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明确规定了若干种的不同罪名,除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外,也还有刑法第266条的普通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至198条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在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都是通过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合同”这两个司法认定的难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述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虽然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古来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代刑法都没有对此予以规定。我国古代和近代关于利用合同或者契约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都按照诈骗犯罪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1950年7月25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规定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该法条第1款规定:“与国家机关、国营或公营企业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有或公有财产受重大损害者,处3年以下监禁,并可酌处罚金:(1)盗卖、侵占或掉换国有或公有财产;(2)
以掺杂或偷工减料之方法损害财物品质;(3)故意拖延交货或不按时完成任务;(4)其他不忠实履行合同之行为。”实践中的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被该规定中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口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口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做了进一步解释,该条文规定:“根据刑法(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该条文明确表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第一次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但仍未作为独立的罪名出现。
1997年3月14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第一次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为一个独立的新罪名。
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取决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行为人看不见、摸不着的主观心理状态,存在很大的难度。但作为有意识有理性的人,其主观心理状态决定行为,其行为又能反映心理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予以推定,这种推定是建立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基础上,由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意图。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客观表现形式: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务。由此可见,这五种行为都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