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控制中心信号设备(RBC、TSRS)维修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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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控制中心信号设备(RBC、TSRS)维修
作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电务系统高速铁路控制中心信号设备的无线闭塞中心(RBC)、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维修的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电务系统高速铁路控制中心信号设备(RBC、TSRS)维修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管理办法
铁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
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局电务系统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制度
铁路局高速铁路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及质量标准
铁路局高速铁路岗位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日常巡检作业
3.1.1作业前准备
3.1.1.1召开作业准备会,作业负责人布置巡检任务,明确作业地点、时间、任务及相关人员分工。
3.1.1.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员布置劳动安全和行车安全的具体措施并督导检查。
3.1.1.3工具材料准备,检查通信工具作用良好、电池电量充足;准备好相关工具材料,并逐一清点登记。
3.1.1.4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穿防护服、佩戴标志及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3.1.2登记联系
3.1.2.1严格执行《铁路局电务系统现场作业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3.1.2.2作业前,室内联系防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内进行登记。
3.1.2.3作业人员须经室内联系防护人员同意,方可进行作业。
3.1.2.4作业过程中,室内联系防护人员须随时监视设备运用情况。
3.1.3巡视检查内容
3.1.3.1检查机房温、湿度,确认无异常,无异声、异味,设备及器材表面无过热现象。
3.1.3.2*检查UPS设备、风扇工作、开关状态正常,无报警信息,指示灯显示正常。
3.1.3.3*检查系统及其配套的电源设备、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工作状态运行正常,各指示灯显示正常、无告警、无异常现象。
3.1.3.4设备(机柜)风扇运行正常,无异常杂音;机箱通风良好,无异常温升。
3.1.3.5*防雷模块外观良好,无劣化指示。
3.1.3.6设备、器材铭牌、标识齐全;防尘、防鼠措施良好。
3.1.3.7检查闲置不用的软驱、光驱、各外部接口(USB接口、串口、并口)的封条粘贴牢固无破损。
3.1.3.8插接件、各光纤接头插接状态正常、无松动和接触不良。
3.1.3.9系统光纤弯曲符合标准,光纤遮光防护措施良好(含备用光纤)。
3.1.3.10*检查两系应同步,状态指示灯显示正常,切换手柄(开关)放在自动位置。
3.1.3.11*检查系统应用程序运行正常,无告警。
3.1.3.12检查各系统时钟同步正确。
3.1.3.13*TSRS与TCC、CTC、RBC的通道连接正常,无中断、通信正常。
3.1.3.14*RBC与CBI、TSRS、相邻RBC、GSM-R、CTC接口的通道连接正常,无中断、通信正常。
3.1.3.15*检查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磁盘阵列、服务器面板、通信板、I/O板等工作状态,各部指示灯显示正确,无告警。
3.1.3.16*网络管理终端及维护终端检查。系统各节点设备连接正常、网络无中断、无系统告警信息。
3.1.3.17填写检查测试记录。
注:带“*”号条目为关键项目。
3.1.4复查试验
3.1.
4.1发现设备故障或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不能及时恢复正常使用时,严格按照《行细》规定执行;当时不能解决的其他设备缺点应逐级汇报,及时组织处理。
3.1.
4.2作业完毕,试验良好,确认设备无异常。
3.1.5销记
3.1.5.1作业人员按照作业前的登记对作业工具、材料器材(已消耗的材料应注明)等进行逐一清点,确认作业工具、材料器材等无遗漏。
3.1.5.2作业负责人确认作业完毕,方可通知室内联系防护人员进行销记。
3.1.6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分析
作业完毕,作业负责人组织召开小结会,作业人员报告作业完成情况和设备质量情况,对检修中发现的设备缺点填记在“设备缺点克服及待修记录”,未克服的设备缺陷应纳入检修计划。
3.1.7安全控制措施
按照《铁路局电务系统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3.2集中检修作业
3.2.1作业前准备
3.2.1.1召开作业准备会,作业负责人布置集中检修任务,明确作业地点、时间、任务及相关人员分工。
3.2.1.2作业安全准备,由作业负责人布置劳动安全和行车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做好安全预想。
3.2.1.3工具材料准备:检查通信工具作用良好、电池电量充足;准备齐全检修工具材料,并逐一清点登记。
3.2.1.4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穿防护服、佩戴标志及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3.2.2登记联系
3.2.2.1严格执行《铁路局电务系统现场作业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3.2.2.2作业前,室内联系防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内进行登记。
3.2.2.3作业人员须经室内联系防护人员同意,方可进行作业。
3.2.2.4作业过程中,室内联系防护人员须随时监视设备运用情况。
3.2.3集中检修内容
3.2.3.1同巡视检查内容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