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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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商银行股东管理,规农商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农商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依法设立的农商银行。

第三条按照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农商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

第二章市场准入监管第四条提前介入指导,从严把关股东资质,穿透核查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核查其一贯的诚信情况和守法情况,是否存在诚信负面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黑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严格执行对股东类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和机构数量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通过现场核查,查验股东购买农合机构不良资产和入股农商银行股金的资金来源,充分验证股东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第六条通过面谈询问、查询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分析股东投资入股动机。

对于异地企业,在采取现有监管手段后仍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函询。

对省(区)外的企业投资入股高风险机构持股比例超过10%的,要将其企业信息报送银监局,银监局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协调企业所在地银监局,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专项核查。

第七条按照穿透原则充分识别股东关联关系,通过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核查等手段,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重点审查股东应提供未提供或披露不全的关联方等重要信息,避免被隐形大股东控股。

审慎把握股东财务状况审核要点和疑点,客观分析其连续盈利能力及为农商银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避免财务造假。

第三章履职履约监管第八条完善针对股东的非现场监管,包括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董事会报告、审查关联交易、约谈诫勉股东等,切实强化股东持续监管。

第九条落实股东规履职后评价。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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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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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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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商银行股东管理,规范农商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农商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农商银行。

第三条按照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内农商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

第二章市场准入监管第四条提前介入指导,从严把关股东资质,穿透核查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核查其一贯的诚信情况和守法情况,是否存在诚信负面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严格执行对股东类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和机构数量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通过现场核查,查验股东购买农合机构不良资产和入股农商银行股金的资金来源,充分验证股东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第六条通过面谈询问、查询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分析股东投资入股动机。

对于异地企业,在采取现有监管手段后仍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函询。

对省(区)外的企业投资入股高风险机构持股比例超过10%的,要将其企业信息报送山西银监局,山西银监局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协调企业所在地银监局,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专项核查。

第七条按照穿透原则充分识别股东关联关系,通过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核查等手段,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重点审查股东应提供未提供或披露不全的关联方等重要信息,避免被隐形大股东控股。

审慎把握股东财务状况审核要点和疑点,客观分析其连续盈利能力及为农商银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避免财务造假。

第三章履职履约监管第八条完善针对股东的非现场监管,包括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董事会报告、审查关联交易、约谈诫勉股东等,切实强化股东持续监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证商业银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股权及投资问题的规定》、《关于银行管理机构及主要股东责任制有关
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指国家授权设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的各类商业银行。

第三条管理层和股东应当将商业银行的股东持股比例报告中国银监会和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变更股份、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四条股东应当按照法定比例认购新发行的股东股份,履行持有股份的义务,不得
采取限制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方式。

第五条股东不得将商业银行持有的股份出售、质押、转让给他人,或者以任何其他
方式使其他人取得股份。

第六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控制商业银行,并与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联
合投资时要遵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银行股权及投资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每家商业银
行的投资限额按批复指标来确定。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实行股权分层管理,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商业银
行股权、投资、合并重组、分立等事项的变更。

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股权监督义务,以保证商业银行正常运行。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时间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商行 股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 股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股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行的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商行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农商行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商行股权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商行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股东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农商行股权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合法、透明。

第二章股东权力第四条农商行的股东是指持有农商行股份的股东。

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并有权参加农商行的股东大会。

第五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和资产分配。

第六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有权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对农商行的决策权。

第七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农商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有权要求农商行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申诉。

第三章股东义务第九条农商行的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

第十条农商行的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农商行的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十二条农商行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农商行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最高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农商行董事会召开,召开方式可以是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事先的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保障股东行使股东权益。

第五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登记、转让等制度,保障股东的股权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公开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农商行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2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2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保障农村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其股东之间的股金投资和权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权益、权力和义务以及管理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维护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定和正常运营。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东信息的管理和保密,防止泄漏和滥用股东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股金管理制度,明确股东权益和义务,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权益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尊重股东提案和意见。

第二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权益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以股金形式投资,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利润;(二)优先认购和优先转换优先股;(三)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并享有表决权;(四)享受股东分红和红利;(五)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六)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权益。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与股东订立协议或章程时,应明确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保护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股东权益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回应和处理股东的诉求和要求。

第三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二)遵守农村商业银行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三)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四)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五)严禁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六)保守农村商业银行秘密。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股东守则,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违法行为对农村商业银行造成损害。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为了保证其良好的运营和发展,对于股东的资格条件有一定的要求。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首先,商业银行通常要求股东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

这意味着股东需要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并能够持续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股东具备稳定可靠的财务背景,以保证银行在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抵御能力。

其次,商业银行对股东的资信状况也有要求。

股东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的诚信和信用是银行业务能否正常开展的基础,在选择股东时,商业银行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此外,商业银行还要求股东不得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冲突的利益关系。

股东需要遵守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商业银行业务相抵触的行为。

这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和声誉,在内部规定中也会有具体的限制和要求。

最后,商业银行对股东的背景和经验也有一定要求。

具备相关的金融、银行从业经验以及相关行业的知识背景会被视为加分项。

这是为了确保股东能够理解和适应商业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并能为银行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总之,商业银行对股东的资格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包括财务实力、资信状况、利益关系以及背景和经验。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和良好运营,以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和维护市场信心。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行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权力机构。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5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能够自己出席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本行股东。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董事会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本行发行股份作出决议;(七)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行章程;(九)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一)审议批准本行除日常经营外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金或其他资产等重大事项。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或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督部门认定对中小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坚持审慎性条件:
1、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并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2、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商行可以适当放宽。

3、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4、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1)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2)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3)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4)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5)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指标压力;
三: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投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审核并建立档案,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

农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核准要求

农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核准要求

农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核准要求篇一农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核准要求为啥要跟大家唠唠农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核准要求呢?这可不是我心血来潮啊!随着咱农商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事儿变得越来越重要啦。

一方面是为了提升银行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股东们带来更多的实惠。

那到底有啥要求呢?听我细细道来!**一、资格审查要求**1. 股东资格:股东得是合法合规的,那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别来凑热闹!难道你还指望能蒙混过关?2. 持股比例: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得符合相关规定,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乱了套,那还得了?**二、财务指标要求**1. 资本充足率:农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可是红线,谁敢越界?2. 盈利能力:近三年净利润持续为正,且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要是没这个盈利能力,还转增啥股本呀?**三、合规经营要求**1. 风险管理: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要是风险都管不好,还怎么玩?2. 内部控制:内控制度必须健全,不能有漏洞,不然钱都不知道跑哪儿去啦!这些要求可都是为了保证农商银行的稳定发展,保障股东的权益。

要是谁不遵守这些要求,那后果可严重了,不仅转增股本的事儿黄了,还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到时候哭都来不及!所以,大家都得老老实实按要求来,这样咱们农商银行才能越来越好,大家也才能跟着赚钱不是?篇二农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核准要求嘿,朋友们!今天来跟大家讲讲农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核准要求,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哦!为啥要有这些要求呢?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让咱农商银行更健康、更强大,让股东们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你想想,如果没有严格的要求,那不乱套啦?首先,**法律合规要求**那是必须的!1. 农商银行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还用说?2. 任何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操作都要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谁要是敢违规,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再来看看**审计报告要求**。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股金管理,切实保护本行及入股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及《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金管理遵循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本行的风险及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获取优惠服务及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符合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股东。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禁止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股东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严禁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入股本行。

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与法人股。

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____元。

第四章股金管理第十一条本行采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及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且不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 选举及被选举为董事、监事;3.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及质询;4. 享有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5. 享有股金分红及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6.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股金及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7. 在本行终止及清算后,依法参与剩余财产分配;8.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2. 按所认购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3. 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本行的风险及民事责任;4. 维护本行利益及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5. 服从并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6.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2018年第5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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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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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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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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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
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

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有关部门批准。


之“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之“二十五条”之“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司拟出让的某农商行股权比例低于5%,只需受让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银监局进行备案即可,但用于受让我司某农商行股权的主体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主体应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

(二)受让主体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三)受让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应符合规定(参股不超过2家,控股不超过一家)。

(四)受让方股权必须清晰,并最终穿透到自然人,受让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到重大处罚的行为。

(五)受让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

(六)受让方应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

(七)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时,应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不优于其他交易。

(八)受让后进行股权质押,应依法合规。

(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拟出让的某村镇银行股权为6.67%,超过5%,除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转让前应当对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且需经所在地银监局进行审批。

故在交易前,需对受让这两部分股权的主体进行事前预审查,以便后期顺利完成整笔交易。

2019年常州市中考数学试题、答案(解析版)
(满分:12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
正确的)
1.3-的相反数是 ( ) A .1
3 B .1
3- C .3 D .3-
2.若代数式13
x x +-有意义,则实数x 的取值范围是 ( ) A .1x =- B .3x = C .1x ≠-
D .3x ≠ 3.下图是某几何体的三视图,该几何体是
( ) A .圆柱 B .正方体 C .圆锥 D .球
(第3题) (第4题)
4.如图,在线段PA 、PB 、PC 、PD 中,长度最小的是
( ) A .线段PA B .线段PB C .线段PC D .线段PD
5.若ABC A B C '''△∽△,相似比为1:2,则ABC A B C '''△∽△的周长的比为
( ) A .2:1 B .1:2 C .4:1
D .1:4 6.下列各数中与23+的积是有理数的是 ( )
A .23+
B .2
C .3
D .23-
7.判断命题“如果1n <,那么210n -<”是假命题,只需举出一个反例.反例中的n 可以为
( )
A .2-
B .1
2- C .0 D .12
8.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 2.5PM (空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
米的颗粒)的关注日益密切.某市一天中 2.5PM 的值
()31/y ug m 随时间()t h 的变化如图所示,设2y 表示0时到t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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