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与追究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 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

(二)区别对待原则。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

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

(三)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四)回避原则。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监事长

成员:审监察部、资产保全部、人力资源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第七条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直接领导,下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办公室”),设在审监察部。

责任认定办公室主任由联社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责任认定办公室人员由审监察部人员构成。

第二节职责

第八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联社不良资产责任问题作出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二)对责任人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审议,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小组成员在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四)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联社公章。

第九条责任认定办公室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上报的有关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向责任认定小组报告有关材料、准备会议;

(四)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决议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五)送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给当事人;

(六)接收当事人复议申请等;

(七)由责任认定办公室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审监察部部门公章。

第三章围与对象

第一节围

第十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围:

(一)以七级分类口径认定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二)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联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贷款管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事项。

第十一条损失额的确定

(一)不良资产有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3年(含),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处置抵

(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

(二)不良贷款无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2年(含),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

第二节对象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包括贷款管理责任人及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

(一)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合约订立岗、放款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放款审核岗等;

(二)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处置经办岗、协助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管理岗及处置跟踪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资产保全岗、不良资产处置小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人员,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具体以其在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签名或信贷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人员为依据。

相关责任人签名时应在有关审批资料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或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因各种原因调动工作的,要重新明确和落实贷款及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按相关审计制度进行离任审计,认定其在任职期间所经办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并监督每笔贷款办理移交手续,相关离任审计资料及交接资料应归入信贷档案管理,以明确界定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对象根据本办法难以确定的,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表决认定。

第四章追究方式

第一节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起3年(含)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款发放时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按单笔每个责任人100-200元的幅度处罚。其中,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含)万元以下的,赔偿100元;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不含)万元以上的,赔偿200元。

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3年后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后管理人承担,赔偿金额为单笔每个责任人为100元。

第十七条非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及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

(一)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从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即时责令按照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余额的2‰进行处罚全部责任人。其中单笔每个责任人处罚最低金额不低于5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