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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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 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 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 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满足法定标准的证据,则被告不得被定论有罪。

1、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多证合一”,在民事审理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其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多种并列,每种证据都要满足证明标准;
2、民事审判中的普通程序及证据标准,原告及被告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据标准包括实质性证据、合态证据、财产证据、当事人口供以及其他可以考虑的证据。

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满足法定标准的证据,则被告不得被定论有罪。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确凿的原则”,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有效的,以致能够证明被告的有罪行为。

2、刑事审判中的普通程序及证据标准,原告及被告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据标准包括实质性证据、当事人口供以及其他可以考虑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及被告应当提供满足法定标准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1、行政诉讼的证据标准是“建议性标准”,它要求原告及被告提供应有的、可以用来参考的证据,但不要求提供确凿的证据;
2、行政审判中的普通程序及证据标准,原告及被告应当提供建议性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据标准包括书面、图片、录音、视频及其他可以考虑的证据。

章民事诉讼证明范文

章民事诉讼证明范文

章民事诉讼证明范文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断事实、制定裁决结果的依据。

证据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法院公正、合理、科学判决的基础。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必要对证明进行一定的论述。

第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它以书面形式呈现,附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提供与请求有关的证据。

而且,相关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途径取得并经过法定程序形成,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可。

第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等等。

无论是哪一种证据形式,都必须与案件或争议的事实具有直接关联。

只有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才能就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

第三,证明的方法和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

对于属于书证的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原件、复印件或者公证书等方式进行证明;对于属于物证的证据,则需要将物证交给法院保管,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验。

此外,在证明过程中,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勘验、询问、鉴定等程序,从而全面、公正地获取证据。

第四,法院对证据的处理应当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法院在处理证据时,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它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筛选、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判。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请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出示证明,以便更全面地判断事实。

在判断证据时,法院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公证事实、实事求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等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五,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对证据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他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应的说明,并提供法律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再审,重新审查、评价证据。

当事人在异议时应当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展开全文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要件事实又包括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碍事实、权利阻却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

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1.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即(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事实,又称直接事实、主要事实,是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

要件事实或直接事实是原告用来直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实,也是被告用来直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民事主体获得民事实质权(所有权等财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民事纠纷事实的发生意味着民事实质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产生实体救济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和诉讼救济权(即民事诉讼权)及仲裁请求权(即申请仲裁权)等。

因此,要件事实包括:(1)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取得所有权)、签订合同(形成合同关系)和依法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民事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和违约事实。

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前提,无后者则无诉讼利益,也就不能获得诉讼救济。

2.间接事实间接事实是不能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而是用来推导或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间接事实的主要作用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直接事实时,只得运用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多个相关的间接事实形成一个事实逻辑链,从而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

例如,没有证据来直接证明B曾向A借过款的事实,可以由A多次催促B还钱的事实和B没有拒绝的事实(间接事实),推导出B借过A钱的事实(主要事实)。

3.辅助事实辅助事实,又称补助事实,一般是指用以证明证据能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事实。

例如,证据收集的违法事实(关涉证据能力有无)、证人与当事人是亲属的事实(关涉证明力大小)等。

学界多认为,辅助事实多为诉讼法上的事项,只需自由证明或释明。

事实上,辅助事实与间接事实之间往往并无严格的界限。

我们认为,辅助事实是有关证据能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事实,往往包含实体内容,并且当辅助事实直接关涉本案主要证据或唯一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时,则应当采取严格证明,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明的标准是一个高度的盖然性的一个证明标准,就是这个证据是只要是能够基本地把这个倾向于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就行了,所以不同这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必须要有这个百分百的一个绝对的真实的一个证明标准。

所以这个具体来说呢,就可以把它落实到我国的这个《证据规定》的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规定。

(1)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这个一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呢认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这个相反证据但是却不足以能够反驳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一方的这个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却有异议并且当场提出了这个反驳证据,而且这个对方的当事人是认同这个反驳证据的,那么可以确认这个反驳的证据的一个强有效的证明力。

(2)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最后,这个高度的盖然性的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三条法规就规定了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民事诉讼的证明

民事诉讼的证明

民事诉讼的证明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保护、恢复或确认其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一、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制作的、可以作为证明的文件或材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准备以下类型的书面证据:1. 合同文件: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之一是合同文件。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可以提交涉案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据。

2. 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书面通知,例如发出诉讼通知书、律师函等。

这些书面通知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向对方发出相应的通知,并且内容清晰明确。

3. 凭证复印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交各种凭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收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如果原始凭证不便提供或难以保存,当事人可以提供凭证的复印件,并出具书面声明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

二、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品或实物,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事实的存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准备以下类型的物证:1. 书面文书: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书,例如信件、便条等,可以作为物证,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

2. 实物证据:民事诉讼中,有时需要提交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实物,例如涉案物品、照片、录像等。

当事人可以将这些实物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案件发生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作的口头陈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出示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之一。

1. 证人传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提供证人的联系方式和相关情况。

证人传票是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证人应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2. 证言录音或录像: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时需要通过专家的意见来证明某些科学、技术、专业等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2012-4-11 14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二):
6、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分配标准分配之后不会 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7、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 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后者只能根据具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体情形随时变化。 体情形随时变化。 8、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 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9、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10、能否强化不同。 10、能否强化不同。前者只发生是否有必要倒置的问 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题;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2012-4-11 15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标准来分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较迅速完成 诉讼。 诉讼。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客观上确立分配证明责任的一 般原则, 般原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各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 分配。 分配。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 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3、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断事实真假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胜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概述1. 事实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首要的是要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事实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事实证明标准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充分证明和合理推定。

(1)充分证明: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够使法庭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确凿的判断,即可以认定为充分证明。

例如,当事人提供了现场照片、收据、合同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2)合理推定:当某种事实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充分证明时,法庭可以根据常识或具备推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推定。

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推定对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2. 法律证明标准除了事实的证明,民事诉讼还需要法律的证明。

法律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需要证明自己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即当事人需要证明相关法律规定是适用于案件的。

法律证明标准一般采用合法性推定,即法律的认定和解释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作为证据,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于本案。

三、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1. 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类型的关系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在侵权类案件中,对事实的证明通常比较严格,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而在合同类案件中,法律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案。

2. 证明标准与证据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越充分、真实、合法、有效,其所达到的证明标准就越高。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证明标准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证明标准,⼜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诉讼中⼤部分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确信。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诉讼请求于西⽅⾃由⼼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之⼋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客观真实虽是我们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标,但由于⼈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类⾃⾝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们对已发⽣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即是采⽤的盖然性规则标准,在第七⼗三条中明确提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

同时第六⼗三条亦规定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但⾼度盖然性毕竟是⼀个抽象的标准,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和主观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

当然运⽤语⾔或具体数据似乎都⽆法准确地表达这种主观上的确切程度。

但是,在客观上则可以发现、影响这⼀⾼度盖然性的⾼低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的因素:①、某⼀具体案件本⾝的复杂程度;②、当事⼈举证的难易程度;③、法官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经验技能;④、庭审的效果,包括当事⼈程序保障权是否落实,采取的攻击与防御⼿段是否得当等等;⑤、外界的⼲扰,这在当前形势下最为重要和最具现实意义。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证据保全(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在我们的实践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民事纠纷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都会选择用法律的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都是需要讲究证据和证明的,那么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三、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四、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

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大家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

民事诉讼 证明

民事诉讼 证明
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则的体现
合同纠纷
侵权关系
倒置
规定
因果关系
倒置
过错倒置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不允许反驳或者推翻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
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庭应当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象
1、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起诉证明材料

起诉证明材料

起诉证明材料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以下起诉证明材料,望贵院予以审理。

一、起诉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与被告之间存在以下事实和纠纷:1. 事实1:被告未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

2. 事实2:被告未支付我应得的合同款项。

3. 事实3: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二、起诉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我特此向贵院提出以下起诉请求:1. 要求对被告责令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支付应得的款项,合计人民币XXX元;2. 要求被告支付我因此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具体金额合计人民币XXX元。

三、证据清单我在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提出的起诉请求和相关事实:1. 合同正本及副本:附上合同的签订日期以及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2. 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明文件:证明被告未支付我应得的合同款项;3. 通讯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证明被告与我存在合同纠纷,并确认对方未履行约定;4. 相关证人证言:提供目击证人的证言支持上述起诉请求。

四、法律依据我起诉的依据主要涉及以下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各级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司法解释。

五、其他事项1. 诉讼请求:请贵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支付我应得的合同款项,并承担我因此次诉讼所支出的费用;2. 代理人:我委托XXX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特此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六、陈述与声明本起诉状及附带材料的全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原告:XXX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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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证据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标准, 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进行划分。
四、推定规则
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 的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的一种证据规则。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 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 该主张成立。
Hale Waihona Puke 5、自认制度:不能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两层含义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 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 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
质证内容
是指某种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能力的根据。
质证程序的设置,其直接目的在于就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 和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最终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质证的顺序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七)自认的事实
1、自认: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
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

自认制度:指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承 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法院将以 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制度。

2、自认制度设置目的:减少诉讼成本。

3、自认制度主要根据:处分原则。


(二)质证的主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
(三)质证的客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
质证

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 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制度的作用: 1.质证是民事冲突双方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 2.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3.质证是法庭辩论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 明程度。 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 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 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证明标准
指证明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
度。
我国的证明标准的要求:
证据的审核认定
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审核认定证据的具体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是指证据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但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 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二、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 其它证据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 依据。
质证内容
是指某种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能力的根据。 质证程序的设置,其直接目的在于就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 和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最终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质证的顺序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的对象
质证的对象又称质证的客体,即凡是由当事人提供的和人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而尚未经过质证程序查证核实的一切 证据材料。
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 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 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证据交换制度的内容


(1)证据交换的启动
a.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
据。对于简单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进行证据交换的,法院
应当允许。

b.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交 换证据。


四、质证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 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最佳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 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或勘验笔记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 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联系的当事人有力的 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四节:证明过程

tips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承担的证明责任的范围提供证据: 2.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纳。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和原物。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
就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担举证 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
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
第三节

证明标准

2、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
务的履行。
3、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如合
同的变更。
4、当事人主张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
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免除。

(二)程序法事实 1、需要当事人主张才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如当事人之 间存在仲裁协议。




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指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 相互表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2.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 (1)有助于诉讼争点的整理,证据的整理; (2)有利于防止诉讼上的意外。


(3)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和解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和减少成本。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据----静态
证明----动态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
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1、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主要指 各种构成要件,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出了其他的可能性。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 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 件的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 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注意: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使法 官确信的状态 )
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我国采用的,但是有缺点)
下列侵权诉讼,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 则(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
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
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提供证据的期限

又称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 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 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 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无须当事人主张即应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如管辖权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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