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渝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国资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指导处:为了切实解决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军,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安置到企业的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按照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大解决民生问题的力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原来的补差补贴政策调整为“补差与定补”相结合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1),调整后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如下:(一)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根据转业时军队职务(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级别,下同),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每月相对固定的收入与已享受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之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1.师职:市统计局当年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加350元;2.团职:社平工资加150 元;3.营职:社平工资加50元;4.连排职:社平工资。
(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2011年8月1日起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850元,团职:650元,营职:550元,连排职:5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渝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
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二、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
其中:1.死者生前未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增加14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2.死者生前未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在其生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7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算: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
四、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
五、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七、死者的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已享受补助的遗属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渝劳办发[2000]27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8.08
【实施日期】2000.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
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和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补助费
一)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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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保障城市“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养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5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2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
二、执行时间上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人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落实预算。
四、工作要求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 - 西校2005144
西校〔2005〕144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退休工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职工退休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干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下同)和全民所有制工人。
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重庆市和学校规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2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48号)等文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和工人应办理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
(此款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4、由重庆市人事局组织鉴定的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等文件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党政职务的女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工作到60周岁退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渝人社发〔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一)企业退休人员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5.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6.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7.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8.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被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9.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参保并办理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精神,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
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按照“区县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
(一)身份认定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2.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渝财社〔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社〔2023〕14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你们2024年优抚对象生活与医疗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经费。
主要补助区县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老红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乡复员军人、港澳老战士、农村籍退役士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群体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
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08抚恤”相关科目。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主要补助区县用于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缴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等方面。
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4优抚对象医疗”相关科目。
三、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补助。
主要补助区县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在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据实列“20808抚恤”相关科目。
重庆无子女退休政策
重庆无子女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重庆市政府推出了一项特殊的退休政策,即“重庆无子女退休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更多的退休福利和支持。
本文将介绍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其对重庆社会和老年人生活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无子女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
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养老模式在变革中面临挑战,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重庆市政府对退休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二、政策内容重庆无子女退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经济支持:为无子女老人提供更高的退休金和养老金待遇,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项救助金,用于帮助无子女老人解决紧急需求。
2. 医疗保险:无子女老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医疗保险政策优惠,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提高、门诊费用减免等,以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3. 社会关怀:政府加大力度推进无子女老人福利设施的建设,增加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的数量和规模。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到无子女老人关爱工作中。
4. 精神慰藉:通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旅游、健身等方式,为无子女老人提供更多的精神抚慰和社交机会,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
三、政策实施情况重庆无子女退休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投入、优化管理机制等措施,为无子女老人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支持。
目前,无子女老人的退休金和养老金待遇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
医疗保险政策的优惠也让他们受益匪浅。
社会关怀和精神慰藉措施的实施,使他们感受到了更多的关爱和温暖。
四、政策影响重庆无子女退休政策对重庆社会和老年人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政策的实施增加了无子女老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提升了他们的生活品质。
另一方面,政策刺激了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相关产业的繁荣。
同时,政策的出台也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对无子女老人问题的关注,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是自觉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并遭遇意外的特殊困难群体,为了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大对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
这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又一项带给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实惠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以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两项制度为契机,落实、拓展、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附件:1、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2、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略)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妥善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渝人社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精神,保障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及条件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555”人员(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男性满五十五周岁及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一)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二)2019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2019年以来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全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资金来源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持以下材料向全市任一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1.《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3.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比对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信息,并进行调查核实。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渝民〔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等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发放范围。
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可通过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对孤儿成年后就读研究生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读大学及以上学历,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二、调整申请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时,由本人或监护人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按渝民发〔2010〕184号文件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渝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2016年10月1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明确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为做好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范围(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经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应当依法纳入生活费发放范围。
当前,我市已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可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领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发放时间: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已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其基本生活费从2016年7月1日补发;对2016年7月1日以后,经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其基本生活费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8.08•【字号】渝劳办发[2000]274号•【施行日期】200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7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和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补助费(一)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增加的生活补助费,报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二、护理费补贴(一)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补贴标准依照上述等级分别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后减去10元的金额发给。
(二)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时又符合享受因工致残护理费补助的,不再重复发给护理费补贴。
(三)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由企业负责护理并承担护理费用者,不再发给护理费补贴。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及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费及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1997(000)002
【摘要】重庆市劳动局:你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问题的请示》(渝劳险〔1996〕60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总页数】1页(P3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7
【相关文献】
1.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6]127号[J],
2.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有何规定 [J],
3.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J],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J],
5.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和孤寡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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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渝民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建立覆盖全市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具体包括:(一)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三)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四)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经享受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
三、申请审批(一)申请。
由对象或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附件1)。
(二)调查。
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相关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和送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渝人社办〔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巩固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工作成效,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持久战。
现就持续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
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是推进“十年禁渔”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强化政治意识,以巩固“四个100%”工作成果为目标,聚焦渔民需求、就业质量和养老待遇等重点难点,持续开展“五心行动”,强化举措,优化服务,确保“十年禁渔”期间,渔民上岸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二、建立就失业监测机制。
要继续强化帮扶联系人责任意识,分类分频定期回访渔民,及时更新渔民信息台账和系统。
加强与有劳动能力无就业意愿渔民的联系,关注就业创业培训等需求变化。
加强与已就业渔民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关注就业状态和政策落实。
加强与务农和灵活就业渔民联系,关注就业、收入和需求变化。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渔民就业调查和失业预警方案,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监测就失业动态,制定临时性就业帮扶措施,调动街镇社区积极性,网格化管理,化整为零,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稳就业。
三、持续推进“五心行动”。
开展“宣传入心”行动,挖掘渔民自强自立、成功转产典型,营造“转产就业,幸福生活”氛围。
开展“就业舒心”行动,根据渔民需求和就业状态变化,快速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及时提供就创业服务;开发一批护渔清飘、巡查管护等岗位,确定一批退捕渔民就业基地,募集一批无年龄限制、无技能要求的爱心岗位,定向安置就业,提高就业适应性、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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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
护理费补贴的通知
【标 签】解决终身无子女,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护理费补贴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人退﹝1998﹞4号
【发文日期】1998-11-24
【实施时间】1998-1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根据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给予3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自费雇请护理人员确有一定困难的孤寡退休人员,可根据需人扶助的程度,按我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护理费标准低10元的金额发给护理费补贴,今后,可随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上述一、二项补贴不得重复计算。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审批;中央在渝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