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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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建设,是指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充实新精神。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一***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市区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治安隐患。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批准,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和违法开发交易房地产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凡属违法建设必须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执

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房产、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及时纠正。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二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沧台商投资区范围内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等候海沧管委会的处理。

二、凡违反前款规定,继续进行抢建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

三、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责令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监支队将依法予以强

行拆除。

特此通告。

xx商投资区管理委员

xx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十二月十八日

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包头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违法建设涉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xx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城乡建设秩序,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包括规模化养殖用地上未经批准或具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明但未经规划许可而建设的各类建筑)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对此,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对正在建设或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违反规划的部分建筑;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实施强制拆除。

三、对城乡重点地段建设行为实行严管严控。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列入规划拆迁的区域,以及城乡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旅游开发区,乡镇重点集镇和主要公路沿线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一经发现擅自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强制停工或拆除,并从重处罚。

四、为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城乡范围内形成的违法建筑,今后在房屋征收中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违法建设的,将予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防控违法建设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六、违法建设者如有防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严禁违法建设工作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9201xx。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人民政府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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