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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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式 发布,全国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1) 《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 ( 1990)
一、教育法的含义

狭义: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 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材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
效力;

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一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 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 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第二讲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讲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二)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
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 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 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 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
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中国公民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能够参加相关的教育法律关系; 外国公民只能参加我们的部分教育法律关系之中,其 范围由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条约和国 际公约规定; 无国籍人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我国的教育法律关系。


(2)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组织和机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 一类是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包括 教育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 特征。 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 业单位\团体法人,具有平权特征。 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无论是在平 权型教育法律关系还是在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中, 都可以依法律或依职权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是 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基本的权 利,因为它是其他一切具体权利发生的前提。比 如,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各种具体民事 权利;同样,也只有具有了相应的教育方面的权 利能力,才能享有具体的教育权利和自由。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调整的范围广)
三、教育法的地位(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关于教育法的地位的争论
(隶属说、相对独立说、完全独立说、发展说)
(二)教育法的地位
谢谢!——祝大家学习愉快!^_^
(上对下、对企事业和公民、下对上)
(四)司法机关(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法院) (五)社会监督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社会主义的方向;党的领导) 公共性(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平等性(受教育机会平等;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 终身性
四、教育法的制定
(一)内涵 (二)程序(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五、教育法的实施
(一)含义(具体运用) (二)遵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遵守禁令) (三)适用(做具体行政行为,教育工作管理)
六、教育法的监督
(一)执政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 (二)权利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行政机关(行政监督)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法源(法律的源泉) 二、教育法的法源形式(六个、后页) 三、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学第二章

教育法学第二章


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 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 基本特征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 平等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1.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
(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二、五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一、二、二十七条);
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 的意志表示。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关系由生产关系所决定, 因而具有客观性。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六)政府规章

教育法的法源
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

四川师范333重点内容

四川师范333重点内容

四川师范333重点内容四川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良教育传统的学府,其考研专业课“333”涵盖了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学等众多领域。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四川师范333的重点内容,助您备考一臂之力。

一、教育学原理1.教育的本质与功能- 教育的本质: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 教育的功能:个体发展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

2.教育的目的与价值- 教育目的: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 教育价值:促进个人成长、传承文化、服务社会等。

3.教育制度与政策- 我国教育制度: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

- 教育政策:素质教育、新课程改革、教师教育等。

二、教育心理学1.学习理论- 行为主义学习理论: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作用理论、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等。

- 认知学习理论: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奥苏贝尔的认知同化理论等。

2.学习动机与策略- 学习动机:内部动机、外部动机、动机的种类与作用等。

- 学习策略:复述策略、精细加工策略、组织策略等。

3.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的概念、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与目标等。

- 心理辅导:心理辅导的方法、技巧与策略等。

三、教育法学1.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概念、性质与功能。

-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

2.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 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3.教育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教育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 教育纠纷处理:调解、仲裁、诉讼等。

通过以上对四川师范333重点内容的梳理,相信大家对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学等领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教育法是指引导和规范教育活动的原则和方法,它是教育学科关于教育现象本质、目的及如何实现教育目标的理论体系。

教育法的原理基于对教育本质的认识以及社会发展和教育实践的经验总结,下面将从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个别原理和方法原理两个方面阐述。

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 整体性原理:教育是一个涉及多个要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因此教育法要强调整体性的观察和探究。

这意味着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要素和因素都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不能孤立地看待和处理。

2. 发展性原理:教育是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手段,因此教育法要依据个体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来制定,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个体发展的特点。

教育法要追求个体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

3. 平等原则:教育法要保障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追求教育机会的公正分配,避免对个体的歧视和偏见。

教育法还要保证教育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实现教育的包容性和普及性。

4. 自由原则:教育法要尊重学生的自由权利,鼓励学生自由地表达思想和实践自己的能力。

教育法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和机会,使学生能够在自由选择和主动参与中发展自己。

5. 民主原则:教育法要强调教育的民主化,推动教育决策的民主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和课堂教学的民主化。

教育法要重视学生的参与和合理的意见采纳,保证教育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教育法的个别原理:1. 创造性原理:教育法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实践。

教育法要提供创设学生有利于发展创造力的环境和条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2. 监管性原理:教育法要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教育法要对教育机构和教师进行资质认证和绩效评估,促使其提高教育水平。

3. 个性化原理:教育法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法。

教育法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爱好。

4. 适应性原理:教育法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教育目标、内容和方式。

教育法原理

教育法原理

四、教育法的法源
法源为法律渊源的简称,指的是法的效力来 源。
教育法的法源,是考察教育法是由哪些国家 机关制定或认可,表现为哪些具有不同法律 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律类别问题。
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宪法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位条例(1980)、义务教育法(1986/2006)、教师法 (1993)、教育法(基本法律,1995)、职业教育法 (1996)、高等教育法(199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行政法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1986)、教师资格条例 (1995)等 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200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高等学 校、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2009) 国际条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学校、教师、学生的 关系。基于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父母 的择校权等问题。
三、教育法的地位
大陆法系:教育法属于公法 英美法系:教育法属于行政法 日本法界观点:
教育行政法规说,教育制度独自法说 我国法界观点:
隶属说:属于行政法(李连宁、周卫勇) 相对独立说:文教科技法(吴大英) 完全独立说:何端琨、娄延长、李晓燕 发展说:劳凯声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法学
一、教育法的概念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 国家制定或认可 2.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是一种行为规范,即规定和指引公民、法人或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

法与政策、习惯、道德、宗教等同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但后者是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法律规范;国家认可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公共行为准则以法律效力。

认可还包括国家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而产生的规则与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以法律效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强制性是法与其他规范的最大区别所在。

法是以军队、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社会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权威性表现在:任何国家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高等教育法概论(一)教育法基本原理2016-2017

高等教育法概论(一)教育法基本原理2016-2017

教育法的渊源
(五)教育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章由 政府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 民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
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规定)
教育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 府规定)
教育法的渊源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七)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1、财产所有权关系 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财产的所有 人是国家。 学校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属于国家所 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在对各自所 有或占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党的教育政策
党的机关创制 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表现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 不 同 章;内容明确具体
实施方式 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不 同 实施 调整范围 调整国家行政权力能涉及 不 同 的教育关系的部分领域 稳定程度 稳定性较强 不 同
决议、决定、纲领、宣言、 口号;内容较原则
依靠宣传、思想政治教育 调整范围广,可渗透到教 育活动的各个领域 灵活性较大
宪 法 中 关 于 教 育
的 主 要 规 定
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管理的权限 制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
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基本法律 (二)教育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职业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高等教育法》 《学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 指导作用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
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教育法是什么?
(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 规则 教育法出自何处?
(三)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 的体现 教育法的实质是什么?
(1)财产上的补救。 (2)精神上的补救。 (3)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3、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 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制裁与强制的区别体现在:
(1)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 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则是 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
(2)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 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 或结论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
从法学意义上理解什么是教育法 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二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
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 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 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
(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 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 预防控制作用
(三)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的作用
教育法关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
法律救济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 方式。包括: (一)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 (二)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 (三)其他渠道
二、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教育法的表现形 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 立,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通常讲教育法 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 渊源是:

第一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 范; 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育法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 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涵义: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 思想,是教育立法、执法、守法和教育法的 监督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它体现了教育法 的本质。 二、具体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坚持教育 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一章 教育法的 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

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社会 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如何理解? 1、从来源、本质、调整范围(对象)、运 行、性质等方面分析。 2、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教育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或 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实质: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 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如何理解? 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 的规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3)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2、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具体规律: 1)教育与人的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3、体现人的全面发展

专题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专题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但是在教育法中并没有得到全面的确认。受 教育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侵犯受 教育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些都是 教育法学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对象
2.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核心内 容)
1999年,齐玉苓发现陈恒燕冒充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 恒燕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 人民币十万元。
真假罗彩霞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 顶替上大学,因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 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 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命 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 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学位证

状告母校一审被驳回 两大 学生再上法庭 “大学英 语三级考试未能达到55分就 不能得到毕业证”、“考试 作弊不能获得学位证书”, 遭遇此规定的两名大学生对 这两个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 质疑,并将学校告上法院,在 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 请求后,又提出了上诉。
学校侵权或未尽义务
学生状告母校的十大原因

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
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

退学大学生状告教育部一审败 诉 朱泓原是沈阳工业大学 99级一名全国统招本科生。 2000年9月,因考试不及格,他 被学校以“沈阳工业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依 据勒令退学。朱泓认为,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无权 勒令依法招收的学生退学,沈 阳工业大学的行为严重违法。 他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得到的答复是:沈阳工业大学 勒令朱泓退学依据正确。朱泓 又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但 教育部再次维持了学校的退学 处分决定。

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基本原理教育法是一门研究教育活动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法学分支,其目的在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介绍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教育权利、教育平等、教育自由和法律约束等方面。

一、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每个人在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法律权益。

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根植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中。

教育权利保障了每个人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身份特征。

教育权利不仅仅是对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了提供教育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每个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机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教育平等教育平等是教育法基本原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教育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触和享受教育的机会,不受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它强调了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

为了实现教育平等,需要确保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

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应确保每个地区、每个社区的教育资源充足,以减少因地理、经济、社会等因素而导致的教育资源的差距。

同时,还要关注贫困家庭、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三、教育自由教育自由是教育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个体在教育领域的自主决策权。

教育自由包括学生对学习内容和方式的自主选择,家长对孩子教育的自由决策,教育机构的自主管理等。

教育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教育权利和个性发展需求。

它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科和课程,避免一刀切的教育模式。

同时,教育自由还要求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学校的选择有一定的自主权,促进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和教育资源。

四、法律约束教育法强调教育活动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教育法旨在为教育活动提供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以保护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权益,并维护教育活动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约束要求教育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同时,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治理结构、师资要求、教学质量标准等法律规定,以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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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以法律程序和手续确定下来的教 育政策。 ① 从内容上讲,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渊源; ② 从教育法的形成过程来看,教育政策是制 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③ 从贯彻实施上来看,教育法又是教育政策 得以贯彻的有效形式。
• 不同之处在于: ① 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所授权的 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经过立法程序, 对教育机构和个人教育行为都具有指导性, 教育政策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弹性而教育 法是经过立法手续制定的,有制约性。教 育法体现为一种规范,这种规范有确定的 质和量的界限,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 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②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相比,具有明显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
教育法原理
一、教育法的内涵
•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的 综合。 •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 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教育法是国内法。 2. 教育法是规范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 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 义务的法律。 3.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这是教育法 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教育法规范的 核心。
案例:陕西省安康县恒口区委侵犯 学生受教育权案
• 案例法律关系类别: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 案例性质类别:侵犯受教育权案
• xxxx年x月 x日,陕西省安康县恒口区委向 区属各单位下发了安恒(xx)36号《关于 抓好秋粮定购入仓工作的紧急通知》,对 学校明令指示:学生家长不完成任务,令 其学生停学,直至完成任务后才能上学。 • 同年,江西的一些地方乡镇在粮食征购中 规定,不征缴定购粮的农户就不准其学生 上学,中小学生要凭其家长在粮站开发的 公粮入库结算清单到学校才能报到,否则 不让人学。有的中小学执行此规定,造成 部分中小学生被停学或者失学。
② 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 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律、 执行职权和适应现实需要所制定,并可以自行 修改,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因此修改更为频 繁,表现为多变性。
2. 教育法内容上的特点 ①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 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 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的 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 定其效力。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 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 权力以及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① 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或者行政关系。 ② 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或者民事关系。
纵向型的法律关系
•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 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 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 活动。
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的法律特征
① ② ③ ④ 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所专有。 行政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目的必须是以国家的职能为出发点。

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 2.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 民的受教育权利,是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 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3. 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 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 育工作的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经济和 社会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分析:
• 1.在这类案例中,共同侵权人是学校和地方 政府。学校是文化教育事业单位,没有代 为催粮入库的任务,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 的形式命令学校以停学的形式威胁家长交 粮,本身是一个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 2.学校作为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教育机关, 没有权利和义务执行地方行政机关的错误 决定,有责任坚决抵制,如果照章执行, 造成学生停学或失学,则和地方政府共同 构成中小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人。
• 3.此外,还有摊派家长各种税收、捐款、劳 务等,否则命令学生停学或退学为措施来 威胁家长,这都是侵害中小学生受教育权 的行为。
五、教育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 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的特征:
–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 关系。 –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的特点
1. 形式上的特点: ① 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 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 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的, 没有综合的、统一的法典,没有一以贯之的 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者一般性的 规定。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异同
• 政策是国家、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 的路线和任务,根据当前的情况和历史条 件制定的具体行为准则。 • 政策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以利益为 基础。政策和法是一致的,而法是政策的 具体化、定型化和条文化。
②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 教育法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不 同程度的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变更。 国家机关对教育的调控和管理行为,都由国 家强制力作后盾,义务人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追 究行政责任。
三、教育法的功能
1. 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 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2. 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 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3. 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 科学化。
横向型的法律关系
• 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 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 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活 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 的基本内容。
3.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①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 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 • 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力和学 校固有的权利两类。 •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义务按履行主体不同 分为国家的义务和学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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