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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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8)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新船”系指:(a)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b)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经过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生活污水”系指:(a)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b)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11°00′S142°08′8E的一点起至10°35′S141°55′E的一点,再至10°00′S142°00′E的一点,再至9°10′S143°52′E的一点,再至9°00′S144°30′E的一点,再至13°00′S144°00E的一点,再至15°00′S146°00′E的一点,再至18°00′S147°00′E的一点,再至21°00′S153°00′E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24°42′S153°15′E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第2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a)(i)200总吨及200总吨以上的新船;(ii)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iii)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和(b)(i)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200总吨及200总吨以上的现有船舶;(ii)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以及(iii)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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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
正案生效的公告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0届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以第MEPC.111(50)号决议和第 MEPC.112(50)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 的修正案和配合其实施的《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修正案于2005年4月5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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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 年公约》)第 16 条,《<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 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 年议定书》) 第VI条和《<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97 年议定书》 (以下称《1997 年议定书》)第 4 条共同规定的《1997 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 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约》修正 案的职能,
第 2 段被接受后,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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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 年公约》第 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含修正案文本
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
约》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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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发动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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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MEPC.258(67)号决议 (2014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 1997 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 (对第 2 和第 13 条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附件的修正)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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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
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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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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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颁布日期】1973-11-02【实施日期】1983-10-02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吨及2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应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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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2)1.船舶资料1.1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建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1.签订建造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5.2.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3.交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重大改建(如适用时):___________________1.6.1.签订改建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6.2.改建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6.3.改建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7船舶状况1.7.1.按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为新船□ 1.7.2.按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为现有船舶□ 1.7.3.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
主管当局同意该船作为第一条第七款所指的“现有船舶”。
□2.控制机器处所舱底水及燃油舱排油的设备(第十条及第十六条)2.1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2.1.1.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1.2.该船在正常条件下不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2所装油水分离/过滤设备的型式:2.2.1.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00ppm的设备□ 2.2.2.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5ppm的设备□ 2.3控制系统的型式2.3.1.排油监、控系统(第十六条五款).1具有自动停止装置□ .2具有手动停止装置□ 2.3.2.15ppm报警装置(第十六条七款)□2.3.3.在特殊区域排放的自动停止装置(第十条三款(二)项之6)□2.3.4.油分计〔A444(Ⅺ)决议〕.1具有记录装置□.2无记录装置□2.4认可标准: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1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2已按A.233(Ⅶ)决议认可□.3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未以A.393(Ⅹ)或A.233(Ⅶ)决议为基础□.4未经认可□2.4.2.处理装置已按A.444(Ⅺ)决议认可□2.4.3.油分计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32.5.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______m/h2.6适用范围2.6.1.按第十六条四款规定,该船在_________*之前不要求设有上述设备□###*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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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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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从成立至今,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走过了60年的历程。
由IMO制定的和船舶污染有关的公约有防止船舶污染技术标准、污染干预和应急响应,以及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三大类的20多个公约和议定书(相关公约汇总情况见附表),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绩。
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合会(ITOPF)的数据表明,以油类物质的事故性污染为例,超过700吨溢油量的污染事故从70年代的平均25.2起/年逐年减少至80年代的平均9.3起/年、90年代的7.8起/年,从2000年以来平均3.6起/年;船舶溢油量从70年代年均31万吨降至80年代年均12万吨、90年代11万吨,2000年以来降至年均2.7万吨[1]。
IMO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举世瞩目、众所公认,早在1997年赢得了享有盛誉的环境Onassis奖[2]。
1 防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背景1.1 环境意识的提高及新问题的出现二战以来石油的开采和利用导致船舶运输的原油和成品油数量与日俱增,对环境的威胁日益明显。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意识到来自船舶的油污染,尤其是船舶的操作性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一个防止船舶污染的公约是《1954年油污公约》(OIL54),该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公约主要是针对船舶油类物质的操作性污染。
该公约制定之时,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3](IMCO)还未成立。
1967年的“托利·卡翁”号溢油事故震惊了全世界,人们重新审视OIL 54,并开始关注当时日益增加的化学品运输的威胁和其他船舶污染源,由此产生了著名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这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防止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除了油类以外,还包括散装液体化学品、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
这起重大的污染事故也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包括公法和私法方面的问题。
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公约,一个是INTERVENTION 1969,该公约在国际公法领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给予沿海国政府干预的权利。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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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73.11.0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日生效日期1973年11月2日)简介该公约简称“73防污公约”(MARPOL73)。
1973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2日结束。
经过71个与会国详细审议,会议于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73防污公约”一直没有达到生效的条件。
截止1991年12月31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0个(按加入日期顺次排列):<font size=+1>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约旦1975.3.17肯尼亚1975.9.12突尼斯1976.5.4也门1979.3.6乌拉圭1979.4.30秘鲁1980.4.25英国(除附则Ⅲ,Ⅳ,Ⅴ外)1980.5.22挪威(除附则Ⅳ外)1980.7.15南斯拉夫1980.10.31哥伦比亚1981.7.27德国1982.1.21意大利1982.10.1匈牙利1983.12.16比利时(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3.6保加利亚(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12.12贝宁1985.11.1英国*(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文莱达鲁萨兰(附附则Ⅲ,Ⅳ,Ⅴ外)1986.10.23安提瓜和巴布达1987.2.9越南(除附则Ⅲ,Ⅳ,Ⅴ外)1990.12.18香港(除附则Ⅲ,Ⅳ,Ⅴ外)1985.4.11人岛(除附则Ⅲ,Ⅳ,Ⅴ外)1986.7.1开门岛(除附则Ⅳ外)1988.6.23百慕大(除附则Ⅳ外)1988.6.23直布罗陀(除附则Ⅳ外)1988.12.1*由英国批准时声明</font>公约主要内容该公约由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组成:公约条款陈述了主要法律条例,包括公约的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证书检查、事故报告、签字和加入、生效、修正等。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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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MEPC.270(69)号决议(2016年4月22日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II修正案(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危险评估程序)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第38(a)条,注意到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污公约)第16条,该条规定出修正程序并授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其修正案的职能,在其第六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危险评估程序缩略图例的防污公约附则II附录I建议修正案,1 按照防污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II附录I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2 按照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7年3月1日被视为获得接受,除非在该日之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或其总计商船队构成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方,已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 邀请各缔约方注意,按照防污公约第16(2)(g)(ii)条,上述修正案在按照以上第2段获接受后,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为防污公约第16(2)(e)条之目的,向所有防污公约的缔约方发送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含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向本组织并非防污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发送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
附件防污公约附则II 修正案(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危险评估程序)附则II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控制规则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导则标题“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危险评估程序缩略图例”之下的列表由以下所列替代: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危险评估程序A&B 栏 水生环境AB 生物聚集和生物降解水生毒性A1 A2 B1 B2 等级 生物聚集生物降解急性毒性 慢性毒性 log Pow BCFLC/EC/IC50 (mg/l) NOEC (mg/l)<1或 > ca.7 无可测BCFR :易于生物降解>1000 >1 1 ≥1 - <2 ≥1 - <10 >100 - ≤1000 >0.1 - ≤1 2 ≥2 - <3 ≥10 - <100 NR :不易生物降解>10 - ≤100 >0.01 - ≤0.1 3 ≥3 - <4 ≥100 - <500 >1 - ≤10 >0.001 - ≤0.014 ≥4 - <5 ≥500 - <4000 >0.1 - ≤1 ≤0.0015 ≥5 - < ca.7>4000 >0.01 - ≤0.1 6≤0.01E 栏 对其他海洋利用的干扰E1 E2 E3 沾染 对野生&海底生境的物理影响数字等级 对沿海设施的干扰NT :无沾染 (已检测) Fp :持续漂浮物 0 无干扰 无警告 T :沾染检测阳性 F :漂浮物 1 略有异议警告,无设施关闭S :沉没物质 2 中度异议可能关闭设施3 极有异议设施关闭***C&D 栏 人类健康(对哺乳类的毒性影响)CD急性哺乳类毒性刺激,腐蚀和长期健康影响C1 C2 C3 D1 D2 D3 等级 口服毒性 皮肤毒性 吸入毒性 皮肤刺激&腐蚀 眼刺激&腐蚀长期健康影响LD 50/ATE (mg/kg) LD 50/ATE (mg/kg) LC 50/ATE (mg/l)0 >2000 >2000 >20 无刺激 无刺激 C – 致癌性 1 >300 - ≤2000 >1000 - ≤2000 >10 - ≤20 轻微刺激 轻微刺激 M – 诱变性 2 >50 - ≤300 >200 - ≤1000 >2 - ≤10刺激刺激 R – 生殖毒性 3>5 - ≤50>50 - ≤200>0.5 - ≤2 严重刺激或腐蚀3A Corr. (≤4hr) 3B Corr. (≤1hr) 3C Corr. (≤3min)严重刺激Ss – 皮肤敏感 Sr – 呼吸道敏感 A – 吸入危险 T – 靶器官毒性 N – 神经毒性 I – 免疫毒性4 ≤5≤50≤0.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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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3)--------------------------------------------------------------------------------附录Ⅱ证书格式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注:本证书应附有结构及设备记录)本证书系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授权,由(国家全称)发给。
------------------------(按本公约规定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全称)---------------------------------------|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总吨位||--------|---------|---------|--------||||||||||||||||---------------------------------------船舶种类:油船*属于公约附则Ⅰ第2(2)条规定设有货油舱的非油船舶*上述以外的船舶**不适用者划去兹证明:1.本船已按照公约附则Ⅰ第4条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和2.根据检验结果,认为本船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在各方面均属合格,且符合公约附则Ⅰ的可适用的要求。
本证书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此期间应按照公约附则Ⅰ第4条的要求进行各种检验。
发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证书地点)年月日---------------(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发证机关盖章)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签证兹证明此船业经按照公约附则Ⅰ第4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并符合公约有关规定:年度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年度*/期间*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年度*/期间*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年度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不适用者划去格式A*(经1991年修订)*1.本格式用于IOPP证书中列为第三种类型的船舶,即“上述各类以外的船舶”。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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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照防污公约第 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件 VI 规则第 13 条修正案,其文本载于
本决议附件中;
2
决定,按照防污公约第 16(2)(f)(iii)条,该修正案将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
受,除非在该日之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或其总计商船队构成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
“5.3 本规则第 5.1 段所适用并按第 II 和第 III 层发证或仅按第 II 层发证的船舶,其船 上安装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层级和开/闭状态须在进入和离开在本规则第 6 段之下划 定的排放控制区时,或在此等区域中开/闭状态改变时,连同日期、事件和船位,记 录于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记录簿中。”
2
在第 5.1.1 段中,将符号“NOX”改为“NO2”。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向本组织并非防污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发送本决议及其附件的
副本。
附件
防污公约附件 VI 修正案 (氮氧化物第 III 层排放控制区操作性遵行记录要求)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第3章 控制船舶排放要求
规则 13 – 氮氧化物(NOX)
1
在现有第5.2段之后增加一个新的第5.3段如下:
注意到经 1978 年议定书和 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防污公约)第 16 条,该条规定出修正程序并授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其修正案的职 能,
在其第六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氮氧化物第 III 层排放控制区操作性遵行记录要 求的防污公约附则 VI 修正草案,
第 MEPC.271(69)号决议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过)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7 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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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86.09.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1984年9月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防止油污规则第一条定义原第二十六、二十七款条文更改如下:第二十六款虽在本条第六款内已有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戊以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新油船”系指:(一)该油船的建造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二)在没有建造合同时,该油船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者;或(三)该油船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者;或(四)该油船曾进行了重大改建:1.其改建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2.在没有改建合同时,其改建工程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开工者;或3.其改建工程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完成者。
此外,对于载重量为70,000吨及70,000吨以上的油船,在引用本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适用本条第六款的定义。
第二十七款虽在本条第七款内已有所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甲、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丙、第十三条丁各条,以及第十八条第五款和第十八条第六款之(三)的内容,“现有油船”是指不属本条第二十六款所述新油船范围的油船。
第九条对排油的控制原第一款第(一)项之6更改如下:4.油船所设本附则第十五条所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
原第一款第(二)款之5更改如下:5.船上所设本附则的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它装置,正在运转。
原第四款更改如下:四、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或不适用于未经稀释其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未经处理的含油混合物的排放,并且该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油舱底,且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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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1)--------------------------------------------------------------------------------简介:为了执行1973年防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TSPP)联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4/78SOLAS),以及“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后者简称为“73/78防污公约”。
议定书或73/78防污公约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事实上,只有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与议定书同时生效。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于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运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73/78防污公约的1991年综合版本包括经1984年至1991年的全部修正案。
本部分包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统一解释的最新文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所包含的修正案虽然都已通过,但有的尚未生效,如1990年3月通过的检验和证书的统一制度。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两者可看成是一个文件,即73/78防污公约。
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另行签字。
截止1991年12月31日参加该公约的有乌拉圭、秘鲁……等70个国家(见附录)。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但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Ⅴ的约束”。
因此,该公约及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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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9)73/78防污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2)“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11°00′S142°08′8E的一点起至10°35′S141°55′E的一点,再至10°00′S142°00′E的一点,再至9°10′S143°52′E的一点,再至9°00′S144°30′E的一点,再至13°00′S144°00′E的一点,再至15°00′S146°00′E的一点,再至18°00′S147°00′E的一点,再至21°00′S153°00′E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24°42′S153°15′E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3)“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5条中所列各区域。
第2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3条在特殊区域外处理垃圾(1)除本附则第4、5条的规定外:(a)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b)对于下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足;(i)25海里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ii)12海里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c)本款(b)(ii)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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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06•【文号】交外发[1992]540号•【施行日期】199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交外发(1992)540号1992年7月6日)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海运局,各远洋、轮船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各海事法院: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以MEPC.49(31)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该修正案扩大了附件所列的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清单范围,以利于各缔约国进行必要的干预,保护海洋环境。
按照该修正案的生效程序规定,除非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有不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反对意见,否则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截至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我国是《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的缔约国,现将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物质清单附录1非《1969年干预公约》所包括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录I所列的散装油类。
沥青溶液调合油料屋顶用柏油直馏渣油油类澄清油铺路沥青变压器油(绝缘油)芳烃油类(不包括植物油)矿物油马达油渗透润滑油锭子油透平油馏分油直馏油急馏原料油瓦斯油裂化瓦斯油石脑油溶剂石油窄馏分油汽油调合料类烷化燃烧重整产品聚合燃料汽油类天燃汽油车用汽油航空汽油直馏汽油1号燃料油(煤油)1—D号燃料油2号燃料油2—D号燃料油喷气机燃料类JP—1(煤油)喷气燃料JP—3喷气燃料JP—5(煤油,重质)喷气燃料燃气轮机燃料煤油矿物油溶剂附录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2—甲基—2羟基丙腈醋酸酐丙烯腈脂肪醇(C12—C15)聚氧乙烯(1—3)醚脂肪醇(C12—C15)聚氧乙烯(3—11)醚脂肪醇(C6—C17)(二次)聚氧乙烯(3—6)醚脂肪醇(C6—C17)(二次)聚氧乙烯(7—12)醚烯丙醇烯丙基氯硫化铵溶液(浓度45%或以下)苯胺苯和含有10%或以上的苯的混合物氯化苄丁烯低聚物丙烯酸正丁酯丁基苯(包括所有异构体)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正丁醛次氯酸钙溶液(浓度大于15%)矿物油中的环烷酸钙樟脑油酚油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氯化石蜡(C10—C13)氯苯氯仿邻—氯硝基苯间—氯甲苯邻—氯甲苯对—氯甲苯氯甲苯(混合异构体)煤焦油煤焦油石脑油溶剂石脑油溶剂中的环烷酸钴杂酚油(煤焦油)杂酚油(木材)甲酚(所有异构体)甲苯基酸,氯化钠溶液丁烯醛乙酸环已酯环戊二烯〔1,3〕聚物(熔融)环戊烯癸烯丙烯酸癸酯癸醇(所有异构体)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二氯苯(所有异构体)1,1—二氯乙烷二氯乙醚1,6—二氯乙烯2,4—二氯酚2,4—二氯苯氧基醋酸二乙醇胺盐溶液2,4—二氯苯氧基醋酸二甲胺盐溶液(70%或以下)2,4—二氯苯氧基醋酸三异丙醇盐溶液1,1—二氯丙烷1,2—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烯二氯丙烯/二氯丙烷混合物硫酸二乙酯双酚A二环氧甘油醚双酚F二环氧甘油醚二—正—已基已二酸酯二异丁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二异丙苯(所有异构体)二甲基已二酸酯二甲胺溶液(浓度45%或以下)二甲胺溶液(浓度大于45%小于55%)二甲胺溶液(浓度大于55%小于65%)二硝基甲苯(溶融)联苯联苯/二苯醚混合物二苯醚二苯醚/二苯基二苯醚混合物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二苯丙烷一表氯醇树酯十二碳烯(所有异构体)十二醇十二烷基二苯醚二磺酸酯溶液十二烷基苯酚钻井盐水,含有锌盐3—氯—1,2—环氧丙烷丙烯酸乙酯2—氯乙醇1,1—二溴乙烷1,1—二氯乙烷丙烯酸2—乙基已脂2—乙基已胺亚乙基降冰片烯邻—乙基苯酚2—乙基—3—丙基丙烯醛乙基甲苯氟硅酸松香富马酸加成物的水分散液C10三烷基醋酸缩水甘油酯乙酸庚酯乙酸乙酯丙烯酸乙—羟乙基酯丙烯酸异丁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异丙苯乳腈溶液(浓度80%或以下)十二烷酸(月桂酸)疏基苯并噻唑钠盐溶液变位钠溶液1,2—二氯乙烷溶液中的甲基丙烯酸树酯甲基丙烯腈丙烯酸甲酯甲基环戊二烯二聚物2—甲基5—乙基吡啶甲基庚基酮甲基荼2—甲基吡啶4—甲基吡啶N—甲基—2—吡咯烷酮水杨酸甲酯2—甲基苯乙烯动力燃料抗暴击化合物萘(熔融)环烷酸硝基苯O—硝基苯酚(熔融)壬烯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4—12)(正)辛烷(所有异构体)辛烯(所有异构体)辛醛硝酸辛酯(所有异构体)烯烃混合物(C5—C15)发烟硫酸C6—C18a烯烃混合物五氯乙烷全氯乙烯苯酚磷(黄或白)蒎烯1—氯丙烷丙烯四聚物丙烯三聚物松香松香皂(无比例溶液)氰硫化钠/硫化铵溶液氰硫化钠溶液(45%或以下)硫化钠溶液亚硝酸钠溶液硫氰酸钠溶液(浓度56%或以下)苯乙烯甲聚体妥尔油(粗制和精制)妥尔油皂(无比例溶液)四氯乙烷甲苯甲苯二异氰酸酯磷酸三丁酯1,2,4—三氯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磷酸三甲苯酯(含有少于10%的其他异构体)磷酸三甲苯酯(含有1%或更多的异构体)三基苯三甲苯(所有异构体)三甲基已二异氰酸酯(2,2,4和2,4,4—异构体)磷酸三双甲苯酯松节油1—十一碳烯十一醇1,1—二氯乙烯新癸酸乙烯酯乙烯甲苯白油溶剂含低于(15—20%)的芳香族化合物二甲苯酚附录3包装运输有害物质物质乐杀螨镉化合物,除硒化镉和硫化镉氯化石蜡(C10—C13)氯酚盐铜氰下列氧杂荼邻酮派生杀虫剂:溴敌拿鼠、绳毒磷二甲苯氯胂磷酸甲苯二苯胺氯胂二苯氯胂十二酚乙基二氯胂分扑菊酯六氯丁二烯砷酸汞氯化汞硝酸汞氯化汞钾硝酸亚汞醋酸汞氯化铵汞含汞杀虫剂苯甲酸汞溴化汞汞混合物、除硫汞矿和碘汞矿氰化汞葡糖酸汞核酸汞油酸汞汞氧化物脱敏氢氧化汞碘化汞钾水杨酸汞硫酸汞硫氰酸汞氰化镍羰基镍下列有机氯化物杀虫剂阿耳德林毒杀芬氯丹滴滴涕狄氏剂硫丹异狄氏剂七氯六氯化苯(林丹)下列有机磷化合物杀虫剂甲基硫磷乙基谷硫磷乙基溴硫磷三硫磷毒死蜱氯对硫磷氯亚磷二嗪农敌敌畏乐果苯硫磷乙硫磷杀螟硫磷倍硫磷地虫磷异恶唑磷速灭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乙基虫螨磷稻丰散甲拌磷伏杀磷磷胺定菌磷硫特普特丁磷有机锡化合物有机锡化合物杀虫剂四氧化锇五氧苯酚醋酸苯汞苯汞化合物硝酸苯汞黄磷或白磷多氯化联苯或多氯联三苯多卤化联苯或多卤联三苯氰亚铜酸钾亚硝酸银亚硝酸五氯苯酚盐五氯酚钠磷酸三芳酯磷酸三甲苯酯(超过1%的异构体)氰化锌附录4放射性物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七类表10至13中包括的以B型包装运输的、或可裂变的、或特殊安排下的放射性物质。
3第3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A.
![3第3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A.](https://img.taocdn.com/s3/m/aff08e3bc5da50e2524d7fc9.png)
第2节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 事故公约及1973年议定书
(INTERVENTION1969) INTERVENTION Protocol1973
1969年干预公约
一、1969年干预公约
(一)产生背景 1、间接原因: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生态 保护的意识水平的普遍提高。 2、直接原因:1967年3月英吉利海峡发生 “托雷•卡尼翁”(Torrey Canyon)油轮 触礁事故,共溢出原油10万吨,严重污 染了英法海岸。英国政府单方面采取了 措施,炸沉了油轮。
一般情况3年; 特殊情况6年。
4、赔偿责任限额
船舶所有人有权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将其对 任何一个油污事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按船 舶吨位来计算,赔偿金额为每吨 2000 金 法郎(约合 143 美元)。但是,赔偿总额 绝对不可超过 2.1 亿金法郎(约合 1500 万 美元),以小者为准。
注意
“ 金法郎”:指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 黄金65.5毫克的法郎。 1976 年修正案改为:特别提款权( SDR , Special Drawing Rights) “船舶吨位”:船舶净吨位加上机舱部分 吨位。对于不能按照标准的吨位丈量规则 测定的船舶,该船舶的吨位为该船所能装 运油类重量的吨数的40%。 1984年修正案改为:船舶总吨位
1、定义
( 1 )海上事故:指“船舶碰撞、搁浅或 其他航行事故,或是在船上或船舶外部 发生的对船舶或货物造成的物质损失或 有造成物质损失紧迫威胁的事件”。
(2)船舶:指“任何类型的海船和任何 浮动船艇(但是为勘探和开发海床、洋 底和底土资源的设备除外)。 (3)油类:是指“原油、燃油、柴油和 润滑油”。 (4)有关利益:指“直接受到海上事故 影响或威胁沿海国的利益”。 干预措施包括强制拖航、强制驳油, 甚至可将失事油轮拖到远海沉没。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6#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6#](https://img.taocdn.com/s3/m/769a5e7758fb770bf68a552d.png)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6)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附录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货物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格式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注:凡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备有一本《货物记录簿》,以记载有关货物/压载的作业情况。
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总吨位:使用期自:至: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舱和污液舱平面图(实船填写)------------------------|舱室编号|容积||-----------|----------|||||-----------|----------||||------------------------(填写每舱容积,以立方米计)说明本说明之后是货物和压载作业细目的综合一览表。
货物和压载作业情况,适用时,应按《经1978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业经修正)第9(2)条的规定,逐舱记入《货物记录簿》。
这些细目按作业项目分组,每项作业以一个字母来表示。
填写《货物记录簿》时,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应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年月顺序记入空栏。
每记完一项作业,应由负责的人员和(如适用的话)船舶卸货所在国主管当局授权的检查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货物记录簿》的填写,仅涉及A、B、C和D类物质的作业。
记载细目一览表填写仅涉及A、B、C及D类物质的作业(A)装货1.装载地点2.液货舱编号、物质名称及类别(B)货物在船内的转驳3.已转驳的货物名称和类别4.液货舱编号.1从.2至5.第4.1项所述舱室是否驳空6.如未驳空,注明舱内剩余量(C)卸货7.卸载地点8.已卸舱室的编号9.液货舱是否卸空.1如卸空,确认卸空和扫舱程序已按该船的《程序和布置手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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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1)--------------------------------------------------------------------------------简介:为了执行1973年防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TSPP)联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4/78SOLAS),以及“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后者简称为“73/78防污公约”。
议定书或73/78防污公约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事实上,只有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与议定书同时生效。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于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运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73/78防污公约的1991年综合版本包括经1984年至1991年的全部修正案。
本部分包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统一解释的最新文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所包含的修正案虽然都已通过,但有的尚未生效,如1990年3月通过的检验和证书的统一制度。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两者可看成是一个文件,即73/78防污公约。
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另行签字。
截止1991年12月31日参加该公约的有乌拉圭、秘鲁……等70个国家(见附录)。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但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Ⅴ的约束”。
因此,该公约及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则Ⅴ,该附则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
附则Ⅲ和附则Ⅳ也将由任选而变为法定的,并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因此,也必须作好实施的准备。
附录(按交存文件日期顺次排列)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生效日期----------------------------------------------------------------------乌拉圭1979.4.301983.10.2秘鲁1980.4.251983.10.2英国1980.5.2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瑞典1980.6.91983.10.2挪威1980.7.151983.10.2(除附则Ⅳ外)美国1980.8.1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Ⅴ)1987.12.30_突尼斯1980.10.101983.10.2利比里亚1980.10.28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南斯拉夫1980.10.311983.10.2丹麦1980.11.271983.10.2哥伦比亚1981.7.271983.10.2法国1981.9.251983.10.2德国1982.1.211983.10.2希腊1982.9.231983.10.2意大利1982.10.11983.10.2加篷1983.4.261983.10.2巴哈马1983.6.7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日本1983.6.91983.10.2荷兰1983.6.30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88.4.19_中国1983.7.1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Ⅴ)1988.11.12_黎巴嫩1983.7.181983.10.2以色列1983.8.31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芬兰1983.9.201983.10.2圣文生特和格林纳达1983.10.281984.1.28苏联1983.11.31984.2.3(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Ⅳ、Ⅴ)1987.8.14_比利时1984.3.61984.6.6(除附则Ⅲ、Ⅳ、Ⅴ外)阿曼1984.3.131984.6.13捷克斯洛伐步1984.7.21984.10.2西班牙1984.7.61984.10.6(除附则Ⅲ、Ⅳ、Ⅴ外)韩国1984.7.231984.10.23(除附则Ⅲ、Ⅳ、Ⅴ外)南非1984.11.281985.2.28(除附则Ⅲ、Ⅳ、Ⅴ外)保加利亚1984.12.121985.3.12(除附则Ⅲ、Ⅳ、Ⅴ外)匈牙利1985.1.141985.4.14巴拿马1985.2.201985.5.20朝鲜1985.5.11985.8.1冰岛1985.6.251985.9.25(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89.6.30_图瓦鲁1985.8.221985.11.22波兰1986.4.11986.7.1埃及1986.8.71986.11.7印度1986.9.241986.12.24(除附则Ⅲ、Ⅳ、Ⅴ外)印尼1986.10.211987.1.21(除附则Ⅲ、Ⅳ、Ⅴ外)文莱达鲁萨兰1986.10.231987.1.23(除附则Ⅲ、Ⅳ、Ⅴ外)象牙海洋1987.10.51988.1.5澳大利亚1987.10.141988.1.14(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Ⅴ)1990.8.14_葡萄牙1987.10.221988.1.22瑞士1987.12.151988.3.15(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90.4.30_安提瓜和巴布达1988.1.291988.4.29巴西1988.1.291988.4.29(除附则Ⅲ、Ⅳ、Ⅴ外)马绍尔群岛1988.4.261988.7.26缅甸1988.5.41988.8.4(除附则Ⅲ、Ⅳ、Ⅴ外)奥地利1988.5.271988.8.27苏里南1988.11.141989.2.4叙利亚1988.11.91989.2.9(除附则Ⅲ、Ⅳ、Ⅴ外)阿尔及利亚1989.1.311989.5.1瓦努阿图1989.4.131989.7.13(除附则Ⅲ、Ⅳ、Ⅴ外)塞浦路斯1989.6.221989.9.22(除附则Ⅲ、Ⅳ、Ⅴ外)多哥1990.2.91990.5.9吉菩提1990.3.11990.6.1(除附则Ⅲ、Ⅳ、Ⅴ外)厄瓜多尔1990.5.181990.8.18土耳其1990.10.101991.1.10(除附则Ⅲ、Ⅳ、Ⅴ外)新加坡1990.11.11991.2.1(除附则Ⅲ、Ⅳ、Ⅴ外)塞舌尔群岛1990.11.281991.2.28(除附则Ⅲ、Ⅳ、Ⅴ外)卢森堡1991.2.141991.5.14牙买加1991.3.131991.6.13越南1991.5.291991.8.29(除附则Ⅲ、Ⅳ、Ⅴ外)加纳1991.6.31991.9.3(除附则Ⅲ、Ⅳ、Ⅴ外)马尔他1991.6.211991.9.21(除附则Ⅲ、Ⅳ、Ⅴ外)冈比亚1991.11.11992.2.1立陶宛1991.12.41992.3.4(除附则Ⅲ、Ⅳ、Ⅴ外)爱沙尼亚1991.12.161992.3.16(除附则Ⅲ、Ⅳ、Ⅴ外)主要内容:议定书主要对1973年防污公约的附则Ⅰ作了补充要求:1.要求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应设置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ProtectionLo-cationoftheSegregatedBallastTanks)(原公约要求7万吨及以上油船),以及原油洗舱(COW)和隋性气体系统(IGS);2.要求3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设置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SBT/PL)和IGS;3.现有的4万至7万载重吨的原油油船要求在议定书实施日起备有SBT或COW,但在4年内(即1987年10月2日之前)可用清洁压载舱(CBT)临时代替上述要求;4.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则在2年内(即1985年10月2日前)可用CBT代替SBT或COW的要求;5.4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要求设置SBT或CBT。
对排放的布置也作了修改,增加了改进扫舱系统的规则。
对于行驶在具有接收设施的港口间进行特定贸易的油船可免除上述设备要求。
议定书还补充了严格的检验和发证的规定。
凡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证书)。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共五条,详细规定了船舶排放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的时间、内容、方法等。
议定书Ⅱ“仲裁”共十条,规定了调解纠纷的仲裁庭和审理、仲裁程序,仲裁庭的裁决书为终局裁决。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保留了1954年油污公约的1969年修正案所规定的油类排放标准,未作重大改变。
但对新油船在压载航行途中允许排放的总油量从所载货油总量的1/15000减少到1/30000,并规定在排放时排油监控装置和污油舱装置正在运转。
这些标准对持久性油(黑油)和非特久性油(白油)同样适用。
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机舱舱底污水(不包括货油泵舱舱底污水)的排放要求规定如下:(1)船舶在航行途中;(2)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3)含油水的含油量小于100ppm;(4)排油监控装置,油水分离装置、滤油装置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转。
附则Ⅰ规定了“特殊区域”,即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红海和海湾地区(波斯湾和阿曼湾)。
在特殊区域内完全禁止任意排放石油或含油混合物。
在特殊区域内,禁止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
必须将其保存在船上,排入港口接收设施。
对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含油水浓度不得超过15ppm,或当船舶正在航行中,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废液含油量小于100ppm才允许排放。
所有载油船舶要求能采取“顶部上装法”(Loadontop)将污油保留在船上或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
因此,船舶必须装备排油监测和控制系统,油水分离和过滤系统,污油水舱(sloptanks)、油泥舱(sludgetanks)、专用管线和泵送安排。
1975年12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油船,其载重吨达到或超过70000吨的,必须设置专用压载舱(segregatedballasttanks),并能提供足够的操纵吃水而不需要在货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其次,新油船应符合分舱和破损稳性的要求,使其能在任何装载条件下由于碰撞或触礁造成破损时仍能保持稳性。
附则Ⅰ还包括油类名单、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格式和油类记录簿格式三个附录。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详细规定了为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