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制度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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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第一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约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
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施工图。
2) 施工中承包人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变更设计时,先报监理单位审核,再报发包人审定同意后,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
3) 图纸会审中提出的变更设计意见,监理单位汇总后,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原设计单位校核签发。
2、现场签证的确认:
1)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签字,发包方领导审核无误后,报经发包人总经理审核批准生效。若签证牵涉设计变更的需送设计单位确认。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2) 所有签证,承包人必须在进入下一工序前24小时将联系单报送监理人校核,并经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签认才能有效。否则视为无效,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行承担。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1)更改合同工程中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更改合同工程中有关工程材料的性质、质量、规格
3)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增减
4)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数量的增减或价格的调整
5)改变合同工程中经批准的关键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6)取消合同内某项或某部分工程
7)其他相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
4)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5)合同规定需要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6)取消合同某项或某部分工程,及其他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
第三条执行变更、签证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必须按经确认的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实施。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四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1.承包商提出变更的情况
不
同
意
2.发包商提出变更的情况
第五条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此处天数制定已参照“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确认。(此处天数制定已参照“合同通用条款”)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此处价款初定,参考领导意见)
7、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均须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条变更、签证奖罚: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鼓励从工程利益出发、提出明显改善设计功能、运营维修条件或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给予奖励。
4、对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的,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或工程损失的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