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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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280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9
【实施日期】201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中专院校:
《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7〕8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奖励等工作。各县(市、区)处非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市、县两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
径等。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原则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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