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
一、镇规划的审批程序为保证规划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公众的利益,镇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应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审批。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城区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乡规划的编织组织与审批程序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乡规划应当由乡人民政府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然后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6•【字号】皖政办[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政办[200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
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
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一、项目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可以委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修编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调整)总体规划的申请及论证修编总体规划可行性的专题报告,在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报告形式随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基础。
2、修编申请批复上一级人民政府 (原审批机关 ) 对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申请批复的红头文件是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
3、组织编制机关( 当地人民政府 )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组织编制机关在申请批复后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纲要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方可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资料收集与现状调研阶段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当地规划行政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调研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协调规划编制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对接。
1、基础资料收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编制单位收集的基础资料涉及到当地政府下辖众多部门,需以政府名义进行协调、积极配合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2、现状调研规划编制单位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针对资料不足或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部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工作。
三、初步方案阶段该阶段主要由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纲要、现行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意向等依据确定总体规划初步方案,并与当地政府指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方案沟通,初步成果完成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成果,征求完善意见。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一、规划设计条件的概述规划设计条件是指在进行城市、区域或项目规划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的文件。
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旨在保障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是对规划设计条件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二、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要求1. 编制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规划设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编制程序: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需求调研、数据收集、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等环节,确保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内容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应该包括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交通布局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
三、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编制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和相关的申请材料。
2. 审查评估: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规划设计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 审批决定: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可以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审批决定书。
4. 公示公告: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决定书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发布实施:公示期结束后,规划主管部门将最终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发布并实施,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四、规划方案审批的概述规划方案是指在进行城市、区域或项目规划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表达的文件。
规划方案审批是对规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审批程序及时限表.doc-附表.doc
案,报送省住建厅。
6、省住建厅将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再次征求省直 相关部门、军事管理部门意见,省直相关部门 和军事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省 住建厅。
10 个工 作日
省住建厅 省直相关部门 军事管理部门
7、省住建厅审定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起草批复 15 个工
代拟稿,上报省政府。
作日
省住建厅
7、省住建厅审定规划成果,起草批复代拟稿, 15 个工
上报省政府。
作日
省住建厅
规划阶段
程序
时限
1、确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
对原规划中拟修改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专 —
前 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期 2、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请修改城市总体规 工 划,其中县级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转报。
—
作 3、省住建厅按省政府转办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
3、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 1 个月内,由城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设区市总 体规划修改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
报;县级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
1-2 个 月
城市人民政府
规 划 修 改
城 府转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转报请示 1 个月
市 内向省政府上报。
总 4、省住建厅按省政府转办要求,及时对申报材
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意见要求, 1 个月 函复设区市人民政府。
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省住建厅
1、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3 个月 城市人民政府
2、城市人民政府将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
告、公示,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城市人民政府
会审议。
城 市 总 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刘五一(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办公室2006.7本课程授课目的与预期效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编制。
规划编制程序管理是确保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授此课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们全面了解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预期效果是,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参加学习的各位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自觉和熟练地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管理和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目录一、概述 .......................................................................................................................... - 1 - (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 (1)(二)加强规划编制程序管理的必要性 (1)(三)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 (2)二、各主要编制程序基本要求 ............................................................ - 2 -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阶段 (2)1、规划实施评价 (3)2、前期调研 (4)3、“四查清、四对照” (4)4、指标测算 (5)5、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5)6、组建或选择技术队伍 (6)7、人员培训、学习 (6)8、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 (6)9、规划修编动员大会与简单技术培训 (7)10、资料收集 (8)11、专题研究 (11)12、现状数据确认 (13)13、前期工作成果审查验收 (13)(二)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13)1、部署开展部门用地规划 (13)2、综合专题研究成果 (14)3、汇总协调部门用地规划初步成果 (14)4、拟定主要规划目标与任务 (15)5、征求意见 (15)6、审查验收与批复 (16)(三)形成规划成果 (16)1、分解规划目标与空间布局 (16)2、提出规划供选方案和说明 (18)3、选定规划方案 (18)4、规划协调 (19)5、听证与论证 (20)(四)审查 (21)1、技术审查 (21)2、同级政府审查 (22)3、上级主管部门预审 (22)4、报批 (23)(五)数据库建设 (23)1、数据库建库 (23)2、数据库预检 (23)3、数据库验收 (24)(六)批复 (24)(七)工作与技术总结 (25)(八)规划成果汇交、归档 (25)三、其它要求 .......................................................................................................... - 25 - (一)程序管理. (25)1、省厅职责 (25)2、市(州)局职责 (26)3、县(市、区)局职责 (26)(二)程序程序管理证明材料 (27)1、建立阶段开工认可制度 (27)2、主要编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7)(三)规划修编进度管理 (28)1、进度倒计时管理 (28)2、月报制度与程序管理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及基本要求一、概述(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规划编制程序是指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有有效工作的总和。
规划修编报批程序
总规、控规修编报批程序总规修编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涉及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总规评估、总结→报告市政府评审同意→报省政府(交由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启动总规修编→总规成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修改成果公示、公告不少于30日→修改意见及成果报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交由省厅)组织审查,审批。
控规修编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有涉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修改报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启动控规修编→修改成果公示、公告不少于10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各类专项规划修编流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规划修编流程总规评估、总结→报县政府(规划)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启动总规修编→总规成果报镇人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修改成果公示、公告不少于30日→修改意见及成果报县政府组织审查,审批→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方案会审流程小型公共建筑、小型政府服务性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规划股内部会审→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房地产开发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大型政府服务性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规划内部会审→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后上规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方案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协调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2)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3)公开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城市总体规划;(5)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报批程序。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城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风貌等方面的主要内容;(2)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与区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四条规划方案的编制1. 规划方案的编制程序(2)开展规划方案编制研究,制定规划方案草案;(3)公开规划方案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规划方案草案,形成规划方案;(5)完成规划方案审批。
2. 规划方案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相关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道路交通、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2)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城市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第五条规划许可证的审批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开发商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证申请;(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商方可开展建设项目。
2. 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2)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方案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
3、重点城镇的发展
新版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强调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 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关于重点城 镇的发展定位和用地规模与旧版的规划编制办法没 有太大的区别,新版规划只是增加了要明确重点城 镇建设用地的控制范围。
4、分区政策和空间管制
分区政策和空间管制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区 域协调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分区政策一般根据 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与产业、交通发展的要 求,提出市域范围内不同政策分区,同时,不同分 区实施不同的空间管制,实施不同的引导和控制要 求,使规划更具可操作性。
总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 体 划 规 划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详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专 业 规 划
镇规划
乡规划
保 护 规 划
村庄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工作程序
现状调研:现场踏勘、抽样或问卷调查访谈和座谈会调查 、文献资料收集等方法; 基础研究,构思方案:进一步认识城市, 并以科学的研 究为基础,理性地构思规划方案; 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经过多方案的对比,编制城市总体规 划纲要,对重大原则性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
3、中心城区范围划定
一般设区城市各地域范围示意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增长边界<=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市区<=市 域。 在实际划定过程中,市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三者可重合。城市规划区在地级市 市区和县级市市域范围内。
3、中心城区范围划定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草规划方案:城市总体规划的起草一般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空间格局、资源环境等因素,制定出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2.听证和征求意见:制定出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后,需要进行听证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3.提交审批:经过听证和修改完善后,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提交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4.审查和评估: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5.批复: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被批准通过,并由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上是一般性的程序,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 1。
规划方案审批流程
规划方案审批流程一、引言规划方案审批流程是指对于各类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的一系列流程和程序。
规划方案的审批流程是保证规划方案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对于有效推进城市、区域及其他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规划方案审批流程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规划是指对于城市、区域或其他领域进行系统、科学的发展规划的过程和结果。
规划方案是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之一,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为保证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需要进行审批流程。
三、规划方案审批流程的重要性规划方案的审批流程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证规划的科学性:通过审批流程,可以对规划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片面性和盲目性。
2. 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审批流程可以保证规划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促进规划的协调性:审批流程可以确保规划方案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避免规划冲突和矛盾,实现规划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四、规划方案审批流程的基本步骤规划方案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基本步骤:1. 提交申请: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将编制完成的规划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审批机关。
2. 预审:审批机关对提交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检查规划方案是否满足审批条件、是否存在明显问题等。
3. 专家评审: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公示与听证:审批机关将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5. 最终审批:审批机关将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情况和听证结果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规划方案。
6. 公告与备案:审批机关将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进行公告,并进行备案,确保规划方案的落地实施。
五、规划方案审批流程中的考虑因素规划方案的审批流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科学性:规划方案需要有科学的依据和数据支持,保证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 0399-2006)的要求。
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9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第二章规划上报第六条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
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
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
上报的材料包括:(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7份,电子份;(四)评审意见;(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九条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保护司,并与保护司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规划总平方案报批 (2)
规划总平方案报批简介规划总平方案报批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整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规划总平方案报批的概念、审批流程、编制要求等相关内容。
概念规划总平方案报批,是指提交地方政府或规划部门审批的涵盖区域和时间范围的城市规划方案。
其编制目的是为城市的未来发展提供指导,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方向,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审批流程规划总平方案报批的审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1.申报:规划总平方案编制单位应根据编制要求,编制规划总平方案,并向审批部门申报。
2.受理:审批部门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部门对审批的地区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掌握,形成评估意见。
4.报批:审批部门根据所得的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同其他部门、专家及群众代表进行论证,最终决策并批准报批。
5.公示:规划总平方案报批后,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编制要求规划总平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总体要求对于城市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要素。
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等因素,形成全面、长远的规划思路。
规划内容规划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包括城市用地结构布局、道路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景观保护、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编制程序规划总平方案的编制应按照规范流程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可行性分析规划总平方案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分析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生态环境性等,从而保证方案的可实施性。
结论规划总平方案报批是城市建设规划的重要环节,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规划总平方案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划总平方案编制也应遵循相应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只有如此,方可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土总体规划的流程
国土总体规划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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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进展中具有战略引领与刚性操纵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根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进展理念,尊重城市进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根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全面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实施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与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与重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规划方案审批的流程、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和审批时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1.1 制定背景: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是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的重要依据。
1.2 制定内容: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1.3 制定程序: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应遵循程序规定,包括立项、编制、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二、规划方案审批的流程2.1 递交审批:规划方案应递交至相关审批机构,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设计院等。
2.2 审查评估:审批机构将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包括符合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
2.3 审批结果:审批机构将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规划方案,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审批机构3.1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和规划方案的审批。
3.2 规划设计院:负责编制规划方案,并协助审批机构进行审查评估。
3.3 监管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设计条件的执行情况。
四、审批标准4.1 法律法规:审批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4.2 规划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4.3 公众意见:审批机构应考虑公众意见,确保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符合市民利益。
五、审批时间5.1 时间节点:审批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的审批。
5.2 加快审批:为了推动城市建设进程,审批机构应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3 透明公正:审批机构应公开审批流程和结果,确保审批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总之,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者缺的环节,惟独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标准,才干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翼各级审批机构能够加强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和规划方案的审批工作,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障。
城市规划审批工作制度
城市规划审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审批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二、城市规划审批范围和权限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一)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城市详细规划:(一)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二)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村镇规划:(一)村庄、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城市规划审批程序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编制、审查、批准和公布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进行现状调查、分析、预测和规划方案研究。
(二)编制:根据前期准备成果,编制城市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
(三)审查: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四)批准:城市规划经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城市规划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城市规划审批听证制度第十条城市规划审批中引入听证制度,对重大规划事项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听证会组成人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等。
第十二条听证会主要对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利益相关方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听证。
建筑规划方案评审
建筑规划方案评审建筑规划是城市和乡村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的范围很广,如城市规划、农村规划、旅游规划、景观规划等等。
对于规划的评审,是为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并提高规划效率,进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规划程序、规划内容和规划技术三个方面来介绍建筑规划方案评审。
规划程序规范的程序是规划评审的前提,规划部门在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规划程序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实施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规划编制:在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编制的流程和要求开始编制。
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文化、历史、人口、经济、环境、社会等各因素的影响,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审批:通过内部审核,将方案提交到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要求,同时需要与当地的空间和环境相协调。
3.发布:规划审批通过后,发布至社会各界。
发布需要根据规划的实际情况和实施步骤进行发布,以便开展实施工作。
4.实施:规划方案实施需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要求和计划进行。
实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的且纠正问题。
规划内容规划内容是评审中的重要部分,这也是规划方面的详细部分之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和定位规划目标是规划制定的重要目的。
目标制定需考虑实际情况,以便为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奠定基础。
规划定位是城市规划前置环节,是制定最初的方案,需充分考虑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情况,使规划与城市特点相适应、相协调。
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是规划方案编制的重要内容。
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农村规划,总体布局与空间组织设计都是极其重要的。
在布局过程中要考虑到城市或乡村的人口分布、流动趋势、建筑的用途、区域产业等,同时需要根据自然环境的特点进行合理的设计。
建筑与用地分析建筑和用地分析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
对于城市区域来说,建筑和地形布局的合理性是保证城市底盘能够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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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可以委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修编申请
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调整)总体规划的申请及论证修编总体规划可行性的专题报告,在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报告形式随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基础。
2、修编申请批复
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对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申请批复的红头文件是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
3、组织编制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
组织编制机关在申请批复后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纲要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方可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资料收集与现状调研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当地规划行政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调研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协调规划编制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对接。
1、基础资料收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编制单位收集的基础资料涉及到当地政府下辖众多部门,需以政府名义进行协调、积极配合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2、现状调研
规划编制单位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针对资料不足或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部分组织
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工作。
三、初步方案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纲要、现行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意向等依据确定总体规划初步方案,并与当地政府指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方案沟通,初步成果完成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成果,征求完善意见。
1、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前期资料分析论证,对现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炼出重点影响问题。
2、开展初步方案编制工作
根据前期梳理问题,结合相关意见要求制定人口、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相关研究专题,初步确定城乡统筹发展空间模式、城市职能、规模、用地空间布局等,并绘制反映规划结果的初步文本、说明书、图纸。
3、初步方案汇报
在规划编制单位就初步方案征求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方案,征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评审方案编制阶段
该阶段为规划编制单位在综合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结果后,对初步方案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深化,组织编制最终行政评审方案。
1、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原则问题进一步深入论证,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一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及关于城市性质定位的研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础上向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方案修改完善后召开方案咨询会征求意见。
3、规划编制单位着手编制行政评审方案。
五、行政评审阶段
该阶段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修改完善后规划成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结果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为最终的总体规划审批做准备。
1、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编制单位在专家评审会、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对规划成果深化完善,由当地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当地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研究处理后,对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要求修改最终上报审批规划成果。
六、上报审批阶段
在行政评审阶段完善的基础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修改规划成果一并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递送,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按照已批复的规划进行实施规划。
规划的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