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人才共享背景下公立医院柔性引才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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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提升先进诊疗技术水平。引进高层次人才是公立医院保 持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深圳市龙岗区公立医院通过柔性 引才紧跟外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指导和参与开展新项 目、新技术 109 项,填补市内空白 15 项、省内空白 4 项“传 帮带”培养业务骨干 125 人,加速新技术、新项目的学习 和推广,提升了现有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才吸引力不足。2016 年,深圳市实行公立医院取消编制、 以事定费、按岗管理、以岗定酬的人事制度改革,引进人才 特别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受当前工资福利体系限制, 与编制捆绑的职业年金、房改住房补贴等相关福利待遇,只能 靠医院自筹经费,难以实现同岗同酬,编内和编外的人员待遇 差距大,优秀卫生人才引进困难。
实践
人才共享背景下公立医院柔性引才的实践与思考
文 / 钟庆洪
为破除引才难、留才难的困境,近年来,深圳市龙岗区 卫 生 健 康 系 统 坚 持 以 用 为 本 、人 才 共 享 的 理 念 ,快 速 、高 效 、 柔性引进一批公立医院发展紧缺急需的高端实用型人才,在 医学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探索出 一条符合公立医院共享稀缺人才资源之路。
取得的成效
破除引进高层次人才桎梏。深圳市龙岗区坚持以用为 本、人才共享,先后引进 97 个柔性引才项目。其中国家 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及以 上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累计 30 人(占 30.9%),既破 除了深圳市龙岗区公立医院在临床、科研、教学等先天不 足的桎梏,又引进了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大型三甲综合医院 等高层次人才拥有的新理念、新技术,提高人才队伍建设 和学科建设能力,提升医院知名度和影响力,也让群众能 够在“家门口”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16]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9【实施日期】2016.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更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我市建成更高质量民生幸福城市的重要内涵,是勇当“四个全面”排头兵,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必然要求和基础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以及市第六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深圳当前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卫生强市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专业化、国际化、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革促发展,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补齐“短板”,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构建更高质量、更具活力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开放集资源,加大开放办医力度,大力实施“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引进更多的国内外一流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以创新促提升,把医学技术进步和生物科技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与生命健康产业联动发展,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建设卫生强市,努力打造国际化医疗中心。
(二)主要目标。
1.到2018年,基层能力显著提升,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卫生强区全面覆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70%以上的普通门诊量,老年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8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深府[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是指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带薪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研修活动,由政府给予津贴资助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坚持分类补贴、重点补贴原则,重点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学术研修津贴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学术研修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术研修津贴资助的学术研修活动分为学术会议类和进修类。
第八条学术会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获邀参与的,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学术会议类研修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市卫生计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日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参与医疗服务模式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市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4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模式改革(一)开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转型、改制等方式举办社康中心,主要承接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服务,开展转诊转介工作。
1.放开社康中心的设置规划。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医疗机构间距、数量等为条件,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社康中心。
对于市场资源配置不足的区域,合理规划公立社康中心。
2.二、三级公立医院应在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预约转诊服务等方面对社会办社康中心一视同仁;按照就近原则,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为其上转病人预留专科号源,对其上转的患者实行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向社康中心开放检查检验服务平台。
3.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社康中心,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医疗卫生任务,促进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深圳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发布
《深圳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发布根据《深圳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改革后,深圳市公立医院将彻底打破医生的“铁饭碗”,不再实行编制管理,取消行政级别,实行全员合同制管理。
在未来3年内,深圳将有近3万医生与编制脱钩。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深圳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绩效,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质量和效率,满足市民更高质量、更多层次的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以及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路径。
按照改革联动、分类指导和探索创新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实际,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深入推动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1.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强化公立医院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推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推动医保支付、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财政补助机制,遏制公立医院逐利行为。
2.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
推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岗位聘用、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和人才评价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财规[2013]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7.26【实施日期】2013.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财规〔2013〕7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6日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为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加大投入,科学均衡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卫生投入均衡、可持续,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和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例,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分级负担,明晰财权事权。
合理划分市、区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政府卫生投入体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与医院药房竞争机制,改进药品采购方式,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健全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通过实施上述“1+6”综合改革措施,促进公立医院完善质量、费用内控机制,实现提高质量和效率、降低群众医药费用的目标。
(二)主要目标。
1.建立公益性的利益导向机制。
彻底打断公立医院业务收入与用药数量、药品价格直接挂钩的利益链条,消除其多开药、开贵药的动力;通过建立“定额、包干、预付”的医疗服务费用支付制度,消除公立医院不合理增加诊疗项目、实施“过度服务”的动力,以此促进公立医院树立质量经营理念,不断提升医疗质量、提升优质服务和医疗技术水平。
2.建立科学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由医疗服务收入、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部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收费标准、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修订)
第四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 、评价贯通。
第四十一条各人才评价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并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专家评价责任和信 誉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战略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 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 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计划 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
第六条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 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 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 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条人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 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 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以高质量人才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
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5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3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
利制度人员范围的意见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55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本市公立医院实行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后,首次进入本市公立医院的下列人员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和福利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深府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府办〔20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六日深圳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是深圳市人才事业取得重大发展的五年。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人才工作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市人才数量大幅增加,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持续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十二五”人才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1.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人才总量快速增长。
截至2010年底,深圳拥有各类人才总量约为357万人。
其中,党政人才4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8万人,专业技术人才103万人,技能人才222万人,社工人才1331人。
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数量较“十五”末期增长92万人,增长率约为39%。
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截至2010年底,全市两院院士21人(含双聘院士),中央“千人计划”22人,广东省领军人才4人,省创新科研团队5个,拥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4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48人。
高层次专业人才总量达到1796人,其中国家级领军人才111人、地方级领军人才875人、后备级人才810人。
人才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十一五”期间共引进外国专家35万人次,累计引进55万人次;连续五年引进“海归”超过千人,累计引进约3.8万人;5年来,4名外国专家获得“国家友谊奖”,累计12名外国专家获得了“国家友谊奖”;培育出7个海归高水平科研团队;深圳高新区、华为、中兴通讯、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等4家单位获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共吸引1500多家留学人员企业来深创业,其中超亿元产值的“海归”企业达26家。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深人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8月29日深人发〔2006〕50号)现将《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优化医疗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从服务于特区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的卫生需求出发,建立和完善医疗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制度,推进人员聘用制度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职位管理转变,实现人才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配套改革,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以聘用(任)制为核心,以搞活分配机制为动力,以竞争上岗为契机,以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工作潜能为重点,以岗位评价与考核为依据,建立与医疗体制改革相衔接,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及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医疗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提供强有力的医疗服务保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深府办函〔2019〕186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5日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针对全科医生职业认同感不强、人员总量不足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从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和提升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激励机制,加快培养大批合格的全科医生,调动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为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居民健康管理水平、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提供人才保障,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3.2名以上全科医生;到2025年,全市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5名以上全科医生;到2030年,全市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6名以上全科医生,全科医生队伍基本满足健康深圳建设需求。
三、工作措施(一)加大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1.提高全科医学培养能力。
全市高等医学院校要重视和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积极设立全科医学学院或全科医学系,开设全科医学概论等必修课程,面向全体医学类专业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临床见习实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府办函〔201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பைடு நூலகம்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023深圳市卫生健康菁英人才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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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卫发[2002]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2.07.16【实施日期】2000.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16日深卫发[2002]5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12日深卫发[2000]85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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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
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府办函[201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4〕3号)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医疗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的引进力度,提升公立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范围。
本计划所指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是经评选引进的具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获同行专家认可的临床医学人才,共分为Ⅰ类和Ⅱ类。
(二)总体目标。
2013至2018年,市属公立医院争取通过评选,引进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80名、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300名。
(三)工作原则。
1.创新机制。
实施开放式人才引进策略,按照《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要求,创新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吸引各类临床医学人才来深创业。
2.切合实际。
紧密结合深圳医疗事业发展需求,以服务临床、注重实践为导向,重点引进临床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学人才,积极引导医学人才提升临床技术水平。
3.政策配套。
充分保证引进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岗位聘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配套保障。
二、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二)具有丰富临床一线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10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