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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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 教育法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不 同程度的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变更。 国家机关对教育的调控和管理行为,都由国 家强制力作后盾,义务人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追 究行政责任。
三、教育法的功能
1. 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 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2. 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 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3. 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 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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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在这类案例中,共同侵权人是学校和地方 政府。学校是文化教育事业单位,没有代 为催粮入库的任务,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 的形式命令学校以停学的形式威胁家长交 粮,本身是一个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 2.学校作为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教育机关, 没有权利和义务执行地方行政机关的错误 决定,有责任坚决抵制,如果照章执行, 造成学生停学或失学,则和地方政府共同 构成中小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人。
教育法原理
一、教育法的内涵
•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的 综合。 •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 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教育法是国内法。 2. 教育法是规范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 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 义务的法律。 3.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这是教育法 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教育法规范的 核心。
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的法律特征
① ② ③ ④ 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所专有。 行政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目的必须是以国家的职能为出发点。
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 2.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 民的受教育权利,是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 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3. 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 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 育工作的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经济和 社会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二、教育法的特点
1. 形式上的特点: ① 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 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 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的, 没有综合的、统一的法典,没有一以贯之的 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者一般性的 规定。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异同
• 政策是国家、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 的路线和任务,根据当前的情况和历史条 件制定的具体行为准则。 • 政策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以利益为 基础。政策和法是一致的,而法是政策的 具体化、定型化和条文化。

教育法是以法律程序和手续确定下来的教 育政策。 ① 从内容上讲,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渊源; ② 从教育法的形成过程来看,教育政策是制 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③ 从贯彻实施上来看,教育法又是教育政策 得以贯彻的有效形式。
• 不同之处在于: ① 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所授权的 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经过立法程序, 对教育机构和个人教育行为都具有指导性, 教育政策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弹性而教育 法是经过立法手续制定的,有制约性。教 育法体现为一种规范,这种规范有确定的 质和量的界限,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 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②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相比,具有明显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
• 3.此外,还有摊派家长各种税收、捐款、劳 务等,否则命令学生停学或退学为措施来 威胁家长,这都是侵害中小学生受教育权 的行为。
五、教育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 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的特征:
–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 关系。 –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 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 权力以及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① 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或者行政关系。 ② 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或者民事关系。
纵向型的法律关系
•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 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 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 活动。
横向型的法律关系
• 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 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 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活 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 的基本内容。
3.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①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 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 • 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力和学 校固有的权利两类。 •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义务按履行主体不同 分为国家的义务和学校的义务。
② 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 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律、 执行职权和适应现实需要所制定,并可以自行 修改,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因此修改更为频 繁,表现为多变性。
2. 教育法内容上的特点 ①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 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 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的 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 定其效力。
案例:陕西省安康县恒口区委侵犯 学生受教育权案
• 案例法律关系类别: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 案例性质类别:侵犯受教育权案
• xxxx年x月 x日,陕西省安康县恒口区委向 区属各单位下发了安恒(xx)36号《关于 抓好秋粮定购入仓工作的紧急通知》,对 学校明令指示:学生家长不完成任务,令 其学生停学,直至完成任务后才能上学。 • 同年,江西的一些地方乡镇在粮食征购中 规定,不征缴定购粮的农户就不准其学生 上学,中小学生要凭其家长在粮站开发的 公粮入库结算清单到学校才能报到,否则 不让人学。有的中小学执行此规定,造成 部分中小学生被停学或者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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