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发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34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3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晋劳社培〔2004〕292号)、《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文件规定,2018年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按照“自主申报、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职业(工种)(一)技师申报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车工、钳工、焊工、铣工、磨工、电切削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锅炉操作工、手工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电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架子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工、制冷工、评茶员、汽车维修工、育婴员、保育员、有害生物防制员、保安员、安全评价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冲压工、安检员等。

(二)高级技师申报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评茶员、保安员、安全评价师、电切削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维修工、车工、焊工、电工、铣工、钳工、磨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铸造工、模具工、铸造工等。

技师考评工作方案

技师考评工作方案

南充市就业培训中心关于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方案为规范职业技能考评与鉴定工作,按市人社局安排,市就业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组织及考前培训,方案如下:一、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吴应忠副主任:成员:二、考评工种:1、高级技工:(详见《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分类表》,可办理证书共284个职业类别1139个职业工种)。

2、技师(高级技师):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营业员、保健按摩师、眼镜定配工、眼镜验光员、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工具钳工、铣工(普铣)、铣工(数铣)、冷作钣金工、磨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铸造工、锻造工、镗工、金属热处理工、管工、摩托车维修工、插花员、茶艺师、服装制作工、数控车工。

三、考评方式:1、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主考人。

2、市就业培训中心为组织经办人。

3、考评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评报名:1、报名范围:面向企业、面向社会,符合条件均可报名。

2、报名方式:自愿报名、鼓励报名、企业集中上门报名服务。

3、报名点:(1)市就业局二楼大厅,咨询人:咨询电话:(2)市就业培训中心4楼,咨询人:罗老师,咨询电话:2268722。

(3)市人社局4楼,咨询人:咨询电话:4、考评点:根据报考工种,选择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考评点。

(1)雅芳学校:美容师、美发师。

(2)新华职业学校: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3)南充旅游学校:餐厅服务员、营业员、焊工、工具钳工。

(4)市技工学校:插花员、装配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铸造工、车工、锻造工、镗工、金属热处理工、管工。

(5)数控工程学校:加工中心操作工、铣工(普铣)、铣工(数铣)、冷作钣金工、磨工、数控车工。

(6)南充外事学校: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7)兴光技工学校:保健按摩师、眼镜定配工、眼镜验光员、汽车驾驶员、摩托车维修工。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全国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全国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全国资格证书考试时间全国资格证书考试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一种职业资格评价形式,旨在对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人员进行能力的评估和认证。

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型和专业要求,全国资格证书考试的时间安排会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会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例如每年定期的全国统一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在这些考试中,考生需要按照考试日程安排,提前报名并等待相关通知,以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其次,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通常会根据需求与安排进行,时间和地点由协会统筹安排。

例如,建筑行业的施工员资格考试、医药行业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考试时间多数是半年或一年一次,由行业协会发布考试公告并提前报名,然后经过资格审核后,通知考生参加考试。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职业的技能证书考试,如厨师、美发师等。

这些职业的技能证书考试一般不设固定的考试时间,通常会根据培训机构的培训周期进行组织。

考生需要在完成培训课程后,按照培训机构的安排预约考试时间,然后前往指定地点进行考试。

无论是何种考试类型,全国资格证书考试的时间安排都是为了确保考生在合适的时间内参加考试,并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因此,对于有意参加全国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来说,及时关注相关部门或协会的公告,了解考试时间的安排和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除了考试时间安排,考生还需要关注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等相关参考内容。

考试科目通常会根据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考试内容则主要基于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考试形式多样化,包括选择题、填空题、论述题、实操题等。

考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协会的官方网站、考试大纲或教材等渠道获取和了解这些参考内容,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备考。

总之,全国资格证书考试时间的安排是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型和专业要求而有所不同的。

对于有意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及时了解考试时间的安排和流程,并关注其他相关参考内容,是顺利参加考试并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

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

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

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

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

美发师、美发师办学设置标准

美发师、美发师办学设置标准

美发师(工种代码:46-011)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一)校长(主任):1名,专职,应具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管理3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办公室人员:主任1名,专职,协助校长(主任)管理职业培训日常行政事务。

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政策。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教导主任1人,专职,协助校长管理职业培训教学事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管理辅助人员,不少于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应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3年以上,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四)工作人员:1—2人(专职不少于1人,并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职业培训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

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职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了解职业培训有关政策。

(五)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可兼职),负责教学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电工专业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安全操作上岗证。

(六)财务管理人员:2人(可兼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员以上职称证书。

三、教师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配备教师。

每个教学班至少1名专职教师。

任职初、中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任职高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场地(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一)办公用房: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理论教学场地:不少于70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配备电教设备,3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术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

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专业技能证书考试通知

专业技能证书考试通知

专业技能证书考试通知尊敬的考生:感谢您对我们专业技能证书考试的关注和支持!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考生,我们将在下面详细介绍考试通知,包括考试时间、地点、报名条件以及备考建议等内容。

一、考试时间本次专业技能证书考试将于 2021年X月X日(星期X)举行,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上午场:8:30-11:30下午场:13:30-16:30请各位考生务必准时参加,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考试地点考试地点设定在各省级人力资源市场(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考区,具体信息将在报名结束后由各省级人力资源市场(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相关通知渠道。

三、报名条件参加本次专业技能证书考试的报名条件如下: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相关技术岗位工作经验或相关岗位培训经历,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了解和掌握所报技能证书对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请注意,符合上述条件并不代表报名即可成功,根据各省级人力资源市场(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还需符合当地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具体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报名流程为了更好地组织考试工作和保证公平公正,报名流程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网络报名:请考生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在指定时间内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缴费确认:报名成功后,请根据我公司网站上显示的缴费信息,按时缴纳相应的报名费用。

缴费时间不能晚于规定时间。

准考证领取:通过审核后,我公司将生成并向您发送准考证电子版,请您妥善保存。

如有需要,请及时打印并携带至现场参加考试。

五、备考建议为了帮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本次专业技能证书考试,我们整理了以下备考建议供参考:详细了解考试科目和内容:在正式备考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并熟悉所报技能证书的科目和内容要求。

可以通过网上搜索相关资料进行学习,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行思考和总结。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按计划有序地进行学习和复习。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人办职[1993]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人办职[1993]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人办职〔19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我部职业职称司与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研究确定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方面的分工,并经部领导批准。

现通知如下:职位职称司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1、调研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状况,拟定资格考试总体规划和政策,审核有关部门拟定的资格考试规定,负责资格考试立法;2、确定资格考试的专业、层次和考试时间,审定考试合格标准;3、审核有关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的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4、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统一部署进行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格考试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5、负责资格考试方面的宣传与新闻发布。

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1、依据资格考试法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具体资格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起草、编写、审定资格考试大纲和资格考试辅导材料;3、组织考试命题委员会,负责拟定或审定命题及标准答案;4、提出经济、工程、翻译等系列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报职位职称司审定;5、负责经济、工程、翻译等系列资格考试考卷的印制、密封、保管、发送、组织阅卷等,并组织建立试题题库;6、统计、汇总、抽样调查、分析、研究资格考试情况;7、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负责制、发送、注册及后续管理工作;8、收集国内外有关考试情况和资料,开展课题研究和业务交流与合作;9、经授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省(区、市)考务工作情况,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10、参与有关资格考试法规、政策的制定及提出建议;11、承办人事部、国务院职改办交办和职位职称司委托的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人社厅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

专业技能认证考试通知范本

 专业技能认证考试通知范本

专业技能认证考试通知范本尊敬的考生:您好!根据学校教务处的安排,我校将于近期开展专业技能认证考试,现将考试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时间:XX年XX月XX日(星期X)XX:XX-XX:XX考试地点:XX校区/XX教学楼(具体教室将在考试前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布,请考生注意查看)。

二、考试科目及范围1. 专业理论知识考试:(1)考试科目1:XX课程考试内容:涵盖XX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关键概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相关内容。

(2)考试科目2:XX课程考试内容:围绕XX领域的实际应用技能、工作流程与规范等相关内容。

2. 实操技能考试:(1)考试科目1:XX操作技能考试内容:要求考生熟练掌握XX设备的操作方法、安全要求以及常见故障排除等相关技能。

(2)考试科目2:XX实验操作考试内容:要求考生熟练使用实验仪器、执行实验操作流程,能准确记录实验数据并进行分析与解读。

三、考试准备要求1. 考生必须提前准备好所需考试用具(如计算器、工具、实验器材等),并按时携带至考试地点。

2. 考生需携带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以便核对身份。

3. 请考生提前安排好时间,于考试时间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按照工作人员指引顺序入场。

4. 考试中,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交流、传递纸条等违规行为。

四、其他注意事项1. 考试结束后,请耐心等待考试结果通知,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后续评审或证书领取等环节。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考生请提前联系学校教务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是关于专业技能认证考试的通知内容,请考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准备。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学校教务处联系,联系电话:XXX-XXXXXXX。

最后,预祝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学校教务处日期:XX年XX月XX日。

发型考试分级

发型考试分级

发型考试分级
理发师分为三个等级:初级美发师,中级美发师,高级美发师。

各等级都需要的能力要求:具有与服务对象良好的亲和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具有空间感和形体感的设计能力。

具有准确灵活运用手指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具有熟练、准确、稳定地运用手腕完成既定修剪能力。

具有辨别颜色的能力。

使用范围:专业理(美)发馆(厅),饭店、宾馆、游船等场所的理(美)发厅(室)。

扩展资料
等级考核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化妆师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化妆师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化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摘要:
一、化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消背景
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对化妆师职业的影响
三、化妆师职业发展趋势与前景
四、如何应对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市场变化
正文:
化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消,这一消息近日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包含140项职业资格认证,目录之外的一律不认可。

其中与美业相关的仅保留了美容师与美发师两项,化妆师认定职业资格被取消。

这一政策调整对化妆师职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在过去,化妆师需要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来获得认证,而现在这一认证已经取消。

这意味着化妆师职业不再受到国家职业资格的限制,但同时也面临着市场需求的考验。

虽然职业资格认证取消,但化妆师职业的发展趋势与前景依然看好。

随着社会审美需求的不断提升,化妆师职业在影视、舞台、时尚、婚礼等领域的需求越来越大。

化妆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还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面对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市场变化,化妆师应如何应对呢?首先,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和提升,不断跟随行业发展的步伐,掌握最新的化妆技术和潮流。

其次,注重个人品牌形象的塑造,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展示自己的作品和实
力,赢得客户的信任。

最后,保持良好的职业心态,积极应对市场竞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总之,化妆师职业资格取消并不意味着职业价值的降低,相反,这是一个重新审视自身能力和市场定位的机会。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门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能操作考核的每一项也必须达该项考核满分的6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另加30分钟职业道德考核。
《美发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专用教材)
核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验印的全国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美发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六号部长令),美发师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
鉴定对象
凡从事或准备从事美发职业的有关人员均应参加美发师职业资格考试。
鉴定等级、条件一览表
等级
报考
条件
等级
报考
条件
等级
报考
条件
等级
报考
条件
等级
报考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美发职业毕业生。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取得毕(结)证书者;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工作7年以上;
3、具有中级证书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条件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内。


1、取得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生。


1、取得高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高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高级技师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技师的培训达规定的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备培训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声明:此资源由本人收集整理于网络,只用于交流学习,请勿用作它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理。
2、取得技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报考材料
鉴定范围
鉴定时间
鉴定方式
鉴定教材
证书
1、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填写报考申请表(2份);
3、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寸6张
职业道德、美发发展简史、服务业务技术、美发行业卫生、人体生理、脸形、头形及身体知识,按摩基本知识、工具、用品及电器设备,美发化学用品、美发素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