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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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2020年度(第29批)安徽企业技术中心评定和评价申报指南

2020年度(第29批)安徽企业技术中心评定和评价申报指南

2020年度(第29批)安徽企业技术中心评定和评价申报指南一、申报文件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9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20)124号)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申报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一)申请报告编写提纲:1、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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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小微企业;(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

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满分10分)1.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2.企业是否处于该行业产业链较高增值环节;3.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4.企业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满分30分)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3.上一年度利润总额;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5.总资产平均增长水平;6.平均资产负债率。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口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彳氐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

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彳氐于8%β(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2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和国家及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国家和省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

第四条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通过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挥政府支持前沿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一)规划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

2017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

2017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

附表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费用项目金额(万元)备注一、科技活动(日常)内部支出1、人员人工费2、原材料费3、其他费用其中:(1)前期论证费(2)调研差旅费(3)办公费(4)资料图书费(5)培训费二、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其中:仪器和设备三、当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四、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五、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六、科技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1、科技活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2、科技活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一至六项合计注:该表中的培训费和合计数据将带入主表。

附表2: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信息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工作部门职务职称技术领域专家类型↓内部/外部工作时间(月)电话邮箱备注内部专家数合计:人,其中博士:人;外部专家工作人月:人月。

说明:1.专家类型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专项津贴、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专项津贴、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类型专家。

其他类型专家请详细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3:知识产权信息序号专利知识产权名称专利知识产权类型申请国别受理号授权号专利来源专利状态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知识产权)数:个,其中:发明专利数:个;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数:个,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个。

说明:1.专利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

2.表须按照专利号和软件证书编号格式的规范性进行统计,并进行划分类型,如专利类型的授权号格式(ZL201010045929.7)、软件著作权类型授权号格式(2010SR031659)。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不需填写授权号。

3.一次性提供知识产权有关复印件。

附表4: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序号实验室名称认定机关名称认定证书号认定级别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个,通过国家级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个。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皖发改创新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本省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科技创新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的总体思路,充分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以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为牵引,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条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需求牵引。

以国家、本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

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 次,具体时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排。
第五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 上,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安 徽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规定期限前将评
价材料报属地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 4)、《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
料》(见附件 2)等。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经信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及推荐意见,报安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价材料一式 1 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
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
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
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市 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 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 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安徽省同 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 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 创新人才优势。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作者:屈鹏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0期摘要: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发展、建设是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的重要途径,并在保障和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管理,为企业提供科学、系统化的决策,对企业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配置,有助于提升企业绩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管理;企业发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俗称省级技术中心,是政府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旨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我省从1994年开始,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经过18年的发展,总数已达535家,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28家。

此外,我省淮北、宿州、合肥、芜湖、马鞍山、淮南、蚌埠、宣城、安庆等市也相继开展了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相关的地方鼓励政策。

目前,全省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现已覆盖到一、二、三产业,初步建立起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体系框架,基本科学合理的创新能力设施布局,为建设创新型安徽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仍面临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企业研发投入不足,许多企业没有自助品牌,只有少数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高级技术人才普遍短缺,产业共性技术供给能力相对薄弱,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仍显不足,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发挥;产业结构不合理,加工装配比重过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国际分工地位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缺乏;体制机制不完善,垄断行业改革不到位,创新激励机制不完善;科学、健全、高效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皖科政〔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皖科政〔2020〕36号
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凡废止失效的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全省科技管理工作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产学研管理办法.doc

产学研管理办法.doc

产学研管理办法1各市经委(工经委):现将《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3市推荐名额为5家,其它各市推荐名额为3家,请你们于11月24日前抓紧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处,同时抄送省教育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产学研联合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负责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平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在全省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中认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

第四条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企业;(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意识,为产学研联合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企业已建立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四)企业已与两家以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联合攻关、共建技术中心、共办经济实体或共建人才培训基地等方式实行产学研联合,并取得显著成效;(五)企业三年内实施产学研联合项目10项以上,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六)承担和完成省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高技术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委(工经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1、近三年来开展产学研联合工作情况总结材料;2、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签定的合作协议书;3、列入省级以上计划项目文件等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经委(工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报省教育厅。

2008[1][1].3号文

2008[1][1].3号文

化三建技开发…2008‟3号关于做好二○○八年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司2008年“长效经营,强化分包,确保安全,突出创效”的经营方针,各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在新的一年里,要认真回顾和总结过去一年技术管理工作的成绩与差距,制订切实措施,纠正和改进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同时要结合2008年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加强学习,不断创新,努力实现技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升公司整体技术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为公司持续和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现将公司“二○○八年技术管理主要工作”、“二○○八年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计划”、“二○○八年工法编制计划”、“二○○八年施工指南编制计划”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1.二○○八年技术管理主要工作2.二○○八年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计划3.二○○八年工法编制及修订计划4.二○○八年施工指南编制计划二○○八年二月三日主题词:年度技术管理工作通知工程技术开发部 2008年2月3日印发~1~ ~2~附件一:二○○八年技术管理工作要点公司2008年技术管理工作要围绕以下三个重点来开展:首先,要加强工程项目技术管理的过程控制,提高执行力,要求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公司程序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和本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其次,持续和深入开展技术培训及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热情,造就一批技术领军和骨干人员;第三,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力度,不断开发和提升公司的技术优势,提高公司社会竞争力。

一、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一)公司于2007年获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将为推动企业技术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奠定了基础。

公司计划在2008年开展申报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 1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 2 -效显著.(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建管[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08〕6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省名牌;(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营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2015年度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结果

2015年度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结果
15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所
153
古麒羽绒股份公司(原:芜湖南翔羽绒有限公司)
154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安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5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6
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157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158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159
169
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170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171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72
安徽三宝棉纺针织投资有限公司
173
安徽省小小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74
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75
安徽中意胶带有限责任公司
176
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77
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198
安徽省化工研究院
199
安徽蜜之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00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201
安徽省绩溪县华林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202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203
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
204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5
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
206
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
207
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36
滁州安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237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38
合肥紫金钢管有限公司
239
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240
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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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页脚内容- 1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页脚内容- 2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页脚内容- 3 -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委原则上页脚内容- 4 -每两年组织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非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第十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经委。

评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数据初审。

各市经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经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

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合格。

页脚内容- 5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由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页脚内容- 6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企业应享受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页脚内容- 7 -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以及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用品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经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第二十三条省经委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专项计划,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页脚内容- 8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发布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皖经贸技术〔2003〕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页脚内容- 9 -附件1: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页脚内容- 10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推荐部门意见推荐意见(盖章)。

页脚内容- 11 -附件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页脚内容- 12 -页脚内容- 13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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