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企业一套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企业一套表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f7a425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c7.png)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企业一套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苏统[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企业一套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统〔2011〕112号)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局、队各部门: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苏州市企业一套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苏州市实施企业一套表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和省统计局《关于推进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苏统〔2011〕96)精神,为保障我市企业一套表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施企业一套表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统一设计统计报表,统一确定调查单位,统一网上采集企业数据,统一软件系统加工处理数据。
二、实施方式企业一套表按照“六统一分”的工作方式组织实施,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制度设计,统一名录管理,统一采集平台,统一软件培训,统一任务部署,分专业进行业务讲解、审核查询、数据处理、汇总评估。
1.统一管理单位名录按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坚持“先进库,再有数”、“要进库,走程序”的原则,由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部门与相关专业处共同确认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的分专业调查单位;在国家级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统一生成调查单位库、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等。
统计调查单位的认定、调整及基本信息的更新,均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进行。
凡没有进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纳入一套表的统计调查单位范围。
对纳入企业一套表的调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自上而下逐级确定管理级别。
2014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s://img.taocdn.com/s3/m/9990cc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9d.png)
2014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2015-4-12014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全市上下在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发展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稳增长、促转型同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把调结构、惠民生同推进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加快形成质量效益新优势、加快释放创新驱动新活力。
全市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发展,经济结构呈现积极变化,质量效益实现稳步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体现了“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发展特点。
一、综合经济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76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3%,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常住人口计算)13万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超过2万美元。
全年实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443.8亿元,比上年增长8.5%。
其中各项税收收入1244.4亿元,比上年增长9.3%;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达86.2%,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全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304.8亿元,比上年增长7.6%。
其中城乡公共服务支出1000.82亿元,比上年增长12.7%,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76.7%。
结构调整呈现“新型态”。
全市实现服务业增加值6499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1.1%,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7.2%,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年末省、市服务业集聚区达到74家,实现营业收入和利税增幅分别为16.4%和18.3%。
先进制造业生产体系和产业链逐步完善,新引进航空材料、轨道交通减震系统、汽车变速箱等一批高端制造业项目。
全市制造业新兴产业实现产值14543亿元,比上年增长6.4%,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7.5%,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
苏州市2014届高三政治调研测试
![苏州市2014届高三政治调研测试](https://img.taocdn.com/s3/m/87d4bd47cf84b9d528ea7add.png)
苏州市2014届高三调研测试政治2014.01第Ⅰ卷(选择题,共66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3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6分。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1.2013年11月2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1325元;2013年9月2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1495元。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的这一变化会导致①出国旅游的费用下降②出口国外的商品价格上涨③出口企业的利润增加④来华投资的外商大量减少A.①②B.①③C.②④B.③④2.假设某国M产品只由甲、乙两家企业提供,售价为10元。
2012年,甲企业生产400万件,乙企业生产300万件。
2013年,甲、乙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都提高一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年度M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总量分别是A. 5元7000万元B. 10元7000万元C. 5元14000万元D. 10元14000万元3.近两年,免费的互联网微信用户快速增长,这对电信运营商的短信发送量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近来有“微信向用户收费”的声音,但网络调查表明,如果微信收费,有近九成的用户表示将改用其他免费社交软件。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反映上述信息的图示是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4.2013年,全球经济依旧低迷,许多企业订单减少、产品价格下降。
面对“严冬”,大量企业首先选择大量裁员、缩减生产、降低成本。
这表明①价格变动调节产量②价格变动调节生产要素的投入③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④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5.据消息,我国2013年前三季度就业形势总体比较稳定,城镇新增就业继续增加,三季度末,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达17392万人,同比增长3.1%,外出务工劳动力月均收入2542元,同比增长13%。
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可能有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②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主导地位③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发展④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有所提高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6.2013年10月,我国发行400亿元国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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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07
•【字号】苏府[2014]13号
•【施行日期】2014.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苏府[2014]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市政府将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为15项工作目标和35项工作任务,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于年中和年末分别组织一次自查活动,并将结果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将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承担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任务,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苏州市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附件:。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4]1号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5706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2b.png)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4〕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目标,突出农业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强化市场在城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产业集聚、管理集约、经营集中的要求,坚持工业企业向镇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集中为主、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为主、承包地流转以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经营主体以本地农民为主的“四个为主”理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现代农业、节约集约、强村富民、美丽镇村、工农互惠水平的“六个提升”,加快形成城乡联动、融合发展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确保我市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1.建立“三个机制”,提升城乡规划水平建立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机制。
按照1个中心城市、4个副中心城市、50个镇,以及1500个左右规划保留村庄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形成布局合理、层级分明、职能明确、特色鲜明的镇村体系和城乡空间格局。
优化“四个百万亩”,将落地上图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农业产业布局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各项规划有机融合,守住耕地保护、开发强度、生态保护“三根红线”。
建立农村宅基地腾退流转机制。
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住宅置换商品房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政策,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试点探索规划保留村庄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护农民合法权利。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f8a543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80.png)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公布日期】•【字号】苏统[2012]1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制度》的通知(苏统〔2012〕135号)各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园区统计办,本局、队各部门:现将《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制度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制度为实现统计“三个提高”,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120号)和《苏州市统计规范化建设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在国家和省统计局的领导下,通过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统计规范化建设,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各级统计机构规范化水平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能力,实现统计管理工作制度化、统计业务流程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二、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的分级管理苏州市统计局对各市(区)统计局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各市(区)统计局对镇级统计机构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三、统计规范化建设长效管理的主要内容(一)乡镇(街道、开发区)统计机构(1)履行统计行政管理职能。
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对统计调查单位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统计调查单位规范化建设的自查自纠,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2)积极推进提档升级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bbc6724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3e.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苏政办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确保实现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现就落实201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14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5%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省辖市、省直管县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预期调控目标为:确保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年度涨幅控制在3.5%左右。
具体任务是:1.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认真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永久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强化本地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2.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制定201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明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探索调节基金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的多种途径,保障和改善民生。
3.加强平价商店管理。
研究制定江苏省平价商店监管考核措施,落实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政策。
进一步规范平价商店日常管理,提升平价商店质量,发挥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作用,促进平价商店长效运营、健康发展。
4.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
加强重要商品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84e608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41.png)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苏统[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统〔2012〕27号)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公室,本局、队各部门:根据《2012年苏州市统计工作要点》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继续强化我市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保障统计“四大工程”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特制订《2012年全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2012年全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2012年全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和《苏州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综合执法检查(一)苏州市统计督查1.检查主体:苏州市局、队2.检查对象:部门统计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3.检查内容:(1)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方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领导及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3)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4.检查时间:2012年2~3季度。
5.检查方法:按《苏州市统计督查制度实施方案》(苏统[2003]79号)文件执行。
(二)市、区统计督查1.检查主体:各市、区统计机构2.检查对象:各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市、区各督查一个镇或街道(各地督查乡镇、街道自定,名单于4月底前报苏州市统计局法规处。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表彰苏州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表彰苏州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baed1d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58.png)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表彰苏州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苏统[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表彰苏州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苏统〔2011〕106号)各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园区统计办:在统计“五五”普法活动期间,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认真组织统计人员积极投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统计氛围,为正常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
各地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为鼓励统计“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根据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做好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各地统计“五五”普法检查考评情况,经研究决定:授予常熟市辛庄镇统计室等36个统计机构“苏州市2006~2010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时晓波同志等81人“苏州市2006~2010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附:2006~2010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名单2006~2010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2006~2010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常熟市辛庄镇统计室常熟市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统计室常熟市碧溪新区统计室张家港市杨舍镇统计站张家港市凤凰镇统计站张家港市保税区经发局统计科昆山市统计局昆山市玉山镇统计站昆山市千灯镇统计站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统计科吴江市统计局吴江市盛泽镇统计站吴江市汾湖镇统计站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站太仓市统计局太仓市城厢镇统计站太仓市双凤镇统计站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企管局统计科沧浪区统计局沧浪区南门街道办事处平江区统计局平江区观前街道办事处金阊区统计局金阊区白洋湾街道统计办吴中经济开发区统计中心吴中区甪直镇统计站吴中区临湖镇统计站相城区统计局相城区望亭镇经济服务中心相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统计科相城区阳澄湖镇经济服务中心虎丘区统计局高新区狮山街道办事处统计站高新区通安镇统计站苏州工业园区统计办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统计站2006~2010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常熟市时晓波常熟市虞山镇经济服务中心统计室徐芳常熟市梅李镇统计室周雪良常熟市古里镇经济服务中心章荣华常熟市海虞镇统计室翁振国常熟市沙家浜镇经济服务中心李正良常熟市尚湖镇统计室陆翠英常熟市支塘镇统计室王娴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统计科张家港市王志成张家港市统计局法检科肖建峰张家港市塘桥镇统计站仇建华张家港市乐余镇经济服务中心丁德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李敏张家港市冶金工业园综合管理局统计站杨钢张家港市保税区南沙办事处冯岚张家港市保税区经发局统计科蒋莉萍张家港市南丰镇统计站昆山市杨建新昆山市周市镇统计站朱建春昆山市淀山湖镇统计站王群昆山市巴城镇统计站顾伟刚昆山市锦溪镇统计站顾春芳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统计站薛华昆山市周庄镇统计站周春英昆山市张浦镇统计站李觉新昆山市陆家镇统计站吴江市庄瑞芬吴江市震泽镇统计站彭晓芳吴江市横扇镇统计站杨岭吴江市松陵镇统计站陆子平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管委会统计站韩国忠吴江市同里镇统计站沈金林吴江市桃源镇统计站吴桂林吴江市平望镇统计站杨伟芬吴江市七都镇统计站太仓市姚丽英太仓市统计局教育法制科陆燕太仓市统计局调查队陆建雄太仓市浮桥镇统计站胡卫太仓市城厢镇统计站李翼太仓市沙溪镇统计站李天一太仓市浏河镇统计站宋宪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企管局统计科陈小弟太仓市璜泾镇统计站沧浪区汪浩沧浪区统计局尤呐喊沧浪区统计局杨立华沧浪区胥江街道办事处张超凤沧浪区葑门街道办事处朱雯沧浪区吴门桥街道办事处平江区徐琳珠平江区平江路街道办事处顾静燕平江区城北街道办事处茹欣平江区娄门街道办事处王楠兢平江区苏锦街道办事处程有龙平江区统计局金阊区庄建清金阊区统计局陆佩芝金阊区留园街道办事处赵继敏金阊区石路街道办事处金彩凤金阊区虎丘街道办事处顾明玲金阊区彩香街道办事处吴中区尤根生吴中区统计局统计检查科尚珠吴中区苏苑街道统计办谢月男吴中区木渎镇统计站沈文建吴中区胥口镇统计站马林伟吴中区长桥街道统计站顾伟泉吴中区郭巷街道统计站马敏政吴中区香山街道统计办查文鳌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统计办相城区杨美华相城区黄桥街道经济服务中心许松元相城区太平街道经济服务中心邢家荣相城区黄埭镇经济服务中心宋薇相城区北桥街道经济服务中心陆志东相城区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曹梅英相城区阳澄湖镇经济服务中心徐剑明相城区渭塘镇经济服务中心陈建英相城区元和街道经济服务中心高新区薛佳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统计办陈建华高新区横塘街道统计站潘伟春高新区狮山街道统计站陆春红高新区枫桥街道统计站汪明高新区镇湖街道统计站工业园区张业苏州工业园区统计办张秀兰苏州工业园区统计办叶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统计站曹小玲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统计站周林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统计站。
调查队统计工作要点
![调查队统计工作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8d6d137833687e21af45a967.png)
调查队统计工作要点2014年,调查队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统计工作会和全省调查工作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抓住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秉持“为国调查、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进一步强化国家意识、狠抓调查根本、转变工作风、提供优质服务,在继续推进“二次创业”中力求取得新业绩,为实现率先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的宏伟目标做出新贡献。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切实加强调查业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国家调查公信力1.狠抓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学习与执行。
要不断强化统计调查制度意识,通过开展“学制度、比业务、赛水平”活动,切实做到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走样、不变通、不打折,让制度成为各项统计调查行为的硬约束,切实维护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统一、规范、权威。
2.加强调查工作运行流程化建设。
依据国家局《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省总队《调查工作规范化规程》,进一步修改完善《调查工作运行流程及质量要求》、《生猪调查监测工作手册》,重点抓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手册》、《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手册》的编制,实现工作运行流程化操作、数据质量全程化管理,以优异的工作质量创造高质量的调查成果。
3.强化依法调查和检查监督。
坚持按照“总队主导、市队主体、县队协助”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全面推行统计法律关系告知制度;积极开展城乡居民收入、粮食、生猪等重要指标的数据质量检查;建立《调查工作运行情况日常检查制度》、《调查网点数据质量日常抽查制度》。
二、切实强化基层基础,全力抓好重点难点工作,不断提高国家调查工作水平4.全力推进调查网点标准化建设。
切实按照省总队农村调查“5+5”模式、生产投资价格调查“三图六表”的总体要求,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分类开展、全面推进”的思路,分居民收支调查网点、涉农监测调查网点、企业调查网点三大板块,全力推进调查网点标准化建设,不断打牢提高数据质量的源头基础。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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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苏住建质[2015]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1.19【实施日期】2015.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5〕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14年以来,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年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突出加强对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全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据统计,2014年全市共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25人,均是1起事故死亡一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事故死亡人数占省住建厅下达全年指标的178.6%,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3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上升,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2014年发生的安全事故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事故高发多发。
进入三月份以来,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较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突破省住建厅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大幅突破我市历年以来年度发生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二是发生事故涉及地区较多。
全市共10个地区,有8个地区发生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事故占比较高。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事故虽然是近年来我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控制的重点,但此类事故仍然高发多发。
四是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发生事故较多。
五是同一企业发生多起事故。
如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同一施工项目连续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连续发生2起施工安全事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e23505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f5.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苏府[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苏府〔2014〕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有关计划已于2014年2月28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今年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发挥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
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会议、市委十一届六次会议精神。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单位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理念、新思路、新部署、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制度规定,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实现重大改革都能够于法有据。
要把政府立法工作与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个方面的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从制度建设层面研究创新实践需求的路径和办法,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要发挥制度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加尊重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经济领域要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领域要更好地利用社会的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立法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不断解放和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全省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全省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864319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7b.png)
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全省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苏统[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全省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统[2007]46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国家抽中县(市、区)农调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严肃统计执法,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93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检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共同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对农村统计调查的基础数据、基础工作进行检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为准绳,严格执法,不走过场。
二、检查目的通过检查,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促进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提高,确保农村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不出假数。
三、检查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县(市、区)、乡(镇)、调查村、调查户2006年年报和2007年上半年定期报表的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抽样调查的数据和逐级上报的农村统计数据。
四、检查办法采取上下结合、点面结合的办法:一是上级数据与下级报表数据对比检查;二是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评估检查;三是报表数据与现场数据核对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要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农村统计调查工作基础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有来源,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基层统计人员是否如实调查、如实上报,是否严格执行统计法,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情况存在,尤其是要大力核查对宏观经济影响大以及基层反映意见较多的农村统计调查数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26fe00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46.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苏府办[2014]192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4]1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6日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称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的实施及管理。
第四条实施惩戒的社会法人失信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江苏省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449464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08.png)
江苏省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14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加强“两节”期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作风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的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纪律观念。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迅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廉政准则》等法规,学习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等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章立制,努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要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说法、以案明纪,增强教育效果。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苏办发〔2013〕28号),聚焦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组织专项督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监督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加强对以下问题的监督检查: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作风效能大家评责任分解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作风效能大家评责任分解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c65e98f121dd36a22d820f.png)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作风效能大家评责任
分解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作风效能大家评责任分解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事业单位,姑苏分局: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1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作风效能大家评综合评价细则》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作风效能建设水平,现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制定了《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度作风效能大家评责任分解细则》,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17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度作风效能大家评责任分解细则。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https://img.taocdn.com/s3/m/61f9cc06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5f.png)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调队[2014]16号【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发布日期】2014.10.21【实施日期】2014.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调队〔2014〕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以及中共江苏省纪委办公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配合执行。
附一: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附二: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问卷(纸质发放)(略)附三: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接触表(纸质发放)(略)2014年10月21日附一: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一、调查目的为深入了解当前全市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看法,正确评价反腐败斗争形势,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组织领导成立2014年苏州市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
组长:吴盛苏州调查队副队长成员:陈彤苏州调查队专项处处长欧阳文苏州调查队专项处干部司马思琦苏州调查队专项处干部各地的问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具体组织实施,各地统计调查部门协助现场调查。
三、调查范围和规模本次调查对象为18周岁至65周岁的城乡居民,全市样本总量为1200户,其中城镇居民700户、农村居民500户。
样本分布如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5d440c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3b.png)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苏建函质[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14〕6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市在建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现将2014年上半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纪委监察室、工会、建筑业处、建筑市场处、城建处、质安处、市质安站等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检查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二、检查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现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执行《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情况;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为情况;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开展质量安全自查自纠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1.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总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监理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及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3.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编审有效性、内容针对性,尤其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情况,具体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和监督检查情况;4.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5.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情况;6.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隐患、质量通病的控制和治理台帐记录。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开展“转作风、优服务、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开展“转作风、优服务、](https://img.taocdn.com/s3/m/a924ef2ee87101f69e31958f.png)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开展“转作风、优服务、抓质量、反虚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选动作的实施方案【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统[2014]3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开展“转作风、优服务、抓质量、反虚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选动作的实施方案(苏统〔2014〕34号)局、队各处室:为找准统计部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结合点、着力点和创新点,提高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规定动作”严格执行、“自选动作”特色鲜明,实现统计工作与教育实践活动“两手抓、两促进、两提升”,现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精神,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决定开展“转作风、优服务、抓质量、反虚假”自选动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省、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要求为指导,以密切党群、干群、统群关系为重点,以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群众工作中的职能优势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局党组《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通过开展“转作风、优服务、抓质量、反虚假”活动,努力实现“作风真转实改、服务提能创优、数据清源固本、虚假勤查严防”,有效推进统计部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务实创新、争先创优。
二、活动主题转作风、优服务、抓质量、反虚假三、活动时间2014年3月开始,9月基本完成,部分活动项目时间为全年。
四、参加人员市统计局(苏州调查局、市统计调查中心)、苏州调查队全体党员、干部。
五、活动内容(一)聚焦作风,真转实改。
1.开展“向民问需、面求诤言、上下必谈”活动。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针对“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开展“向民问需、面求诤言、上下必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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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
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调队[201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发布日期】2014.10.21
【实施日期】2014.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的通
知
(苏调队〔2014〕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以及中共江苏省纪委办公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配合执行。
附一: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
附二: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问卷(纸质发放)(略)
附三: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接触表(纸质发放)(略)
2014年10月21日附一:
2014年苏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深入了解当前全市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看法,正确评价反腐败斗争形势,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14年苏州市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
组长:吴盛苏州调查队副队长
成员:陈彤苏州调查队专项处处长
欧阳文苏州调查队专项处干部
司马思琦苏州调查队专项处干部
各地的问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具体组织实施,各地统计调查部门协助现场调查。
三、调查范围和规模
本次调查对象为18周岁至65周岁的城乡居民,全市样本总量为1200户,其中城镇居民700户、农村居民500户。
样本分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