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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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因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其解决机制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欺诈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其后果主要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纷纷民事欺诈行为一、引言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都非常低。

1998年,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仅为64%,合同履行率仅为50%,如此低的合同履行率,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占全部诈骗案件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占80%以上。

可见,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它还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正确认识合同诈骗罪有着重大意义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我国关于利用合同诈骗的首次立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1950年7月2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曾规定了不忠实履行合同罪。

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以后的动乱,该刑法大纲草案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1979年刑法对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单独的罪名。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次把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使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一样,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时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难问题,如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错误地把合同诈骗罪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或者错误地把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和合同纠纷当作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处理,甚至错误地将合同诈骗罪简单地认定为诈骗罪。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专业:经济犯罪侦查姓名:余俊楠指导老师:沙莉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侦查安难点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非常的重要。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文将综合我国侦查学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侦查活动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侦查难点认定Abstract: with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 and influence of the contract in our life more and more common,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 accurate grasp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difficulty of conviction is very important. The contract fraud is a contract for cover, concealed, complicated cases of means of fraud crime. In all cases, the contract fraud crime of fraud involving possess high proportion, has become the hot current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the difficulty. This will be our investigation science and comprehensive concept for basic principle and system, in order to grasp this investigation.Keywords: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difficult;decision目录一、绪论(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31、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32、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3(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3(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4二、本论.....................................................4(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4(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4 (三)如何把握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5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5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73、收集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74、本罪的犯罪对象..........................................................7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7三、结论....................................................7四、致谢.....................................................8五、参考文献.................................................9一、绪论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

2018年5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May 2018 第3期(总第109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3(Ser. No. 109)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迟 旭, 张童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摘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大多数经济犯罪罪名中所具备的主观要件。

从办案实践来看,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和难题。

文章通过分析现有文献,阐述了实践中办理该种案件时主观认定主要面临着标准把握难、证明难的“两难”困境,这是由现阶段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诉讼协作机制、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等不完善所造成的。

对此,从侦查层面以及宏观治理的层面,提出对策以提高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并促进经济犯罪治理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合同诈骗;主观认定;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18)03 -0007-04收稿日期:2018-01-28作者简介:迟 旭(1994-),男,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张童影(1993-),女,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刑民交叉”和“行刑交叉”一直是经济犯罪侦查中两个突出的难点问题,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则是侦办经侦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突出体现之一。

究竟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涉及刑事的合同诈骗?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应达到何种证据标准?这些问题常使得办案机关颇感棘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是造成现阶段办理该种案件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诈骗犯罪中主观认定的难点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关键,也是整个经侦工作的难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办理失败,焦点问题几乎都集中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存在很多难点问题。

正确理解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相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以期望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中准确把握本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合同诈骗罪己经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发性的犯罪。

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合同诈骗罪。

它已经成为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复杂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问题合同诈骗行为,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是重中之重,它同时也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所以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内容就司法实践而言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出发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大多数是要从犯罪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

在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中,要综合以下各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者为履行合同而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工作;三是对于另一方给付的财物,犯罪人是如何安置的;四是要看犯罪人是否有正当的未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当中,最能体现出其的主观目的,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这些判断主观故意的内容当中,最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应该是看犯罪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

相对的补充性、次要性的认定标准是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间接故意是否属于该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含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的。

有些学者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去确定也不去关心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其自身的履约能力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态。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如何 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中“ 合 同" 的含 义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 么如何界定“ 同” 合 的内涵与外延呢?对这一点学
术界鲜有论及 ,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 因为对 “ 合同” 含义的理解不 同, 从而对案件定性产 生争 议的情况。
同” 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在具体案件中, 必须将行为人的行为及行为人利用的“ 同” 合 放到
我国刑法第 2 4 2 条规定 的合同诈骗罪是指 以 非法 占有为 目的 在签订 、 履行合 同过程中 , 骗取
对方 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 以 合同这种“ 法方 式” 合 为掩护 , 手段 隐蔽 , 况复 情 杂, 在司法实践 中认定合 同诈骗罪存在诸多难点
问题 , 笔者试就此作些探析 , 以期对公正执法有所
宗 旨就在于维护正常 的市场秩序 , 因而合 同法中
关于“ 合同” 定义的规定就应当作为合 同诈骗罪中
三、 如何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与民事 欺诈 的界限
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 民事欺诈行为
“ 合同” 含义的重要参考。合同法第二 条规定 :本 “
法所称合 同是指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 、 法人、 其他组 之间的界限, 一直以来都 是司法实践 中颇 为棘手
有人认为合 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仅指经济合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中去考察。有的案件 中, 行为 同, 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同” 合 包括 民法理 人虽然利用了可 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 同形式 , 但
论上 的所有“ 同” 合 。笔者认 为 , 上述两种观点均
有失偏颇 , 不能体现合 同诈骗罪 的立法宗旨, 也影 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 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 行为的性质, 对行为人也不应 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那么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呢?难点之⼀:如何理解“利⽤合同”我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法者的⽬的是要全⾯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

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定的困惑和疑难。

“其他⽅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当事⼈及其代理⼈或者权利义务继受⼈财物的、作为债务⼈的⾏为⼈,向第三⼈隐瞒未经债权⼈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从⽽逃避债务的等等。

但这些列举同样⽆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个普遍适⽤的原则,那就是要看⾏为⼈是否“利⽤合同”进⾏诈骗。

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合同诈骗”这⼀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法、⼿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法。

合同诈骗的⾏为⼈利⽤“合同”这种对双⽅当事⼈具有约束⼒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的原则,达到⾮法占有他⼈财物的犯罪⽬的。

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难点之⼆: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是⼀个⼗分复杂的问题。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作者:施志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刑事经济犯罪中以合同诈骗居多,民事经济纠纷中以合同纠纷居多,这两者在司法认定中往往有交叉,从而给各自的认定带来困扰。

从实际案例分析来看,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刑事司法中区分二者仅能使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作者简介:施志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77-02刑事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有二:一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二是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共犯。

本文拟以两个实际案件为例,对上述两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问题首先从本质上来说,合同诈骗都属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都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只是前者行骗的方式必须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已达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罢了。

其次经济纠纷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的经济纠纷可包含排除犯罪以外的所有涉及市场经济交往的民事法律纠纷,包括一般不构成犯罪的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甚至泛指一切不构成犯罪可由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法庭予以审判的民事经济行为。

而狭义上的经济纠纷,则剔除了上述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一般指的是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各方对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方式等有争议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或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民事经济行为。

因此如采用狭义的经济纠纷概念,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首先在行为上,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进而在主观故意内容上,是否能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欺诈目的。

而这两点恰恰是在刑事办案实际中最难把握的难点,尤其以认定“非法占有”欺诈目的难以把握,有以下案例分析为证。

公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代表花都区狮岭皇廷皮具制品厂(有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与花都区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皇廷皮具制品厂包工包料按要求加工1300个拉杆箱(交货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收取了花都区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45000元定金。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要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97年刑法专门在第224条增设了合同诈骗罪,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手段、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犯罪,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在本文中,笔者就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等司法实践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罪。

标签: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司法推定;法条竞合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怎么界定,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目前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有二种主观观点:一种观点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即: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指经济合同。

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考虑合同诈骗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本意,着重于合同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

应当将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交易行为,同时又具有财产转移性行为的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适用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指所有发生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具有经济内容,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

上述对合同的界定与合同法对合同的界定,在逻辑关系上是交叉关系,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虽然主要以合同法中的合同作为基础,但并不与合同法中的合同重合或被合同法中的合同所包含。

合同诈骗中的合同,首先必须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

合同诈骗因其具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性质,决定了合同诈骗的合同只能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否则行为人将因为无法取得财产性利益而失去了合同诈骗主观方面的要件。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涉及到以下内容:
双方的基本信息:
涉案双方应当明确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的起草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刑法》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的起草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如甲方享有合同款项的支付权利,乙方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等。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的起草应当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保证其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

其他:
在起草合约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合约的终止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五个难点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五个难点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五个难点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真的是让不少法学小白摸不着头脑。

你别说,就算是老法师看到这些东西,也有点头大。

别看它们是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实际上里面藏着不少“坑”,让人走进去很容易,想出来可就难了。

今天就来聊聊那些让人捉摸不透的“难点”,带你一起探个究竟,看看到底哪些是那些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的地方。

要说第一个难点,非“合同成立”莫属。

很多人一听到合同成立,可能就会想,哎呀,那不就是签个字嘛,简单得很。

其实呢,这个“成立”背后,可大有学问。

在民法典合同编里,合同成立并不是你和我握个手,签个字就完事儿了。

咱们常说“言出法随”,那就是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比如说,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都是自愿的,合同内容也得清晰明了。

你要是只字不提价格,或者条件模糊,那就别指望法院会认为你们俩真的是签了合同。

有时候双方的承诺要用明示的方式来确认,像什么口头承诺啊、微信短信啊,这些都可能构成合同成立的证据。

你一不小心,合同成立的“标准”就给你抬高了。

所以,大家千万别随便口头答应什么,要是没有细节,那可真就闹大了。

再来说说“合同效力”的问题。

这可是让不少商人、创业者操碎了心的事。

你看,合同签了就该有效吧?可民法典司法解释告诉你,“有效”这个事儿不简单啊,得分情况。

比如说,你签了合同,结果对方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哎呦,那这合同根本就不能成立!或者说,你签了个合同,结果条款里有个“霸王条款”,这种不公平条款,法院也有可能判定它无效。

所以,在签合同之前,大家一定要看看是不是符合那些基本的法律条件,别觉得签了字就万事大吉,那你就太天真了。

有个特别头疼的点,就是“合同履行”。

这个问题最容易让人头疼。

履行得好,大家都开心;履行得不好,麻烦就来了。

民法典明确要求,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约定时,另一方就可以主张履行。

可是,履行的方式、时间、地点,有时候双方理解不一,也容易引发争议。

比如说,我跟你订了个卖房合同,约定了一个交房时间,结果你迟迟不交,那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直接告你要求交房?但如果你有合理的延迟理由呢?这就得看情况了。

诈骗罪司法实务难点探析

诈骗罪司法实务难点探析

诈骗罪司法实务难点探析作者:张长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诈骗罪民事欺诈犯罪成本非法占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用欺诈的方式使得对方陷于错误的认知,对方由于错误的认知进而处分相关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被害人因此丧失财产所有权,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具体表现在行为人通过虚构相关事实,隐瞒相关真相,使得对方产生了错觉,信以为真,进而交出财产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等。

目前,对于二者的区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突出反映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从主观方面,主观故意形式,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和分析。

在主观方面,刑事方面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则没有这种要求,仅要求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手段牟取更多的利益而已。

在故意形式方面,诈骗罪在故意形式方面必须为直接故意,而民事欺诈的故意形式不仅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最后可以根据行为人在收取对方财物后对财物使用、处置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一观点认为,诈骗罪与一般民事诈骗行为非法占有难以区别,主观故意方面也难以界定,但可以根据数额大小轻松区分到底属于诈骗罪和还是民事欺诈,如果达到数额较大。

数则构成诈骗罪,反之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则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关于诈骗罪中诈骗数额如何计算,是否应当扣除犯罪成本。

目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具体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诈骗中的诈骗数额的意思就表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因为在具体案情中,被害人尽管了被行为人骗了,但其也肯定获得了一定财物,这财物也是具有一定价值的,那么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额就应当用付出的金钱数额或者财产数额减去得到的金钱数额和财产数额,两者之间的差就是实际的损失数额。

另外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去分析,诈骗的行为人诈骗所得也是其之后获取的金钱数额或财产数额减去之前为实施诈骗而花费的成本,所以诈骗罪中的诈骗数额应当减去或扣除行为人的犯罪成本。

最新-浅析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认定 精品

最新-浅析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认定 精品

浅析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认定一、合同诈骗罪概述一合同诈骗罪的实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我国在97年新《刑法》实施以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通常会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①在97年新《刑法》制定之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应当独立成罪曾有过深入探讨。

立法最终在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情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单独列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形式,犯罪客体不再仅仅是财产权,而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权益和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结合。

从立法设计上也能看出,该罪名被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下,也意味着该种行为所侵犯的不仅仅是财产权益,更是一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1.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罪不同于一般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合同诈骗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而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2]普通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普通诈骗罪可以通过单方虚假表述的形式,而合同诈骗罪中必须存在相应的合同。

2.该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合同诈骗罪相较于普通诈骗罪,其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更包括对市场经营正常秩序的破坏。

合同诈骗罪的设立目的之一便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于利用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则不应当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围。

二、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合同含义的理解存在的争议。

我国97年新《刑法》虽然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一直以来都没有出台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来解释其中合同的含义。

在刑法理论界,对该问题曾有过诸多探讨,但一直以来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是如何对合同的含义进行理解。

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裂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在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

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罪数问题、共犯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此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文将综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ww1]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loCALHosT①1/ 4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合同诈骗罪使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合同成为侵犯他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法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

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

②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

2、客观特征从本质上讲,合同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

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他人签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致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之一。

而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常常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具体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2.诱骗他人签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3.致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

对于这三个条件,需要分别阐述其含义。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合同诈骗罪的首要条件,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条件。

虚构事实一般指无法对外界真实情况做出准确描述或编造不符合事实的虚假内容。

比如在销售住房时,故意宣传该房屋为顶楼,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隐瞒真相则是指明知真相却故意对外隐瞒。

比如在销售二手车时,明知车子有严重故障,但却实施伪装以达到骗钱的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是诈骗罪需要具备的条件。

诱骗签订、履行或解除合同诈骗罪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诱骗他人签订、履行或解除合同。

诱骗是指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他人对合同具有错觉,从而误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行为。

例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销售人员故意隐瞒了该房屋近期内的大修的事实,导致购房者被迫支付了较高的维修费用。

致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合同诈骗罪的本体。

其实质是经济利益的剥夺或减少,是指因合同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的钱利权益受到实际损失。

例如,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房屋销售人员虚构房屋状况以迫使消费者购买了一套格调不高的高价房屋,从而导致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

司法认定难点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还会存在一些司法认定的难点。

认定虚构事实的难点在合同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其中虚构事实的认定是存在较大困难的一个环节。

首先,虚构事实与口头承诺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些口头承诺可能会被认定为虚构事实,但有些口头承诺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虚构事实。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doc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doc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诈骗罪是一种以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文将综合我国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

有学者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

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李春秀;王康
【期刊名称】《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9)006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财产类犯罪的常见罪之一,因在认定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方面容易产生争议,使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行为人前后的一系列行为,坚持无罪推定原则、重视无罪辩解原则、慎用推定原则,并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从而将诈骗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纠纷区分开来.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李春秀;王康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16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1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
【相关文献】
1.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J], 肖中华
2.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J], 钱艳梅
3.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J], 王志亮;王宝祥
4.当前合同诈骗罪认定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J], 王宗光;张玉琴;
5.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相关问题探究 [J], 闫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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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合同诈骗犯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犯罪,它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还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冲击了诚实信用的商品交易原则,所以对此类犯罪的正确认定和严厉打击对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所在的法院2007——2009年共审理合同诈骗案15件,其中仅2件中的2名被告人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重大异议,其余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辩护意见,其意见包括以下几种:(1)被告人从头到尾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合同诈骗罪是直接故意犯罪,无目的则无犯罪;(2)被告人与对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了被告人无法预见的事由,才导致其丧失履行能力的,因此,该案应为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必须考虑上述被告人可能提出的异议,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认定也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鉴于此,本文不对合同诈骗罪作全面剖析,仅以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并结合案例作些初步探讨,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案例1:2006年6月15日和2006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承包新都区龙桥镇渭水村吴成智联建工程和郫县三道堰工程。

被告人以上述工程需用架管扣件材料为由,于2006年9月2日与志军租赁站、2006年7月4日与胜邦公司、2006年7月4日与鼎盛租赁站、2007年1月8日与恒昌租赁站分别签订了架管扣件材料的租赁合同,并采取租来就卖或者使用一段时间后就卖的方式,先后多次从上述单位骗出建筑用架管83900余米、扣件61900余套。

除归还被害单位极少的架管扣件材料和支付极少的租金外,其共骗取架管69500余米、扣件39500余套,合计价值人民币890234元。

所有的架管材料均由被告人晏某某销赃至异地的其他租赁站,销赃得款30余万元,赃款均由被告人张某某占有和支配。

合同诈骗认定困难有哪些情况

合同诈骗认定困难有哪些情况

合同诈骗认定困难有哪些情况我们都知道合同诈骗罪是⼀种涉及⾮法⽬的签订合同的诈骗罪。

在⽇常⽣活中,我们经常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这时我们就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防被欺骗。

那么,合同诈骗认定困难有哪些情况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认定困难有哪些情况对于不满⾜下述情况的,属于合同诈骗认定困难。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为。

这⾥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借款合同进⾏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段使得对⽅产⽣错误认识进⽽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他⼈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地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件。

(3)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

(4)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这⾥所说的其他⽅法,是指在签订、履⾏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的上述四种⽅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当事⼈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的的⼀切⼿段。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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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明确规定了若干种的不同罪名,除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外,也还有刑法第266条的普通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至198条的各种金融诈骗罪。

在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都是通过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合同”这两个司法认定的难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述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

虽然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古来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代刑法都没有对此予以规定。

我国古代和近代关于利用合同或者契约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都按照诈骗犯罪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1950年7月25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规定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

该法条第1款规定:“与国家机关、国营或公营企业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有或公有财产受重大损害者,处3年以下监禁,并可酌处罚金:(1)盗卖、侵占或掉换国有或公有财产;(2)
以掺杂或偷工减料之方法损害财物品质;(3)故意拖延交货或不按时完成任务;(4)其他不忠实履行合同之行为。

”实践中的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被该规定中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口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口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做了进一步解释,该条文规定:“根据刑法(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该条文明确表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第一次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但仍未作为独立的罪名出现。

1997年3月14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第一次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为一个独立的新罪名。

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取决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行为人看不见、摸不着的主观心理状态,存在很大的难度。

但作为有意识有理性的人,其主观心理状态决定行为,其行为又能反映心理状态。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予以推定,这种推定是建立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基础上,由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意图。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客观表现形式: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务。

由此可见,这五种行为都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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