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4.29•【文号】人社部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2.23•【文号】人社部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社会保障部对失能老人的护理政策
社会保障部对失能老人的护理政策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面临着失能的情况。
失能老人的护理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障部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能老人的权益,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护理政策。
本文将就社会保障部对失能老人的护理政策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养老院建设的推动为了缓解家庭对失能老人护理的压力,社会保障部积极推动养老院建设。
通过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社会保障部鼓励私人和公共部门兴办养老院,增加失能老人的收容能力。
此举不仅有效缓解了家庭的负担,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护理环境,让失能老人能够得到更全面的照顾和关爱。
二、护理人员培养与绩效考核社会保障部注重护理人员的培养和绩效考核,为养老院和家庭提供了优质的护理人力资源。
在培养方面,社会保障部增加了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了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护理技能。
在绩效考核方面,社会保障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以确保护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这些举措旨在提升失能老人的护理质量,提供更专业和可靠的服务。
三、失能老人护理津贴的发放为了解决失能老人的经济问题,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失能老人护理津贴制度。
失能老人护理津贴的发放是对失能老人的重要经济支持,可以帮助他们支付护理费用,减轻家庭的负担。
社会保障部根据失能老人的具体情况和护理需求,制定了一套公正合理的发放标准,并确保津贴的发放及时有效。
四、为失能老人提供医疗服务除了关注护理问题,社会保障部还重视失能老人的医疗需求。
社会保障部加大了对养老院医疗设施建设的投入,提供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疗资源,为失能老人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障部还积极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的合作,通过双向转诊和定期检查等措施,确保失能老人的健康状况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治疗。
五、完善政策监管机制为确保护理政策的有效执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政策监管机制。
社会保障部定期对养老院和护理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规范运作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给予奖励和激励。
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突 出工作重 点。各地区 、 三) 各有关部 门要 紧密结合地方
的优势产业 、 特色经济 , 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 目录 , 制定扶 持政策 . 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 、 资源综合利用型、 劳动密集型 、 农副产品加工型、 贸易促进型、 社
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务 。各地区 、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 通过政策支持 和服务保 障.优化创业环境 .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
者。
( 明确指导思想。 二) 各地区、 各有关部 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 ,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 解放思想 , 改革创新 。 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 从创业意识 、 创业能力和
四劳 保 川动障
. 策 规 定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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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境着手 , 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政 府促进 、 社会支持 、 市场导 向、 主创业的基本原则 , 自 强化创业服 务和创业培训 。 改善创业环境 , 加快形成政 策扶持 、 创业培训 、
政 策 规 定
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 .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 扶持 、 保护创业企业 的生存和发展 , 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 。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 的. 劳务输 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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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 一 思想 认 识 。 明确 目标任 务
( 统一 思想认识 。创业 是劳动者通过 自主创办生产服务 一) 项 目、 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 劳动者通 过创业 , 实现 自身就业的同时 , 在 吸纳带动更多 劳动者就业 , 促 进 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 , 我国就业形势依然 严峻 , 促进 以创业带动就业 , 有利 于发挥创业 的就业倍增效应 . 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主要内容
2 定技 工学 校 年 度 指 导 性 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促进社会就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会同有关部 . 制 招 生 计划 。 业更 加 充分 。
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
3 .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 动工资政策。
6 . 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 察和 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编制全 国社
二 、 要职 责 主
( ) 订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一 拟
保险基金 预测 预警 和信息引导 ,
拟订应 对 预 案 , 施 预防 、 节 和 实 调
管理 政策 ,境外 就业 职 业介 绍 机 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 政策 , 起草人
控制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
构资格认定 、审批和监督检查等 力资 源和社 会保 障法 律法 规草 保险基 金 总体 收支 平衡 。
( 二) 十 负责本 部和 国家公 教育部负责 ;毕业生离校后的就
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三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制 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由人力资源 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会 同有 务员局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 关部 门拟定 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 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 奖励制度 。 ( 十三 ) 办 国务 院交办 的 承
协调农 民工工作职责 ,切实维护 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参与制 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 )负责就业 、 五 失业 、 会 社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 的基本 劳动者合法权益 。 .
准则 。 ( ) 出移交 的职 责 。 三 划 1 制定 中 国公 民出 境 就业 . 将
制 度 改革 。 险关 系转 续 办法 和 基础 养 老金 全
( ) 二 取消的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春节前后劳动者换岗流动高峰期和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期就业工作,全力稳就业、保用工、促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定于2024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20届春风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春风送岗促就业精准服务助发展二、活动时间2024年1月25日(农历腊月十五)至4月8日(农历二月底)三、服务对象(一)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特别是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农村高校毕业生以及地震、洪涝、冰冻等受灾群众。
(二)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特别是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重要民生商品保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三)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四、活动目标(一)稳就业增民生福祉。
使劳动者了解就业政策、服务举措及申请渠道,有需要的都能享受到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实现有序返岗、就业创业。
(二)保用工促企业发展。
使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享受到相关招工服务和政策支持,开工复产得到有力支撑,实现顺利开工、健康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人社(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1
人社(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一、审计目标1.保障基金安全:通过审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及运行情况合法合规,防止公款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
2.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发放等,发现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如户籍歧视、待遇不公等。
3.提升管理效率:通过审计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升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
二、审计内容1.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审计o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包括参保人数、缴费金额、缴费率等关键指标的核查。
o重点关注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范公款贪污、挪用等风险。
2.社保政策执行情况审计o审查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o关注参保范围是否全面、缴费标准是否合理、待遇发放是否及时准确等问题。
3.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审计o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投资收益、投资风险、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评估。
o审查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营管理是否合规,发现并解决违规投资、损失较大等问题。
4.特殊群体社保保障情况审计o重点关注困难群体、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保保障情况。
o审查保障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待遇是否准确发放,解决保障不到位、待遇不准确等问题。
5.社保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审计o对社保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数据安全、信息准确性、系统性能等方面的评估。
o关注数据泄露、信息错误等风险,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三、工作计划与措施1.规划审计任务:明确每个审计内容的工作时间和任务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建立工作机构:成立由审计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社保审计工作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3.制定工作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标准,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收集相关数据和材料:与社保机构、财务部门等沟通合作,收集相关数据和材料,为审计工作提供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0.12•【文号】人社厅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做好公共服务工作,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分别申请了12370和12333公益服务号码,并注册了网站域名。
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已有272个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了12333公益服务号码,其中100多个地级市依托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对外提供咨询服务,部分省市还成立了专门的电话咨询服务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部门在服务社会公众、了解社情民意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推进全国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和业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级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电话咨询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形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包括就业服务、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管理和服务对象数量多、范围广,所涉业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电话咨询服务系统除了传统的电话、传真等服务形式外,还能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易于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应当成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
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社部发[2014]76号颁布⽇期:2014-11-06执⾏⽇期:2014-11-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政策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以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在⽇常经营活动之外发⽣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债务重组等经济⾏为的企业。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煤炭、钢铁、⽔泥、有⾊⾦属、焦炭、造纸、制⾰、印染等⾏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企业。
⼆、基本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滚存结余具备⼀年以上⽀付能⼒;失业保险基⾦使⽤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3.11•【文号】人社部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2月29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职责(2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职责1、根据市场的发展,定期评估企业架构部门职能和工作流程。
2、根据公司短期和长期发展需求及时进行人员招聘和人才储备。
3、负责公司劳资管理,并按绩效考核实施奖法。
4、定期修改工作分析绩效考评系统、福利制度、员工升迁规定等。
5、负责员工社保的管理。
6、处理员工劳动关系。
7、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员工激励、培训与开发和沟通协调。
8、通过人力资源供需平衡和持续优化,提升员工能力,促进组织运营高效,确保公司目标高效达成。
9、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职责(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涉及以下职责:1. 招聘与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和实施企业的招聘活动,包括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广告、筛选简历、组织面试、选拔录用人才等工作。
同时负责员工的档案管理、员工培训和绩效考评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 薪酬福利管理: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薪酬福利政策,包括制定薪资标准、计算薪资、发放薪资和奖金等。
同时负责管理各项员工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员工激励计划等。
3. 劳动关系管理: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和劳动合同管理等事务。
同时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 员工培训与发展: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提供各类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5. 组织发展与绩效管理:制定和实施组织发展战略,帮助企业提升绩效和效率。
负责制定和执行绩效管理制度,评估和激励员工的绩效表现。
6.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管理员工的档案信息、薪酬数据等,提供信息支持和报表分析。
7. 社会保障管理:负责组织和执行企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8. 法律合规与政策咨询:及时了解和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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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利用12333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咨询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利用"12333"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咨询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利用"12333"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咨询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其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1000亿元,2019年至2021年开展补贴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
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应利用"12333"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做好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通时间9月10日前,业务部门完成答复口径准备和咨询员培训;9月底前,各地人社部门"12333"全部开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请各地按此时间段要求,积极做好开通"12333"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的准备工作。
二、规范答复口径请各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清晰准确、统一规范、通俗易懂的咨询答复口径。
同时,建立业务部门与"12333"电话咨询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业务部门应及时对新问题进行整理并给予回应。
三、加强政策培训业务部门负责做好对"12333"咨询员的政策培训工作,帮助咨询员熟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答复口径,加强政策答复口径与原有职业培训政策的衔接。
四、有关要求(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既是推动行动实施的有效手段,也是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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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一、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3、4、5、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6、7、8、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9、10、劳部发[1994]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12、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14、《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部分省、市关于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
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
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
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
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
(2006年)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
(2002年)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
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
(2007年)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
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
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
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
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
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
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