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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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者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者本身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

第六条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22•【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6日)修正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9月22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和《条例》同步施行。

这是全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中进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两项重要法规和基本依据。

请你们按照最近在烟台召开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法制建设专业会议的部署,于文到后一个月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广泛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抓紧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有关各方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

同时,尽快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两项法规的工作做好必要的安排,力求达到宏观上加强管理,微观上放宽、搞活的目的。

根据专业会议讨论决定,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条例》开始施行以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作一次性补办审批手续,以免和今后新的开业审批相混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已开业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一律按隶属关系补办审批手续,即:部属企业报部审批,其中,对长江轮船总公司的审批手续,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报省级交通厅(局)审批;各地(市)、县所属企业报地(市)交通局审批。

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由船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2.2 乙方资质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运输服务3.1 服务内容3.2 服务标准3.3 服务费用第四章:运输安全4.1 安全责任4.2 风险管理4.3 事故处理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5.3 解除条件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6.3 赔偿范围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程序7.3 法律适用第八章:附则8.1 通知与送达8.2 合同生效8.3 其他第九章:签字页9.1 甲方签字栏9.2 乙方签字栏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以上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水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经济。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国内水路运输服务。

所有与运输服务相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1.3 定义和解释1.3.1 定义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概念,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进行解释。

1.3.2 解释权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委托资格,并保证其委托的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乙方资质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保证其运输工具和人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 双方权利与义务2.3.1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运输任务。

2.3.2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时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

2.3.3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

2.3.4 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12.03•【文号】国务院令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水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内河、沿海、远洋等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记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货物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在接收货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运人不得无故增加运输费用。

第七条运输期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货物运输。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运输延期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中运输货物所必须遵守的标准、规定和条例,它们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驾驶员管理条例》3.《船舶安全条例》4.《港口法》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时间及班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线极其丰富,基本覆盖全国各地,航线的开通和船期的安排也极其灵活,既有定期班轮,也有临时调整班轮,以满足不同货物和不同需求的客户。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是依据我国物流行业标准和道路运输规定制定的,其中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和水运器具,还有一些独立的规定。

四、货运单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货运单据主要有提单、海运单、货运代理单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对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同时保障货主的权益。

五、货物包装货物包装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良好的包装可以提高货物运输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还能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运次数和运输损耗。

六、危险品运输安全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危险品运输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国家在其相关规定中对危险品的定义、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运输证明及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伤害。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体系,它包含了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完善与促进,以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更加稳健、可靠、高效、健康和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80]交水运字1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80]交水运字1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发布)总则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方针。

各级领导要加强企业管理,改进运输组织,改善服务设施,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国内外旅客和行李包裹。

广大水路客运职工要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原则,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地为旅客服务。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一条:乘船一、旅客应照章购买船票,按船票票面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乘船。

二、船票在客运站和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乘船,可在船上购票。

三、每张船票只限一人使用。

除包房外,每一购票旅客,不论持有几张船票,只能使用一个铺位。

四、重病或精神病患者,必须有人护送,经客运站同意(未设站的停靠点经船上同意)才能乘船。

第二条:船票一、船票种类分普通船票和加快船票;全价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优待票。

二、船票的等级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散席(包括坐席)。

第三条:儿童票一、儿童身高超过1.1米(不包括1.1米),在1.3米以下者,应购买儿童票;超过1.3米(不包括1.3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二、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1.1米(包括1.1米)以下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第四条: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革命残废军人,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第五条:码头票一、进入码头接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码头票,码头票当日一次有效。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5119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指导水路运输工作的重要法规,实施细则则是对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水路运输行为、提高水路运输效率、保障水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船舶登记管理:1.1 登记程序: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后方可登记。

1.2 登记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当提供船舶基本信息、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等相关资料。

1.3 登记效力:船舶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船舶所有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二、水路运输经营管理:2.1 经营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 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3 经营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三、水路运输安全管理:3.1 安全设备: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等,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3.2 安全培训:船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3.3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水路运输环保管理:4.1 排放标准:船舶应当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4.2 废物处理:船舶应当妥善处理船舶产生的废物,确保不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4.3 环保宣传: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环保的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和乘客的环保意识。

五、水路运输服务管理:5.1 服务质量:水路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乘客的舒适和安全。

5.2 投诉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5.3 服务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472-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50315

472-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50315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法规名称: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5-3-15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明确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分工和责任,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第一节船舶到港第三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各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后,应当互相提供信息,保证船舶运输和港口作业的衔接。

船舶到港前,承运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预报和确报日期,便于港口经营人安排生产作业计划。

第四条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浮筒、趸船、锚地或无人驳基地等设施及有关作业时,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港口经营人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

承运人应按规定和约定支付港口设施使用费和作业费用。

第二节承运验收第五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审查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填制的各项内容。

第六条通过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由港口经营人在与作业委托人商定的货物集中时间和地点,按港口作业委托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通过船边直接装船或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运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第三节配、积载第七条船舶配、积载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在编制船舶航次计划积载图(表)时,应与港口经营人协商,以便于港口经营人合理安排装船计划。

客货班轮、货班轮,以及承运件杂货的船舶,承运人应在与港口经营人约定的期限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航次货物配载方案,便于港口经营人根据配载及装货顺序合理安排库场货位,组织货物验收。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1852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操作的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水运企业基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第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申请,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7条申请船舶管理业务或改变船舶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提交了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修正版)(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地决定》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地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地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地通航水域内地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地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地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地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地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地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地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地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规定;(三)有明确地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地,还应当有可行地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地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地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地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地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规定;(六)有健全地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七条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地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地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条件.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地负责审批地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地相关材料.负责审批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地决定.予以许可地,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地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地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地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采取前款规定地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在开始实施地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地理由以及采取措施地范围、期限等事项.第十一条外国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地除外.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地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地,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地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地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地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地要求;(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地,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地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地船舶不能提供有效地船舶营运证件地,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地需求,制定并实施新地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地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地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地,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地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地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地港口或者水域地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地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地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地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地除外.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地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地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地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地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地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地财务担保.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地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地船舶,按照规定地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日内开航,并在开航日前公布所使用地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地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地,应当在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地,应当在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地日前,公布所使用地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地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地,应当在日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地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地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地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地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地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二十五条运输船舶地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地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地船舶运力相适应地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地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地相关材料.受理申请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地决定.予以许可地,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地管理义务.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地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港口业务,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第三十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地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地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地经营者办理代理业务.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地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地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地具体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地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地,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地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地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地,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地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地,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地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地,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地行政许可地,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有违法所得地,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地申请.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地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地行政许可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地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地,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地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地行政许可证件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地许可证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有违法所得地,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地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地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地财务担保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逾期不改正地,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地船舶营运许可证件.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地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日内未开航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地,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个人收集整理-ZQ许可条件地,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地,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地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地,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地,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载客人以下地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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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运输的特点及相关规定(3篇)

水上运输的特点及相关规定(3篇)

水上运输的特点及相关规定水上运输包括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以其历史悠久而有交通运输祖先之称。

18世纪曾在交通运输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

水运具有投资少、成本低、货运量大、占地少等优点,好的航道通过能力几乎可不受限制,通用性好,可作为大型、笨重和大宗长途货运的主要承担者。

内河航运建设与防洪、排涝、灌溉、发电、渔业、旅游等统筹规划,可收到综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之效。

但水运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如有些内河航道和海港由于冬季结冰而只能停航,有些内河航道的走向往往与运输的经济要求不一致,有些内河航道水位洪枯变化大,影响了航运利益的发挥。

当前,综合运输已成为世界交通运输发展的大趋势,现代化综合运输网的建设,为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创造了条件。

水上运输优点1、水运主要利用江、河、湖泊和海洋的天然航道来进行。

水上航道四通八达,通航能力几乎不受限制,而且投资省。

2、水上运输可以利用天然的有利条件,实现大吨位,长距离的运输。

因此,水运的主要特点是运量大,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3、是开展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是发展经济和友好往来的主要交通工具。

水上运输缺点1、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

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2、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

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

水上运输的规定为了加强水上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____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评估情况审查批准。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国内水路危规编号

国内水路危规编号

国内水路危规编号国内水路危规是指国内水路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其目的是确保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供您参考: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该法规规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船舶管理、航行规则、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水路船舶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水路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船舶设备和人员要求、船舶检查和维修、船舶安全操作等等。

3.《内河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内河运输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包括船舶检验和登记、运输安全监督、航道通航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安全规范:1.船舶标准规范:这些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渡船等,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维护和操作要求,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

2.航行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船舶在水路上的航行行为,包括船舶航行速度、航行通道、航行信号等内容,旨在确保航行安全和防止碰撞事故。

3.船员资质要求:船员需要按照国家要求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或操作证书,通过培训和考试,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水路运输安全。

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船舶检查制度:水运管理部门对船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状况和达到法规要求。

2.船舶维护和维修制度:船舶所有者和运营人员需要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和必要的维修,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船舶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单位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

以上是国内水路危规的一些相关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运输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

这些规范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的安全性和规范化程度,保障人员和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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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C.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D.国家海事局
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A.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4、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A.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城管部门
6、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A.营运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7、单位经营长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长江航务管理局
D.省港航管理机构
8、单位经营阜阳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9、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0、阜阳市某个人经营芜湖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发改委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1、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还必须具备()。

A.确定负责人
B.船舶保险证明
C.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D.经营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12、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与(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A.托运人
B.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
C.中介
D.A和B
13、客运站、渡口应设置必需的(),保证客运、渡运的有序进行。

A. 安全设施
B.服务设施
C.安全和服务设施
D.以上都不对
14、经营安徽省内跨地、市内河运输的,由()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两市航运管理机构共同批准
D.交通运输部
15、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无需向其备案的单位是:()。

A.原批准机关
B.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C.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多项选择(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分为()。

A.营业性运输
B.非营业性运输
C.内河运输
D.沿海运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的单位和个人
A.船员服务
B.水路运输
C.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D.船舶服务
3、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 )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A.外资企业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国有企业
4、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B.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C.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D.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5、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B.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C.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D.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

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B.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C.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D.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7、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A.管理水平
B.运输能力
C.客源货源
D.注册资本
8、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办理停业手续。

A.交通主管部门
B.当地港口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D.当地海事局
9、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的企业。

A.代办运输手续
B.代办货物中转
C.代为组织货源
D.代为收取规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不适用()的水路运输。

A.国际航线水路运输
B.沿海水路运输
C.内河水路运输
D.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
三、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选对打“√”,选错打“×”)
1、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货物运输。

()
2、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
3、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
4、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
5、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6、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7、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厅规定的运输票据。

()
8、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
9、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
10、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

()
11、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
12、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从事运输。

()
13、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港航管理部门制定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

()
14、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缴纳规费。

()
15、水运企业依法经营的水路运输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

()
16、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年度营业性客、货运输统计表。

()
17、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从事货物运输的
可以不用办理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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