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沧政字[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适用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建局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
由市住建局商市发改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具体确定。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条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沧政办字[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全市教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深化各领域改革,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农村学区建设、职业教育发展、学校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兴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实绩突出单位给予表彰,现通知如下。
沧州市2009年度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先进单位:任丘市人民政府、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青县人民政府、河间市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先进单位:东光县人民政府、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学区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吴桥县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先进单位:运河区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盐山县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教育局、沧州市财经学校;沧州市2009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运河区文教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教育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撑作用,进一步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区域教育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要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号】沧政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
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沧政办字[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广大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
根据《河北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冀政办〔2009〕45号)精神和《沧州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要求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0000元调整到40000元;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0000元调整到60000元。
二、调整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50%调整到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60%调整到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到80%。
三、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照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中小学(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报销,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通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通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教督委〔2018〕2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沧教督委〔2018〕1号)文件要求,2019年3月至6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督导评估组,对全市18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督导评估小组听取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汇报,查看了教育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资料和账目,实地检查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能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价。
现将评价情况通报如下:一、2018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一)根据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评估标准,认定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泊头市、沧县、青县、献县、肃宁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盐山县、孟村县、海兴县、新华区、运河区、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评价结果为合格。
(二)在对18个县(市、区)评价结果综合分析评议的基础上,评选黄骅市、泊头市、东光县、南皮县为2018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
依照《沧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沧教督委〔2018〕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上述县(市)进行通报表扬。
认定任丘市、盐山县、海兴县、孟村县、沧县、运河区教育行政部门为2018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参与其他企业破产资产处置等;(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债转股等;(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指标等投资行为;(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五)BT、BOT、PPP等模式的投资。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77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予引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教育设施建设工程任务目标,解决主城区中小学建设投入少、历史欠账多、布局不合理、办学条件差的问题,大力推进主城区教育专项规划的实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协调健康发展,为把沧州打造成冀中南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和隆起带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实施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全市上下正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把沧州打造成为冀中南区域发展的增长极、隆起带。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担负着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的重任,优先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而通过实施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可以大幅提升市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有效推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建设者,为加速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改变市区教育现状、建设标准化学校的迫切要求。
由于主城区中小学建设投入少,造成办学条件不符合国家办学标准,校舍达不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不符合综合防灾要求。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沧政办字〔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三章更新程序及模式第四章专项规划与区域评估第五章实施计划第六章实施方案第七章资金筹集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平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一)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合理布局、增减平衡。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着力打造高品质、多元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模式,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顺畅、便捷的出行环境。
到2025年末,市主城区建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35%;全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60%,主城区不低于72%;全市城市公交进场率达到100%,新增无障碍城市公交站台设置比例不低于80%;全市公交专用道总里程提升20%,主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不低于28%;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比率不低于90%,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不低于20%。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达到100%,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设计当地公共交通发展指标。
到2027年,全面建成安全便捷、高效顺畅、绿色低碳的多模式、一体化的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0)
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0)焦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新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十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6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一)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项目)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二)区财政本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教育费附加、科技三费、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农林绿化、水利建设等建设项目);(三)区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或代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三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报区政府批准,经财政备案审核后列入预算编制,年初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应细化到具体项目;(二)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预算进行施工,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追加。
年初部门预算中未编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支出;(三)工程项目建设,本着俭省节约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以功能性为主,景观性为辅,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四)项目进展各个环节,要规范精细化管理,实行跟踪监督,问效追责。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建设资金:1.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2.项目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3.占压、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4.配套资金不落实的;5.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方案的;6.不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沧政发〔2015〕1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沧政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督导评估组于2015年5月,对全市十七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14年度教育工作和教育局整体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小组听取了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汇报,查看了教育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资料和账目,实地检查了县乡村不同类型的学校。
督导评估小组在听、看、查、访、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核实和汇总,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教育政策和教育局履行教育职能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价。
现将督导评估情况通报如下:一、2014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一)经过督导评估和综合评议,认定黄骅市、河间市、泊头市、沧县、青县、献县、肃宁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盐山县、孟村县、新华区、海兴县、运河区、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督导评估结果为合格。
(二)在对17个县(市、区)督导评估结果综合分析评议的基础上,评选黄骅市、青县、运河区、渤海新区为2014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县(市、区)予以表彰,授予“2014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荣誉称号。
认定献县、沧县、东光县、南皮县教育行政部门为2014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沧政办字〔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三章宅基地征收补偿第四章周转过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沧州市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在沧州市中心城区(“四区一县”)范围内市政府下达改造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的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征迁补偿费用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分别足额拨付到“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设立的征迁补偿资金储存专门账户和征迁工作费用账户,专款专用。
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洪成【当事人-公司】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洪江【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洪成【被告】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首先,沧州市永济路改造提升项目(新华区段)是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由沧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该项目需要,确需征收部分房屋,故新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具有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本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沧州市永济路改造提升项目(新华区段)是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由沧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该项目需要,确需征收部分房屋,故新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具有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其次,新华区政府提交的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相关文件,可以基本证实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沧政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69号)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城市道路交通重大和疑难问题,全面推动市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一体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沧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主任:陈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主任:张清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宫济鹏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肖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力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杨建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宪章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李铁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穆桂树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委员:张现龙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树枝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杨荣贵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许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杨万众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万树森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秦志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孔德才市委文明办专职副主任谢勇市安监局副局长姜广田市质监局副局长胡同发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桂兰市工商局副局长高增广新华区副区长田树波运河区副区长刘冰沧州开发区调研员尚亮沧州高新区副主任孙世华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公交集团董事长田庆华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助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议定事项落实及日常保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穆桂树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市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问题,制定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中长期目标,并出台相应政策。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沧政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沧政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1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不断加强和改进办公室工作,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办公室法制、政务信息、督查、应急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考核评比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
全市政府系统各单位和所有工作人员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以“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活动为契机,按照“四个干”的要求,立足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迎难而上,争先创优,唯旗是夺的精神,扎实工作,多出亮点,推动沧州跨越发展,为建设“沿海强市、和谐沧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全市政府系统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11个):运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吴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肃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2、法制宣传工作先进个人(10人):孟华运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姚胜利任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玉芬河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赵卫爱吴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周思荣南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车国鸣市安监局周庆市国税局王建芳市地税局孙雅芳市发改委位瑞涛市人社局3、依法行政先进个人(70人):许寒肃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福信泊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宫济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孟华运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瑞青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李长浩海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李振任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树明沧州开发区监察局霍小梅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马勋荣吴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陆海岗东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孙雅静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冠峰黄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丁运涛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玉芬河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海峰南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金磊孟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中宝盐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赵洁中捷法制办公室闫绍君南大港法制办公室位瑞涛市人社局常福建市酒类监督管理局杨歧市规划局郑庆柱市物价局李荣市港航局郝文华市交通局刘淑安市交通局李文华市国土局陈丽军市国土局杨志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闫淑云市审计局温和民市住建局马立伟市住建局卢文欣市文广新局梁璐市民政局何贤忠市工商局尹红伟市安监局车国鸣市安监局孙雅芳市发改委郎俊通市农牧局孙国清市食药监局张真市食药监局杨海伟市司法局廉玲市旅游局孙艳市质监局马文广市质监局王建芳市地税局梁艳市地税局曹延发市供销社马钢成市盐务管理局黄甲河市计生委曹京红市档案局佟伟市财政局魏红霞市卫生局李智宏市监察局肖厚海市环保局李洪军市环保局牛亚辉市人防办侯国正市工信局胡春旭市教育局冯霞市水务局王艳市林业局王丽梅市民宗局张德新市城管局孔祥太市城管局王东市公安局靳豪杰市公安局尹庆军市公安局贾耀军市公安局宝晶市统计局附件2: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优胜单位(24个):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综合科市发改委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市水务局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市农牧局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市统计局办公室市工信局办公室市供销社办公室市工商局办公室市地税局办公室市安监局办公室市国税局办公室2、先进单位(13个):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林业局办公室市财政局办公室市环保局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市卫生局办公室市科技局办公室沧州海关办公室市石油化工局办公室市民宗局办公室中行沧州支行办公室3、先进个人(59人):李春雷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汉卿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孔祥光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李春秋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丽娟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崔艳峰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文龙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斌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俊英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阳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素芹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中瑞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耿志勇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思彪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齐昊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浩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王悦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高浩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王艳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张鹿鹿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王晓乐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薛明涛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常迎艳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马超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袁二艳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德松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王海星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肖青松市商务局综合科李峰市发改委办公室史红艳市交通局办公室伊明市水务局办公室郭飞市住建局办公室闫玉赞市农牧局办公室吴晓琳市人社局办公室XXX 市统计局办公室李彤市工信局办公室杨晓飞市供销社办公室陈霞市工商局办公室霍庆来市地税局办公室胡越市安监局办公室刘泽芳市国税局办公室杨俊杰市林业局办公室孙亮市财政局办公室何文祥市财政局办公室张亮市环保局办公室齐亚林市国土局办公室梁昕昕市卫生局办公室郭幸梅市民政局办公室邓羽市科技局办公室刘春来市教育局办公室刘琳沧州海关办公室董丽敏市石化局办公室刘义荣市食药监局办公室张春来市民宗局办公室兰莹莹市质监局办公室岳建玲市计生委办公室王洪峰中行沧州支行办公室胡悦沧州海事局胡钟月沧州医专办公室附件3: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先进单位(23个):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孟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办公室市人社局办公室市公安局办公室市卫生局办公室市住建局办公室市财政局办公室市统计局办公室市交通局办公室市质监局办公室市水务局办公室市国土局办公室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民政局办公室市计生委办公室2、先进个人(39人):薛明涛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刘贯州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陈亚勋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超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国明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晓旭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验兵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孙吉良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姬晓慧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卢海燕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泰林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桂强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杨晓光孟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强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郭丰君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怡嫱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XXX 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王一霖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高文浩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李峰市发改委办公室吴晓琳市人社局办公室鞠贤市公安局办公室刘立杰市卫生局办公室米茂盛市住建局办公室孙亮市财政局办公室王文波市统计局办公室纪振城市交通局办公室李彤市工信局办公室尤佳市城管局办公室兰莹莹市质监局办公室伊明市水务局办公室闫玉赞市农牧局办公室付继泽市文广新局办公室刘义荣市食药监局办公室张大勇市国资委办公室张丽市环保局办公室刘涛市教育局办公室郭幸梅市民政局办公室赵勇市计生委办公室附件4:全市政府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应急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单位(3个):新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肃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沧州海事局2、应急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6个):新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肃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泊头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附件5: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先进单位(13个):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2、先进个人(28人):马金成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杨洪芳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耿志勇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景辉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赵福伟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姚保红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孟浩鹏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春秋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丁云鹏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郭建军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源市食药监局王立涛市公安局孙卫宁市司法局丁润环市商务局马旭东市规划局张红亮市质监局库振伟市地税局孙伟市国资委闫清广市旅游局韩建华市卫生局邓羽市科技局王风市审计局张鹏程市城管局李云明市住建局于永生市档案局于福洪市林业局XXX 市统计局李玥市农牧局。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沧政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强化文物保护意识,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推动全市文物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1.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8日附件1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序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一古遗址(3处)1高郭城遗址战国任丘市青塔乡后赵各庄村北2饶安城址隋唐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新县村县保3齐堰窑址明清泊头市文庙镇齐堰村南二古墓葬(7处)1献县汉墓群M38-M39汉献县河城街镇梭庄村西2杜刘将军墓宋、金泊头市营子镇曹村3唐横海军节度使程日华、程怀信墓唐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董林村县保4赵行可墓地明盐山县盐山镇东赵庄村县保5王国祚墓地明沧州市新华区新华公园内6孔氏献县派祖茔明献县本斋回族自治乡后营村7献县戈氏家族文人墓葬群清献县淮镇镇东南村、西南村北三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11处)1张锡纯故居清咸丰黄骅市黄骅镇大仁村2李家大院清末吴桥县何庄村乡政府院内县保3博施医院旧址清末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南4华北局城市工作部旧址清末泊头市解放西路解放桥西南侧5连镇铁路给水所1908年东光县连镇镇连镇桥西北6盐山天主教堂1923年盐山县中共盐山县委院内县保7沧州铁路水塔近现代沧州市新华区铁西大街8旧城地下战备医院20世纪60年代末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9刘格平纪念馆现代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大堤东村县保10连镇炮楼1938年东光县连镇镇后一村11华北油田任四井1975年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村东第一采油厂任南作业区附件2附件2沧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高郭城遗址战国任丘市青塔乡后赵各庄村北保护范围:以城墙墙基外缘为基线,向东、南、西、北各外扩50米。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沧州市主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沧州市主城区商贸服务业发
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9
•【字号】沧政字[2009]95号
•【施行日期】2009.10.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沧州市主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
小组的通知
(沧政字〔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沧州市主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做好主城区商贸服务业规划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沧州市主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刘学库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赵义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宋有洪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王彤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中秋市政府副秘书长
XXX 市发改委主任
杨洪榜市财政局局长
唐振兴市商务局局长
崔华军市规划局局长
王振祥市建设局局长
高景安市国土局局长
孙茂增市工商局局长
张振海市交通局局长
董相友市环保局局长
张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周廷君市人防办主任
刘宝华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建华市供销社主任
赵沧来市文化局局长
王玉霞市旅游局局长
毛长军沧县政府县长
柴宝良新华区政府区长
闫继红运河区政府区长
郭万义沧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安彦斌市供电公司经理
刘金征市供排水集团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唐振兴兼任。
2009年10月29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沧政办字[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3]47号2003年6月11日)沧县: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联合起草的《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物价听证会征求市民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冀财综字[2000]112号,冀价经费字[2000]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社区收取的居住区卫生服务费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的清扫以及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其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条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广泛宣传,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及沧县城区内的居民和按规定应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以下简称暂住人口)。
第五条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特困户,以及敬老院、孤儿院等福利救济单位,凭有效证件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柴宝良简介【模板】
柴宝良简介:柴宝良,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河北河间市人,中共党员,1994年7月参加工作,天津大学工业工程硕士。
1990.09—1994.07 河北工业大学无机化工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1994.07—1998.04 河间市委组织部科员、办公室副主任;1998.04—2000.06 河间市委组织部副科级秘书(其间:1998.07—2000.07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班学习);2000.06—2002.02 河间市西九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02.02—2003.12 东光县副县长(其间:2001.09—2004.7 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3.12—2006.05 东光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其间:获天津大学工业工程硕士学位);2006.05—2006.11 沧州市新华区区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副区长、代区长;2006.11至今沧州市新华区区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区长。
职权说明: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监察局、审计局。
分管部门职权项目路宏然简介:路宏然,男,籍贯河北沧县,1963年7月出生,汉族,1986年2月入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大本,1985年7月获河北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学位,2008年6月获中国农业大学农业推广硕士学位。
现任中共沧州市新华区委常委,新华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
1981.09—1985.07河北师大政教系学习;1985.07—1987.02沧县杜林镇团委书记;1987.02—1991.04沧州市委宣传部党教科科员;1991.04—1997.04沧州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1997.04—1998.08沧州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1998.08—2002.02沧州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2002.02—2006.06孟村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6.06—2008.10中共沧州市新华区委常委、组织部长;2008.10—中共沧州市新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区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l.1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与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⑴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⑵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业、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办事处的作用。
⑶依法规范,职责明确。
各乡、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各有关部门以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⑷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小赵庄乡、各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⑸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
乡、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1.6 应急预案体系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印发。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区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⑷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⑸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总体预案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⑹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2.l 领导机构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有关主管负责人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处理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下同)。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区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4工作机构区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助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乡、办事处应急领导机构各办事处、乡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6专家组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3、运行机制区、乡、办事处要建立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建设。
3.1预测与预警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与公布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Ⅲ级(较重)、Ⅳ(一般)的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区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
区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的顺利执行。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是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报告。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
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突发共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的报告后,要及时汇总上报,将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注意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报告,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区本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2.4指挥与协调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乡、办事处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⑴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应急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⑵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