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_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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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对经济法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同行业的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产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属于其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停止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图片、文字描述等;(2)消除影响,包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向丙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二、案件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人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乙公司则表示,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已大幅缩水,且抵押物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请求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 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关于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进一步审理如下:(1)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为房产,其价值应当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

(2)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3)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虽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但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案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担保公司诉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王某、张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6年5月,某担保公司为李某提供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

担保合同约定,如李某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有权向担保人王某、张某追偿。

2019年5月,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遂向王某、张某追偿,但王某、张某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遂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担保公司、李某、王某、张某签订的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担保合同有效。

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公司应当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合同效力、担保责任、举证责任等问题。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王五,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某银行信贷部经理。

(二)案件起因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

李四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张三的贷款提供担保。

王五作为银行信贷部经理,负责审查李四的担保能力。

在审查过程中,王五未对李四的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张三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四作为担保人,在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三)自愿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1.李四作为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四作为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及自愿提供担保。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同时,李四自愿为张三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李四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王五在审查过程中未对李四的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因此,李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同时,有权向王五追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担保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3篇)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500万元,余款500万元在过户后支付。

为保障甲公司的债权,乙公司同意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

2018年6月,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500万元,乙公司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入住。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过户,但乙公司仍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 房产抵押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案中,乙公司已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抵押有效。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担保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性。

法律担保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房产抵押,确保了自己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能够追回购房款。

2.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款为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一、案例背景。

甲和乙是好朋友,甲想开一家网红奶茶店,但是手头资金有点紧,就找乙借了20万。

乙呢,心里想着这钱可不能打水漂啊,就要求甲找个担保人。

甲就找到了自己的表哥丙,丙为了支持甲的创业梦想,就答应做这个担保人。

于是,甲、乙、丙三人就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丙对甲的这笔20万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事件发展。

甲拿到钱后,风风火火地开起了奶茶店。

刚开始的时候,生意还不错,甲也按时给乙还了几期的利息。

可是好景不长,由于甲选的店面位置被新规划的地铁施工给挡住了,客流量骤减,奶茶店的生意一落千丈。

甲勉强支撑了几个月后,实在是撑不下去了,开始拖欠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担保纠纷。

乙等了几个月,一分钱都没收到,心里着急啊。

于是就找到丙,要求丙还钱。

丙觉得很冤枉啊,他说:“乙啊,我也知道甲欠你钱,但是我只是个担保人啊,你怎么能直接找我呢?”乙就拿出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丙啊,你看清楚了,你可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这就意味着我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你还钱。

”丙仔细一看合同,傻眼了,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当时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签字了。

四、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合同担保中的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一种很严格的担保责任形式。

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就是乙)有权利在债务到期之后,选择向债务人(甲)或者保证人(丙)要求履行债务。

保证人(丙)在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甲)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丙如果替甲还了这20万的借款,他可以再去找甲要回这笔钱。

但是在乙要求丙还钱的时候,丙没有拒绝的权利。

这个案例也给我们一个教训,对于担保人来说,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清楚自己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什么样的责任。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明确担保责任的形式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

对于债务人来说,也要努力经营自己的事业,按时履行债务,不然不仅自己信誉受损,还会连累担保人。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500万元,但随后因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后续款项。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剩余500万元款项。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

乙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

3. 违约责任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4. 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同时,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这表明,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否则,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企业将面临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违约金。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担保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

合同担保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合同担保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公司(债务人)与乙公司(债权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保障合同履行,甲公司提供了丙公司(担保人)的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形成了保证法律关系。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债务的履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且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 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2.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3. 债权人因过错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履行债务,并非因丙公司过错导致,故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追偿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四、法律建议(一)明确保证合同内容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建议各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加强担保人审查债权人应加强对担保人的审查,了解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降低担保风险。

(三)及时行使保证权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丧失保证权。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家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2012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验收合格,并支付工程款。

为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遂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案件经过2013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向甲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要求丙方支付工程款。

丙方认为,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方承认存在违约行为,但辩称工程质量问题并非乙方原因造成,且丙方未履行保证义务。

丙方则辩称,乙方违约行为是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丙方作为担保人,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 丙方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甲方工程款人民币1亿元。

丙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经济法律案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关系。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违约责任: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担保责任:丙方作为担保人,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通过对一宗涉及合同担保和保全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担保和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拒绝退货和赔偿,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的担保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这表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甲公司提供担保。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二)合同的保全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乙公司因履行不能而给其造成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一)请求对方提供担保;(二)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经济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经济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报告所分析的案例为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付款日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3. 甲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

二、案件分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公司提供货物;2. 支付违约金;3. 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三)关于甲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1. 货物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未能及时获得货物,导致其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证据,甲公司因货物损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5万元。

2. 仓储费用:甲公司为保管货物,支付了仓储费用2万元。

3. 诉讼费用: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了诉讼费用1万元。

综上所述,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经济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经济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XX公司与YY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类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间: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案件地点:XX市XX区人民法院案件简介:XX公司与YY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YY公司则负责加工后将成品销售。

合同签订后,XX公司如约提供了原材料,但YY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加工并交付成品。

XX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1)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为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法律关系:由于YY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并交付成品,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行为分析(1)YY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21年6月前完成加工并交付成品。

然而,YY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导致XX公司遭受损失。

(2)违约原因分析:YY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YY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生产进度滞后;②YY公司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不严,导致加工过程中出现问题;③YY公司对合同履行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与XX公司的沟通协调。

3. 违约责任承担分析(1)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因此,YY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XX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经济问题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经济问题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然而,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开发商多次催促,施工单位仍无支付意愿。

无奈之下,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于2016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

2.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

3.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4. 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5. 开发商多次催促,施工单位仍无支付意愿。

6. 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施工单位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 若施工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关于拖欠的工程款数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总价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支付开发商拖欠的工程款5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本案中,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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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题目:
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
2008年12月07日
案情介绍
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某违反了A企业的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 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
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
案情分析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法人的法人代表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某超越了部权限,所以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该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找某追偿。

2.A企业于6月5日拒绝提交货物并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是合法的,因为它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

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终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本案中,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3.⑴A、B两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如B 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

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该约定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容的效力。

⑵A企业与C 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围提供保证。

甲分支机构已经取得总公司C的书面授权书,因此有权对外提供保证。

4.B企业转让机床的行为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

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在本题中,B企业并没有经过A公司同意便转让机床,而且也未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此B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甲分支结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

据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

在案中,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担保的围.据规定,保证人甲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7月11日至2008年1月11日.债权人直到2008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甲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免除。

经验教训:
1)从某来说,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违反公司规定,超越
自己的权限签订那份买卖合同。

就算真的是非常难得的商机,也应该对对方有足够的了解,才能签下买卖合同。

而在本案中,某连对方最基本的财务状况都不了解便签下了合同,以至于后面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自己也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在商场上,赚钱的机会很多,还是稳重为上。

2)从A企业来讲,它及时调查到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
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的这一重要信息做得非常好,同时它后面拒绝提交货物,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的处理方式也非常恰当。

不过它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没有法律常识,以至于抵押合同的部分容无效。

同时它最后收回货款方面做得非常槽糕,当B企业无力支付货款的时候,它应该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B企业破产,尽可能的收回货款。

而到最后它250万元的货款一分都没收到,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从这里我们可以学到,一个公司应有及时,较多和可靠的信息来源,注重信息的收集,这样有助于抓住商机同时也能减少公司的损失。

其次,追收债款要尽早,且积极,不能等到过期限了才去收,这样收不回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公司应该要熟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国家法律,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以及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3)从B企业来讲,企业应该诚信,例如在与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它应
该告诉某企业的财务运作状况,那么即使它倒闭了,仍有机会东山再起,如A公司仍然可能愿意与B企业进行商业往来。

而不诚信,想必以后也没有企业愿意再与它进行商业往来了,如A企业经过这次事,它可能就会尽可能的不与B企业有商业上的往来。

4)从C企业和它的甲分支机构来说,为他人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应该
要慎重考虑,这次虽然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幸运,但要是履行的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150万。

同时有一点做得非常好,那就是过了保证期间,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每一个企业都应该熟识法律,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名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则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表见代理,章程对企业有效对外无效)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则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形式。

《中华人名国担保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
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围提供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审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或者审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名国物权法》第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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