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宁政办〔2007〕202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力度,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

现将《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比照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起草、修订建议。

(三)研究制定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2010]191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9【实施日期】2010.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省政府也于8月12日专门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予以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宁德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精神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宁政办〔2010〕155号),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宁政办〔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照《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真梳理认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抓紧编制并公布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督促指导。

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等有关精神,以及《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恶意投诉举报,是指以知假买假、购买商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

二、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施分类指导。

三、判断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等不正当目的,应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甄别。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又索取赔偿或奖励的;(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五)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七)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八)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2024年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2024年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2024年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2024年的举报非法集资设奖励制度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借助社会的力量来举报和揭露此类违法行为。

对于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来说,非法集资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不仅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而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虽然一直以来都是被禁止的,但由于非法集资的隐秘性和复杂性,一些犯罪分子得以继续进行这种欺诈行为。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政府在2024年将设立奖励制度,通过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来激励他们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首先,任何一个奖励制度的设立都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在2024年,政府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和标准。

只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才能让人们知道该如何判断什么是非法集资,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举报。

其次,奖励制度的设立需要一个完善的机制来保证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政府将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非法集资举报,并制定详细的举报流程和审查标准。

当人们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时,只需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权威机构将对举报进行审查,并对属实的举报进行奖励。

这样既能够保护举报者的权益,也能保证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奖励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但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奖励,政府都需要明确奖励的标准和金额,并将其公之于众,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一份奖励指南,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准确度和及时性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除了普通公民,政府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这些机构和人员通常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可以更好地判断和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与其合作的机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提高他们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5〕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5〕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0日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

其他确属改善民生、关系公共利益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应优先规范采用BOT、BOO、PPP等模式建设。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年度BT项目数量及融资规模上限,防范债务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宁政办〔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月25日前,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报市发改委(联系电话:2055381,传真:2836181)。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宁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5年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25号)要求,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宁政[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闽政〔2012〕13号)和《福建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规定》(闽安委〔200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举报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落实等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行政机关、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在本行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一)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宁政文[2010]33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0〕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的意见》等规定,现将《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宁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宁政办[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XXX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2]201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31【实施日期】201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2〕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31日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今年以来,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稀土矿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正常的开发秩序,制约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全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闽公综〔2012〕411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矿山,全面开展稀土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二、整治工作内容(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0日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创建平安宁德,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本市公民在市外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各成员单位依责履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本市见义勇为协会协助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处理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事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宁政办[2012]38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2〕3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1日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动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举报的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受理记录。

第五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宁政办传[2010]1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宁政办传[2010]1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宁政办传〔201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落实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的紧急通知》,迎接省检查组到我市检查,经研究,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一次打击“两非”工作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6月9日--13日。

二、督查内容:1、各地今年以来开展打击“两非”进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和措施(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汇报会);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室外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落实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和孕期超声检查实行实名登记制及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配置到位情况。

三、人员组成:从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两个督查组,分别由市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分管领导带队,到各地进行督查。

第一督查组:组长:吴培建(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施容(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钟兴伟(市人口计生委宣教科科长)江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科员)林南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内保大队主任科员)联络员:施容(手机:189****9955)第二督查组:组长:李昌林(市人口计生委正处级副主任)成员:吴仲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副科长)卓越(市卫生局基妇科科员)白建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内保大队科员)联络员:卓越(手机139****8636)四、督查方法:1、听取汇报,2、现场查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宁政[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宁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和鼓励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改善和优化信贷结构,最大限度地支持宁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

对在宁德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仅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新设或改制,下同),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宁德辖区设立经营业务覆盖周边地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部、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补助30万元。

(三)对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宁德新设立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新设立县(市)级分支机构一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设市级及以上信托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

对于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8〕4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8〕4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宁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省、市直部门为项目业主的,该部门是项目治欠保支的责任单位,纳入项目所在地政府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宁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具体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其他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拨付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宁政办[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201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傅贤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许余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庆强宁德银监分局局长成员:游扬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郑志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建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与建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郭绍增市经贸委副调研员林锋市公安局副局长游文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杨世德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凌市建设局副调研员魏荣市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组长阮桂琴市林业局副调研员林华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善长市法制办主任吴向阳宁德银监分局纪委书记张惠铃人行宁德中心支行科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德银监分局,具体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办公室主任由吴向阳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立以后,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自行取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一○年七月二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宁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宁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宁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宁政办[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宁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2012〕2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经济安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宁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黄建龙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宗晓明市工商局局长施勇市政府办副主任林锋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吴宝文市综治办副调研员翁惠文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林蔚虹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吴康年市经贸委纪检组长杨世德市财政局副局长林守钺市民政局副局长何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明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晓武市法院党组成员、刑一庭庭长杨润生市国税局纪检组长李林市地税局总会计师郑寿明人行宁德中心支行副行长吴向阳宁德银监分局纪委书记潘建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国保支队长刘思忠市工商局副局长阮小强电信宁德分公司副总经理王锦华移动宁德分公司副总经理王启文联通宁德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思忠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选派科级干部担任。

附件:宁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1日附件宁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一、成员单位职责(一)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军作用,牵头组织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直销监管等工作。

负责查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宁政办[2010]277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2010〕2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陈兴生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游国璋宁德市经贸委主任施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强宁德市工商局副局长翁惠文宁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与出版局局长汤梅秀宁德市科技局副局长成员:王胜学宁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办主任杨与建宁德市发改委副调研员吴康年宁德市经贸委纪检组长林峰宁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传春宁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春融宁德市财政局副局长田新瑞宁德市农业局副局长叶开林宁德市外经贸局纪检组长吴培建宁德市卫生局副局长施永强宁德市国资委副调研员陈良明宁德市地税局总经济师陈祖铭宁德市国税局副局长吴初宝宁德市质监局副调研员罗建华宁德市广电局副局长、调研员王福升宁德市林业局副局长孙蔡林宁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刘善长宁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立雄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平生宁德市教育局副局长林瑞金宁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许文贵宁德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有金宁德市外侨办副调研员原德爱宁德市台办副主任陈文盛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郑家淼宁德市物价局副调研员黄增贵宁德市统计局副调研员刘善俊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局长郭志炎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方向新宁德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池丽玉宁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吴淞宁德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三、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整规办),承担日常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宁政办传〔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76号)精神,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市政府决定,于今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以及温福铁路闽东段施工现场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及温福铁路闽东段施工现场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及温福铁路闽东段施工现场等进行全面排查,同时要摸清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的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280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9
【实施日期】201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中专院校:
《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7〕8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奖励等工作。

各县(市、区)处非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市、县两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
径等。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原则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