目、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通风、防潮、防虫蛀、防霉变。
(2)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蛀等设施。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者应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档案。
(2)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查阅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3)档案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记录,确保档案安全。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1)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2. 档案销毁:(1)鉴定为销毁的档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档案时,应严格按照《档案销毁办法》进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运输机构档案的移交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提高档案移交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机构在拟停止运营、合并、解散、改制或其他原因需要移交档案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和操作。
三、移交程序1.组织编制移交计划:交通运输机构在决定移交档案前,应根据档案的分类、数量、形式以及移交的目的和对象等因素,编制详细的移交计划。
2.设立移交专班:交通运输机构应在移交前成立专门的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和组织移交工作。
该小组应包括档案管理人员、法务部门代表、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3.核查档案清单:交通运输机构应将待移交的档案逐一列入清单,并进行核对,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整理档案资料:交通运输机构应进行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移交。
需清理档案中的无用文件和重复文件,确保移交的档案是完整、真实的。
5.打包和标识档案:交通运输机构应根据移交清单,对档案进行适当的打包和标识。
每个档案盒应标明档案所属单位、移交日期和档案名称等信息。
6.移交协议签订:交通运输机构与接收方应签订正式的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保证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性。
7.移交手续办理:交通运输机构应将移交的档案送交接收方,并按照协议办理相关的手续。
交接时应记录移交档案的数量、类型和状态等信息,以便核对和查档。
四、档案保管要求1.接收方的责任:接收方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档案存放要求:接收方应选择合适的存放场所,保证档案的安全和防火防水措施,同时应定期进行档案检查和保养。
3.档案查阅制度:接收方应建立档案的查阅制度,明确档案的查阅权限和程序,并确保档案的查阅申请得到合理的处理。
4.档案借阅管理:接收方应建立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借阅手续和期限,并对借阅的档案进行登记和追踪。
5.档案销毁程序:对于已经完成存储周期或者丧失保存价值的档案,接收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留存销毁证明。
交通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分步实施;(三)规范收集,确保质量;(四)保密安全,维护权益。
第二章档案人员职责第四条交通局机关设立档案室,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六条档案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二)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档案室的安全、保密工作;(四)协助领导处理档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反映交通局职能活动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二)反映交通建设、管理、养护、运输等方面的资料;(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文件应完整、准确、系统;(二)归档文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立卷、编号;(三)归档文件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温湿度控制器、灭火器等;(二)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温湿度、防虫、防霉、防尘、防潮、防火、防盗等要求进行保管;(三)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摄档案;(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毁档案;(三)档案室应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方便档案利用。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档案管理制度交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交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系统各级单位、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三)安全保密,服务发展;(四)科学分类,便于检索。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交通系统各级档案管理机构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交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交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负责交通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交通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交通科技研究、标准规范、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三)交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四)交通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五)交通系统内部管理、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内容特征,保持档案的有机联系;(二)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编号、编目、装订;(三)按照档案的检索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四)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进行装具、装订、包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三)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尊重档案的保密性;(二)公平公正,保证档案的客观性;(三)便捷高效,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高速公路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工程概况合同段,路线起点为自翁源县东,龙仙镇南浦沙湾水库北侧,起点桩号K127+000,路线向西沿南侧山脚布线于翁源县城东,设翁源东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沿翁源县规划界在如珠岩处跨龙仙河,路线转西经田心村于胡鸭塘水库南侧设翁源西互通立交接X356县道,过胡鸭塘水库沿南侧山脚往西南方向布线,在三华丘屋村南侧设三华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向西沿滃江南侧山脚布线设三华服务区,过径子塘水库向西南至六里镇高车背村南设六里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往西南方向过官渡镇东三村南,前行经田背村北,在道姑岩村东到达终点K163+300。
本标段工程内容包括第二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LM4合同段的档案管理,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 号)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使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计量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记录。
本制度所称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3 档案工作是项目管理、施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根据分管业务内容,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各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把此项工作做为考核本部门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章编制依据本办法编制依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连英段相关文件;广东省龙怀高速公路J4总监办相关文件。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交通部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有效管理相关档案信息,维护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本制度编制。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部所有在建和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的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条工程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和记录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所有信息资料,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保证工程安全、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合法、规范、完整和便捷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工程项目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整理和归档程序进行管理,并建立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方便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档案应按照项目阶段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档案信息。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档案应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合同协议、技术交底、竣工验收等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包括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等不同期限的保存方式。
第九条工程项目档案的利用应遵循申请、审批和审查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保密性。
第十条工程项目档案的检索和借阅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三章档案归档和销毁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文件存档程序进行,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档案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的文件销毁程序进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销毁操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和销毁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交通部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交通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操作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公路档案管理办法
公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公路档案管理办法云南思澜二级公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档案指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凡是参建的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学习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档案意识,促进档案收集、管理的高质量。
第四条:档案管理原则: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档案管理分类第一条:档案应分项、分细目统一管理,一般分为行政档案,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中,计量、质量记录以开工申请单为单元归档;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排水工程等图纸及原始记录分公里归案;桥梁、隧道图纸及记录按桥或隧道归档。
第二条:行政档案1、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来往的函件;2、与施工单位之间来往的函件、协议、申请批复、会议记录;3、内部来往的函件、请示报告、批复;4、与技术专家,其它第三方的来往函件、协议;5、会议及常规工地会议记录;第三条:支付档案1、价格调整的有关凭证和费用计算;2、各类支付证书;3、工期进度月报表;4、保险单及支付收据;5、废置工程金额计算表;6、设计变更批复的费用计算;7、额外或紧急工程的费用计算;8、其它的费用支付凭证;第四条:技术档案1、施工设计图表2、变更设计图表3、检查记录4、试验记录5、验收记录6、质量事故记录7、竣工图表8、其它第三章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一条:思澜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档案管理小组组长:雷国方副组长:闫兴组员由各处室、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档案管理领导办公室设在总工办并由其承办具体业务,主任由总工办主任兼任,专业档案管理员:杨腾档案兼职管理人员:陈陆综合办:陈陆合同处:李伟征迁处:杜庆春后勤财务处:吴忠华技术质量管理处:杜军物资处:何忠宏总监办:雷国方中心试验室:杨美凤。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档案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交通运输部在2011年7月发布了《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七章,32条,旨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确定了本办法由谁制定和适用范围,以及对于道路运输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这一章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道路运输企业应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管理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档案工作的顺畅运转。
第三章:档案管理人员该章规定了档案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其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管理人员需要具有相应的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档案管理技术和工作流程,协调各项事务和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档案管理内容这个章节规定了道路运输企业需要编制和管理的各类档案,包括基础档案、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等,以及这些档案的内容、标准和格式,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档案管理流程该章指出了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的档案管理流程对各类档案进行管理,包括档案归档、保管、利用、整理、借阅、销毁等环节,以及相关的人员和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细则和操作细则,并严格按照执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章:档案管理质量该章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性。
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档案检查和评估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改进和完善。
同时,企业还需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传递,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法律责任该章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档案法、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办法也作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规定,以保证道路运输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和合规化。
交通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归集(一)局办公室负责机要文件和各种文件、电报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销毁、移交等工作;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归档、立卷、保管由局办公室负责。
(二)局机关各科室、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应归档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局办公室,不得积存零散档案。
其中,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档案分别由财务科、人事科、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归集。
(三)档案立卷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正文、底稿、字迹、附件、图表是否清晰、完整。
对使用铅笔、彩色笔、纯蓝墨水书写、审批文件、电报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资料,一律退回重办或补办。
(四)局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交局办公室统一处理后进行整理、归档、立卷、保管。
档案归档制度一、本单位为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和业务材料,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由各处室的兼职档案人员按规定整理归档,按时移交综合档案室。
二、本单位领导人和各处室、各岗位人员应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和业务材料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地交给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已有。
三、各处室每年的档案应在次年的6月底前办好移交手续,造好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业务部门保存,一份随同档案作移交清册)。
四、归档材料及案卷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业务材料要齐全、完整、准确,既无庞杂,又无短缺。
(二)切实做到所整理的档案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分类清楚,立卷合理,区别不同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每个案卷应有确切的标题、卷内目录、备考表、并注明保管期限和页数。
(四)案卷装订整齐牢固美观大方,封面书写工整,格式清晰,卷容美观。
(五)案卷排列系统,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编好案卷目录序号,移交时必须由移交双方检查签字。
立卷归档制度一、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纪捡、人事、劳资、宣教、综合计划、监察、财会、后勤管理、信息、专门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应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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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验收;(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部颁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七)参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八)培训本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交流档案工作经验;(九)根据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组织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档案;(十).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交通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
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档案管理处、科、室、馆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馆员(或者相当于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归档工作,提高档案质量;(三)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护工作;(五)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六)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适用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汇编档案资料;(七)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凡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有关档案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应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在归档移交前,归档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及技术环境进行检测,确保载体的安全利用。
第十二条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及专业特点进行归档;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归档。
交接双方应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签字盖章手续。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的档案,应作为一个全宗进行整理和保管。
一个全宗内的文书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方式排列。
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项目分别上架排列。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设档案保管专用库房,绘制库藏档案存放示意图,配置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坚持库房检查制度和库房温湿度记录制度,严格控制库房的温湿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磁盘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摄氏度_24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摄氏度—15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着工作服、戴洁净手套操作,防止汗渍、细菌等有害物污染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部门应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破损、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接收、移出档案总登记簿,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
按照要求,准确编制交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于次年2月底报送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九条档案部门应按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用直接鉴定法对档案进行鉴定。
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领导或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学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科技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部门提出档案鉴定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予销毁,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销毁档案实行两人监销制,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研教育等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汇编的档案资料如需印发或出版,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设立档案阅览室,健全档案借阅和复制、复印制度,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单位借用本单位一般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说明借用档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借用的范围和用途),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
重要的档案应经办公厅(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声像档案实行两套制,以复制件提供利用。
借出的声像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擅自复制。
第二十六条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档案材料缩微、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经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
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档案的期限:文书档案为15天,科技档案为1个月,声像及其不同载体档案借阅期为7天。
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档案部门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九条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阿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三十条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部门在收到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关于档案解密的通知后,应及时调整密级。
第七章档案的移交第三十二条交通系统重要的科技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三条凡合并、撤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机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不得分散,并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一)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移交或交由主管机关代管;(二)撤销机构的业务划归几个单位或部门的,原机构的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移交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四)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五)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六)一个机关改变隶属关系,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仍属原来的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七)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主管机关移交。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