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异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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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异与同

——从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看xx传统文化

黄仁芬华夏文化历史悠久,灿烂辉煌,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思想瑰宝,很有发掘弘扬的必要。华夏文化时空跨度大,有记载的就有儒、法、道、兵、墨、易等众多学派,号称诸子百家。其中,尤以儒家和法家对我国历史发展影响最大。由于其著述丰盈,博大精深,难以概全,本文仅从人治的角度,就两者用人政策方面的异同,展开比较研究,以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之目的。

一、儒家思想的人治特征

儒家学说自开始起就是讲求个人的修养,首先从个人出发以个人感受的角度来寻求个人内在和谐与平和。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句就是讲“说”、“乐”、“不愠”,达到这样的境界才是有德有养的君子。按照同样的模式,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因此,孔子非常讲求“礼”。

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还要服从于礼,以礼服人,以礼度人。只有讲求“礼”,符合“礼”的要求的人才属于“君子”,脱离了低俗品味和野兽生活的达到文明状态的人。而“礼”原意指的是对神上和祖上的祭祀,祭祀就要强求次序和秩序。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在祭祀活动中具有确定的次序,从而在祭祀中可以这样的次序来向神上和祖上表示自己的敬意。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次序进行祭祀活动,就可以做到井然有序,而有序就表示祭祀活动顺利、成功地举行和完成,达到了祭祀表示敬意的目的。而且,祭祀活动也是表明参与祭祀者之间亲密关系的方式,不仅提醒祭祀者之间具有亲密关系,而且通过祭祀活动来加强之间的亲密关系。周公制礼就是根据祭祀活动所具有的这种功能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将祭祀中人人之间关系的指导准则运用到其他的方面,如婚姻、军事、生产、活动等。根据“礼制”设计者的愿望,按照“礼”进行社会生活就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这就成为社会层次上的“礼治”。春秋社会末期,礼乐出现变动,社会也出现了混乱局面,这个时期的人们,特别是了解

过去社会生活及其文化的人们自然很怀念那种“礼治”社会。孔子就努力倡导“礼”,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所以,孔子所倡导的就是,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从个人感受出发(高层次的优雅感受),加上孔子注重自省,不问出身的教育方式,那么,这样修炼出来的人是高尚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能够发展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人。正是通过这样的观念,儒家学说保持了贵族和平民乃至贱民之间的交流渠道——遵循“礼”的要求,能够通过“礼治”活动达到上下的交流和贯通,这实际上使得等级森严的社会保持了一种开放性。正是因为如此,后来的儒学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民本言论,如“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再如“民,神之主也”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因此,儒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民本色彩。

但是,正因为过于强调个人修养,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而统治者的品德修养又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具有国家治理权力的人应该注重自身品德的修养。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因此,儒家学说提倡德政、仁政、德治,提倡“君子”治国,在此背景下,要“爱民”,君民均服从于“礼”的要求。这样就造成国家的安定与发展、国民的民生与民祉都系于国君个人的道德修养。儒家学说在历史发展中逐渐为保证国君的道德修养制定了相应的教育、影响措施,要求有权者像父母照看子女一样爱惜民力,但是,最终却还是捍卫君权,捍卫臣民对皇权的服从。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即便出现了皇权的保证,民众推翻的理由是当权者道德堕落、品质糜烂,而新建的王权只要继承儒家学说,做到修身养性、体贴民生,就可以获得新的正统地位。可见,儒家学说归根结底就是倡导“人治”。

二、法家思想的人治观念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法者,国之权衡也”。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儒家将行为规范称为“礼”不同,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另外,法和律的内容对“礼”突破很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定分止争,兴功禁暴,赏刑并用,同时,也以明确的方式来维护王者的权威。对于王者的权威维护,不再依赖于王者的道德修养,反而,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和严格执行。在统治权问题上完全抛弃了过去“礼治”所强调和运用的伦理工具,利用对臣民的利益引导和心理威慑来服从王者的需要。尽管韩非子也看到了特权阶层对法律实施的破坏和阻碍,“犯法为逆以成大奸,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但是,法家的法与律以及严格实施,还是为了“明王之国”。

正因为严格按照法律来维护统治权以及国王的权威,对犯法者自然不会从轻,法家的集大成者商鞅、韩非子都主张“严刑峻法”,“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实际上就是加大对犯法者、犯罪者的处罚,通过严厉的特殊预防来增进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而使得民众对国王之法不敢违反,顺从于法律的规定,建立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治”的目的。因此,在法家法律思想中,反而没有了民本思想,民众在法家眼里,民众只不过是“攻”、“耕”的工具,作为统治者的奴役对象而出现。法家对于老百姓是心存蔑视的,儒家主张“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法家则更绝,主张民可用其勇,而不可使其有智,主张以惩罚使人民恐惧,用奖励让百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比如对外侵略扩张。

商鞅在秦国变法成功,就是用这种办法,他订立了军功二十级,在战场上斩敌人一颗脑袋,就奖励一级军功(这也是中国古代将“头颅”称为“首级”的由来)。商鞅的指导思想就是要让百姓怯于私斗,而勇于公斗,也就是鼓励为国家利益而杀人,只有功利,不问是非。整个国家至上而下只有统治阶级拥有思考能力,只有君主一人拥有最终决策权;作为臣民,只要服从并随时准备为国家(事实上是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利益献身就行了,而回报不是人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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