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甘露案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355号原告: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委托代理人:邓淦章,系广东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南大学,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组织机构代码45541439X。
法定代表人:胡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侨,欧向丽,均系该校教师。
原告甘露诉被告暨南大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露的委托代理人邓淦章、湛中卓,被告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侨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露诉称:1.我是经全国统考被正式录取的在校研究生,享有受教育权,有权完成全部学业,获得应有知识和技能。
并且在我国人事和劳动体制制度下,取得毕业证及硕士学位对个人就业,甚至是报考公务员,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高院的公正判决充分说明,暨南大学有义务给予我最后一门课程的补考机会,并按照合理程序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以及《硕士学位证书》给我。
2.暨南大学曾在《信息时报》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刊登题为《暨南大学女研究生抄袭论文被开除学籍状告学校》的通讯报道(现在也可查词条“研究生抄论文被开除状告学校”),使我所涉及的案件被公之于众。
一时间,此案在互联网等多种媒体上广为流传,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心灵伤害和名誉损失。
所以暨南大学应就有关不实之处,进行具体澄清。
我六年多来维权所遭受的艰辛、焦虑、痛苦等精神折磨,严重影响到了我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暨南大学应用金钱对我进行抚慰补偿,使我和我的家人能进行旅游散心等活动。
借鉴在上海等地发生的精神赔偿案例,并结合我的实际情况,按照每年50000元计算,暨南大学应向我赔偿精神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0元,现我要求暨南大学赔偿我精神损失150000元,并向我书面道歉,删除百度网站的相关词条。
“甘露”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这样推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 中第(四)项和第(五)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 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做 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 著作,以及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的情形‛。最高法院的这一推理存在不严密性。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甘露的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是否‚情 节严重‛,最高法院判决书中这样解释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 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 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 影响等情形。‛首先,这一关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解释,是没有来历的法官理解,不是裁判规则根据;其次是这一解释 明显规避了本案的情形前后两次抄袭的情形,也回避了经过老师批评 之后再次抄袭的情形。。暨南大学认定甘露的这种剽窃、抄袭行为 ‚情节严重‛应当是恰当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反而是难于服人的。
背景知识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 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 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其他。依据 是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背景知识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及冲突规则 (1)层极冲突适用原则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4)新法优于旧法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甘露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了开除学籍 的程度,具体讲就是:1、甘露的抄袭、剽窃论文行为是否就是《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2、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暨南大学作出开除甘露学籍的‚准绳‛依据是:一、《暨南大学学 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 三条第五项;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些依据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等,即高等学校有权制定学生管理制度。 甘露认为自己剽窃、抄袭行为发生在课程考核之中,不属于行为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甘露的行为是否构成论文抄袭、剽窃, 甘露本人对于本案中两篇论文存在抄袭的事实予以认可。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四)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一)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差的;(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六)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的;(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的;(八)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九)在受处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学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察看期间重犯或新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秩序者: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集会期间,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和起哄闹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者或领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受司法部门处罚者: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或拘留审查,有犯罪行为但未给刑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处以裁决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1、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共同作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抢劫、敲诈者:1、在校园内、外对弱小同学进行恐吓敲诈者,初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
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一、处分的原则和种类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违纪行为的处理(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4、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徒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主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者,可酌情处理;(三)凡偷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1、有上述行为,但未构成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构成事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第一章种类
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
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
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暨南大学关于加强期末考试纪律的通知
关于加强期末考试纪律的通知暨教通〔2011〕34号各教学单位:期末考试临近,为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树立诚信意识,强化考风考纪,现重申考试纪律并对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督促监考教师做好监考工作请各单位务必将以下事项准确通知到各位监考教师:1.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2.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在考前宣读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清理考场工作,做到发试卷前考生座位上、抽屉内均没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3.考前做好纪律宣传和准备,以预防为主。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要提出严厉警告;对不听劝告、作弊事实确凿者,要收齐证据并记录在案,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学院。
4.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监考期间使用手机、看报、改卷等,不要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对未履行职责的监考教师,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或通报批评。
二、学生方面教育学生诚信应考,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纪律及处罚规定,-1-强调学校对作弊学生的严厉处罚措施以及作弊导致的严重后果。
三、加强巡考各单位领导要带队巡考,督促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作弊证据确凿的学生,不得偏袒,及时收齐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四、总结工作考试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本学期的期末考试工作做出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报学校教务处。
严肃考风考纪,齐抓共管,为建设我校良好的学风做出努力。
附件:考场纪律(请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当众宣读)暨南大学教务处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2-附件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前,请主考或监考教师当众宣读)请同学们保持安静,现在宣读考场纪律,请大家务必严格遵守。
一、请将有效证件放置在桌面备查。
二、考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入场,已经携带的,请务必关机并关闭闹钟后放置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违者一经发现,不论是否开机、是否查看,一律以作弊论处。
三、请考生现在清空课桌抽屉,抽屉内不准留有任何书籍、纸条和其他写有文字的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不论物品是否属于考生本人的,一律以作弊论处。
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转出、转入两方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 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本科三年级(含
三年级)以上者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允 许转专业(平台)。
其他规定详见《暨南大学本科内招学生
转专业(转平台)补充办法》。
缺勤的计算和处理
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学生必须按时参
补考与重修
补考为一次性,课程考试分数按补考实际得
分记,并标注“补考”字样。其折算成绩时, 凡补考课程分数68分(含)以上,该课程学 分绩点记为1.8;60—67分,学分绩点计记为 1.0;凡补考不及格或自动放弃补考者,均需 进行重修。补考成绩在作为各类评选和推荐 等条件时,一律以60分记。
补考与重修
严格按要求选课
选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综合教务管理系
统上进行,学生选课结果以网上数据为准。
学生未上网成功选课,教师在点名册上自行添
加学生姓名的,教务处不承认该门课程的考试 成绩。
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凡因密码泄露导
致选课数据被其他人修改,后果由学生自己负 责。
严格按要求选课
应严格对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课,
学期内旷课累计为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 分;旷课累计为21-30学时者,给予严整警告 处分;旷课累计为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 分;旷课累计为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 处分;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刻苦学习
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将劝
其转专业或退学。
选课原则
学生应参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导师的指
导,根据本人学习状况和能力选择课程。
选课范围包括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每学期只能选修两门(包括石牌
甘露诉暨南大学教育行政裁决案
甘露诉暨南大学教育行政裁决案【裁判要旨】(2021.01.06)高校开除提交抄袭的课程论文的学生属适用法律错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应当发生在撰写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学术文章、著作或承担科研课题的过程中。
高等院校的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时存在剽窃、抄袭情形,高等院校援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自行制定的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基本案情】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
2021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撰写课程论文的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但任课教师发现该考试论文系抄袭自互联网,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重写。
甘露重写后,提交了名为《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论文,又被任课教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的《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
后暨南大学作出《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
甘露不服该决定,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广东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甘露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暨南大学随后对甘露违纪事件重新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露的母亲赵小曼。
其后,暨南大学经过向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向学校领导提交有关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报告、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给赵小曼,并制作告知笔录等一系列程序,最终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开除甘露学籍的决定。
同年6月23日,暨南大学通过特快专递将开除学籍的决定寄送给甘露。
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处罚太重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裁判摘要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 (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
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
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成绩优异毕业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七)涉外活动违纪者.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奖励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奖励标准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二)评定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最新-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行政判决书 精品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行政判决书【裁判摘要】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行提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南塔东街24号7-6-1.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9)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
2019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安全、稳定,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
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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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
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
(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一)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暂行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
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