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一)《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盗/贼/网/捕/杂/具)。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迄今所知最早并且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
孟德斯鸠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法理学的奠基之作。
2002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较早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会议(江泽民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1.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2.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3.社会历史不断变化发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体现在:1.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2.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3.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理念包括: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两个矛盾体现着毛泽东关于国家学说的理念。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一文中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对敌人来说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来说用民主的方法)。
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纲领的核心。
法理学能够反映出一个时代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
在中世纪,像许多其他学科,如:哲学,伦理学那样,法学也沦为了神学的婢女。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提出的,是改进儒家思想的司法化结果。
(二)春秋时期,法与律同义卢梭说:法是一种意志的表达卢埃林:古典自然法学派霍布斯:分析法学派庞德:社会学法学派哈特:新分析法学派法律概念具有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主要是由政治科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种学科的学术融合而成的深入的研究,致力于探索历史发展下法律的本质、功能、理论和制度,以及它与人的关系等问题。
在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变革和重塑之后,法理学把它自身的视野从比较封闭的法律理论延伸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领域,这也极大地拓宽了对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所以,很多当今法律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经典理论探讨都会围绕着法理学的多元
视野展开。
法理学的研究非常深入,主要集中于探讨法律的发展本质,法律前提下的正义目标,以及法律与不同社会层次和权力体系之间如何联系。
除此之外,法理学还充分考虑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政治角力、社会利益冲突、伦理良知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等,并运用法学、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去探究如何实现最优的法律社会。
此外,法理学还关注在实践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以保障公民的各类权利。
它侧重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可以良性运行。
同时,法理学也在思考现代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对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搜集、分析和汇总有关资料;同时,法理学也考虑到过去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以便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视野,以及历史更新的来源。
总之,法理学是多学科的交叉学科,是一门从历史、社会、政治、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深入探望法律理论根本、功能、历
史发展及与人的关系的学科。
它提出了众多关于法律、伦理及社会制度形成、发展及实施的有趣探讨,并在当今的社会角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叙述
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在法律和伦理术语和观念背景下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果的学科。
它的重点是理解人们如何表达、把握和遵守既定的判断性原则以及如何应用它。
它旨在让学生学会思考和判断,以便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深入分析各类行为的法律结果,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导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特定的思想技能,这些技能可以帮助学生在学习更高级的法律课程时有效收获,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法理学导论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学习分析和比较法律的管理和构建机制、法律的历史后果以及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了解概念性层面的法律理论,比如正义理论和定义尊严权利。
学生还将致力于弄清楚法律ID中存在的抽象概念如自由、正义和权力,以及他们对指导法律有多少影响力。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研究相关法律所解决的实际案例,以深入地理解法律,以及怎样用法律来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的来说,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关于制定法律原则、应用法律原则判断行为合法性和研究行为后果的课程。
它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并学会正确分析并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断行为。
法理学导论
3,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
步认识, 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 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 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 必要性. 通过教学, 4,通过教学,培养同学真正成为 法律人, 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 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 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 职业性, 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 方式. 方式.
在概念上, 法律现象"指示客 在概念上,"法律现象"指示客 观存在的可供观察的对象. 观存在的可供观察的对象."法"既 可能指示类似的对象, 可能指示类似的对象,也可能指示与 此不同的对象.因此, 法律现象" 此不同的对象.因此,"法律现象" 是个经验概念, 是个经验概念,"法"既可用作经验 概念,也可用作抽象概念, 概念,也可用作抽象概念,并不单纯 属于一个经验概念. 属于一个经验概念. 此外,将两个用词加以区分, 此外,将两个用词加以区分,目 的在于指出" 包含在"法律现象" 的在于指出"法"包含在"法律现象" 之中. 之中.
法学的研究对象可锁定在四个方面: 法学的研究对象可锁定在四个方面: 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 第一 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研究; 第二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研究; 第三 对有关法律主体的研究; 对有关法律主体的研究; 对规范,事实, 第四 对规范,事实,主体和社会其他 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法学不仅应研讨法律规范的内容, 法学不仅应研讨法律规范的内容, 还包括其目标,适用形式和作用. 还包括其目标,适用形式和作用."
法理学 导论
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理学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 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
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 体。注意区别于:法系、法理学体系、法律体 系。
法学体系的划分
划分标准 类 认识论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则以及历史。如法制史、法理学 应用法学:研究现实中国内外法律制度的适用。如国际法学、刑法学等 法律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 别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 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 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 人的生命。他们询问营救队中的医疗专家, 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生 存十天。答案是否定的。
八 个 小 时 之 后 , 其 中 一 名 被困 的 探 险 队 员 Whetmore,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 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队长,如果他 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 救队长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表示 这么做是可以存活下来。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在法官的 指引下根据上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 Whetmore的罪行。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 日执行。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 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 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 院。
视频: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 雅克· 路易· 达维特
创作时间:1787年
法理学导论
•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效力。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 理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 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 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 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 中的解释是正式解释、有权解释,不是学理解释。 选项C正确。《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选项D正确。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 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 个条款的内容。该解释只是对“信用卡”下了定义,故是“文理解释 ”(文义解释)。
09年卷一51题
• 51.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 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 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 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
(二)其它类型的生效时间 • (1)法律本身规定的生 效时间 •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 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 生效 •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 日起生效
二、法的失效时间
(一)明示的废止 (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 旧法废止 (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 律废止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司法考试
法理学导论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 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 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 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 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 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 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
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 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 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 法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 度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 受和认识的对象
法理学的性质
• 1、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 发展密切
• 2、作为理论基础,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 和理论
• 3、其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 神和理念的表达
• 4、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 法论
• 5、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周公旦
(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 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竟 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 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孔子
墨子
老子
韩非子
(三)西汉至清代中期。汉代开始,法学成了 儒学理论的附庸。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以儒 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德 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并且,在法学领域出现 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 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了律学 以外,还存在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
(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一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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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学的产生条件 • • 〔1〕立法的广泛开展〔法学的产生以法的
产生为前提〕
• 〔2〕专门研究法的学者〔职业法学者阶层〕 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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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之二:法学流派
• 一、法学流派的内涵
•
•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
• 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 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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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 1、理论法学
• 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根 本概念、根本原理、根本原则和根本规律的 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
• 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 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
• 1、法学体系的概念
•
法学体系是指由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
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法学的整体构
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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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学体系的层次 •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
• 2、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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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标准 • 1、 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德 • 德国的R.von耶林、J.柯勒 • ②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 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 • 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
• 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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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纯粹法学派
〔1〕简介
该学派认为在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
法理学导论重点
法理学导论重点法理学引论:一,法学: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法学的性质:从表象的和内在的结合思考。
P3(看5个方面的大标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2,5个特点三,法学方法1,广义,狭义概念注意法律方法(选择)2,主要任务P103,研究的主要问题P11四,法理学1,定义(选择题)2,研究对象或问题:法理学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研究的学问。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是重中之重,占30%左右,要着重准备,着重思考一,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问题重点;法的概念注意四对争论问题1,客观法与主观法客观法指具体的法律规则并且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规范。
主观法:是涉及法律的权利的法。
2,应然法与实然法3,自然法与实在法(能引发出许多考点,注意自然法的分类及代表人物与实在法的分类,代表人物分开,易出选择)4,“国法”及基外延(2,3,4看课本P25-28)法的概念在马,恩的共产党宣言中有归纳,分解开来就是以下五方面:(1),主体: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2),基础:经济基础决定(3),意志,主要是反映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4),内容: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目的:建立有利于掌权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六方面(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三种模式:1,不为禁止2,可以授权性行为,3,应为(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3),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以暴力做后盾的(4),法的效力普遍性:法的主体,对象是普遍的:法可以反复、重复使用(5),程序性:法是由严格规定的规范,作为法的内容是特定的,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6),可诉性:必须是可争诉的,可裁判的从概念争执、特征得出了结论:P37中间一段三,法的作用:1,概念P372,法的规范作用:5个方面(了解)3,法的社会作用:5个方面(了解)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P43四个理由(选择,分析)5,第二章法的内容和形式(有两个重点)一,法的内容: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P482,两者的相互关系P54二,两大法系(选择)注意两大法系的区别,用来区别判断性的选择题。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本书编写组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导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如: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有什么作用?等。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以雅典为代表,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律流派(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儒、墨、道、法等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法理学导论
前言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理学二.法理学研究对象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法理学研究范围1.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2.动态——立法——实施——实现3.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4.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5.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法理学重点研究1.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2.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3.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4.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理学产生1.法理学产生的两个特点(1)法理学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2)最初法理学是其他学科的一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2.法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前提(1)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2)以社会革命为基础※法理学的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产生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的自然法主要是对法进行神学解释,代表人物托马斯²阿奎那(1225—1274)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1583—1645)《公海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洛克(1632—1704)《政府论》孟德斯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卢梭(1712—1778)《社会契约论》(2)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法理学导论
导 论一、法学和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多种多样。
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等等,都是法律现象。
所有法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
法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这一现实领域的科学。
它研究法律法律现实的规律性、原理和法律技术。
法学的分支学科,各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有悠久的历史。
它的产生与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
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类现象的思想、观点。
但作为比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有了专门从事这种研究的社会分工时才产生的。
1)外国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在欧洲,最早的职业法学者阶层是罗马法学家。
其中最著名的是所谓“五大法学家”即:伯比尼安(公元250年前后)、保罗(公元121—180年)、盖尤斯(公元117—180)、乌尔班(公元170—228年)和毛特思丁(公元250年前后)。
他们从理论上论证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就,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他们的学说在当时被承认有法律效力,对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法学的特征。
他把法分为四类,即①永恒法, ②自然法, ③人法, ④神法。
3)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流行的法学思想是所谓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普芬道夫(1632—1694),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贝卡里亚(1738—1794)等人。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反对神学法律思想。
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理,反对封建特权。
马工程 法理学导论
马工程是教育部组织编写、由国内多所重点大学专家教授共同编写的教材系列,其中包括《法理学导论》这本书。
《法理学导论》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素养教育的入门课程,该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介绍了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作用和价值等内容。
此外,书中还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等社会现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同时,书中也涉及了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法学研究方法等议题。
法理学导论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国家“认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式;第二,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的效力;第三,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第四,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组成。
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类型。
(3)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实施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理学 导论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则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事情。
边沁
1782年,英国功利主义哲学 家和法学家边沁在《法理学定 义的界限》一书中,首次提出 了法律实证主义分析原则, 但 由于该书稿在1945年才被发现 并出版,因而对当时影响并不 大。
奥斯丁
1832奥斯丁撰写出版了 《法理学的范围》,提出法理 学应当研究“事实上是什么样 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什 么样的法律”,从而严格区分 了“实有”和“应有”,这时 才真正确立了法律概念体系的 独立研究。
不了解西方法理学、不对中西法理学进行对比 学习和研究,就很难开阔法理学理论视野,也很难 学好法理学。而在当今全球化时代,随着全球经济 一体化趋势加剧,法律的交融、贯通与合作的趋向 日益明显,这也需要认真对待和学习西方法理学, 并进行深入的中西比较学习和研究。
批判性地接受西方法理学,不仅是我国的制度性 质和国情决定的,也是建立我国在世界上的法理学 “话语权”所要求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学理论基本照搬苏联时期的 《国家与法的理论》,具有很重的政治学色彩。
改革开放后,法学界才开始致力于法学独立性的探索, 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的法理教科书改称为《法学基础 理论》, 80年代中期,法理学学科名称才取得合法地位,出 版相应教科书才改称为法理学。
总之,法理学是法学的最一般、最基 本的理论,它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价 值论、法律方法论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等等,是部门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石。
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的高度提炼、普 遍概括和理论升华,因而,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法 理学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抽象性和思辨性,而且,与 司法实践问题缺少直接的关联。这就使得法理学的学 习变得较为艰难,如何学好法理学也就成为值得探讨 的问题。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引论 (4)第一节法学 (4)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5)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8)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2)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3)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3)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7)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7)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19)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0)第二节法律原则 (22)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4)第一节法律行为 (24)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6)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7)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2)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3)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7)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8)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8)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0)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2)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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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言
“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你眼里再 没有男人和女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
导论
第一节 法学 第二节 法理学
“你不必开始于伟大,但必须为伟大而开始。” ----【美】齐格拉尔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它是研究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关于学问的分类: 神学
1.听到法律这个词,你最先想到的是哪些词汇? 2.你认为法律涉及了什么? 3.你认为法律经常出现在什么地方? 4.你认为法律最为人称道的是什么? 5.你认为法律有什么地方是令人生厌的?
描绘你心中的法律地图
虽然我们尚未开始法学专业的学习,但我们每个人都 对法律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虽然不一定都科学或正 确,但这至少表明我们对法律不是一无所知的。 我们每个人心目中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法律地图。随 着学习的不断深入,你的法律地图很可能会变得不同。 我们在上面写上日期,等到一些年过去以后,随着你 的知识、阅历的增长,你可以再制作一份,并将它和 你的第一份法律地图对比。
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
法学专业就是背诵法律条文?如:危险驾驶罪
法律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 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多问为什么! 如《婚姻法》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又如《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又如:男女青年恋爱,对爱情关系,只要是两相情愿, 法律便不干涉。爱情仅仅是伦理学所调整的社会现象, 不属于法律现象。 然而,爱情关系一旦发展为婚姻关系,就需要法律的 干涉和调整。 因此,只有如婚姻法律关系这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 系,才能叫法律现象。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 义的学科。”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 “法学是典型的先苦后甜、胜者通吃的长线专业。你们 必须经受各种痛苦的经历,无法承受的人趁早出局。入 学第一天你们就应该知道,这个专业要背最厚的书,参 加最难的考试,忍受最低的就业率,更重要的是,必须 在精神上脱胎换骨。法学是成年人的工作,如果不快点 毁掉你们的童年,你们怎么真正成熟!法学是统治者的 事业,如果不毁掉你们的平民心态,怎么能进入领导者 的行列!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的直面 邪恶,你们又怎么能彻底的明白正义!”
案例分析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 社会现象都具有法律意义(“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 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 性”,没有法律意义。 我们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周某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 而只能从道德的角度来衡量其行为的好坏。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叫法律现象,才具有法 律意义,即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体系
二、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 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科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科学
人文科学
哲学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法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 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文学 新闻学 ···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 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 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 2.从认识论的角度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
法律部门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 法学体系 宪法学 行政法学 民法学 刑法学 ···
2.从认识论的角度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如:法理学。 特征: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 应用法学:研究具体法律规范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及法 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律制度的运作。如:刑法学。 特征: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 边缘法学: 的广泛性。 指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 研究 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 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
如:对于婚姻这种法律现象,法学就要研究从古至今 关于婚姻的建立条件、婚姻法律的发展沿革,等等。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1.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 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亲迎。 3.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 去、淫去、妒去、恶疾去、 多言去、盗窃去。 4.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法理学讲义
9月份阅读书目
《法学野渡》 郑永流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庆节后第一次课交读后感
10月份阅读书目
《西窗法语》 刘星 法律出版社
10月最后一堂课交
11月份阅读书目
《寻找法律的印迹》 余定宇 法律出版社
11月最后一堂课交
推荐书目(选读)
《走不出的风景》 苏力 北京大学出版社
课程教材
误区之二
所有社会现象都无一例外的具有法律意义、 需要法律调整?
案例
周某与韩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韩某 主动约周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韩某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周某。但周 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去电影院。韩 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要与周某“断交”。
该事例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是否属于法学的研究对象?
舒国滢: 《法理学导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2版
辅助教材
张文显: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4版
辅助教材
葛洪义: 《法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12年第2版
辅助教材
付子堂: 《法理学初阶》 法律出版社 2009年第3版
描绘你心中的法律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