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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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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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师资料)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师资料)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

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

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4.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6.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7.医保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8.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9.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 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攀枝花市医保 医师诚信服务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依法注册 执业、具有处方权,愿意为参保人员及特殊群体提供医
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医师的信用承诺、诚信协议、信息 归集、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
(七)为参保人等提供就医及用药咨询等相关服务; (八)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协助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本院医保医师签署《诚信 服务协议》并纳入诚信档案。医保医师执业地点等发 生变更应重新签署协议。
第三章 信息归集
第十条
应当归集的医保医师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 违规信息、表彰奖励、评价结果以及其他与医保基金 监管有关的信息等。
活动。
第四条
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客 观、准确、自愿的原则。
市医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保医师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医保医师信用管
第五条 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档案
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奖惩等信用管理工作,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库;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汇集和管理医保医师信用 信息,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医保医师所属医疗机 构应及时更新、维护医保医师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应当由医疗机构归集上报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
信息和表彰奖励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
别、医保划区、执业地点、执业类型等。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21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工作。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签订协议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第四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

新录用的医师,应当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服务编码。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XXX医保医师管理办法1目的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XXX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加强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医保医师及其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3要求3.1备案管理。

医保医师备案管理遵循医师自愿申请、医院统一申报的原则。

3.1.1申请医保医师备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3.1.1.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1.1.2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并具备处方权;3.1.1.3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1.1.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4个月内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12个月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3.1.2医保医师备案流程:1 -3.1.2.1申请。

吻合申请条件,志愿遵守服务准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均可向医务部提出申请;3.1.2.2考核。

医务部负责对医师申请资料进行考核,并存档备查;3.1.2.3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医师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3.1.2.4存案。

医务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发起存案申报。

申报医保医师存案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所属科室编码、执业资历种别、执业资历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标准性。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展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每个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医师存案。

医保医师因退休、离岗、调出等缘故原由不在本院执业,或者被撤消医师执业证书、刊出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医保医师减少手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刊出其医保医师存案信息。

3.1.3医保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医师备案信息:3.1.3.1连续24个月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3.1.3.2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服务协议和医保医师管理规定,被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2 -3.1.3.3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泸州市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泸州市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泸州市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增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注册执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经医疗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医务人员,含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学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保医师要熟悉、掌握并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积极参加医保知识培训,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第四条泸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领导全市医保医师管理工作,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医师信息库。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负责领导属地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各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保医师的备案、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传、维护医保医师相关基础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有效。

第二章备案和信息管理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务人员签署《泸州市医保医师承诺书》后,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填报《泸州市医保医师资格信息表》报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确认。

第七条医保医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变更与维护。

医保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分别报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确认。

第八条医保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时,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医保医师信息随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传输至医疗保障信息系统。

第三章医保医师职责第九条医保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服务协议;(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就医、住院;(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降低服务质量;(四)认真执行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推诿、拒收参保患者,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标准,不得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不诱导住院;(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要使用医保自费、超限制范围、超限价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时,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六)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我院特制定本制度,并督促我院医保医师严格执行:一、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违反医疗常规及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拒收、推诿参保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服务。

二、医保医师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三、医保处方必须由医保医师开具,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方,其费用收费处不予结算。

四、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中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五、医保处方限量规定,急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日用量。

普通处方量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量,指定慢性病不超过30天用量。

六、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杜绝大处方、人情方,少用或不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因病情确需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医师应事先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

签字材料应随病历存档备查。

七、医保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的识别,如其他人员代办则需由代办人员提供患者本人行动不便的有效诊断证明后,医保医师才可按照患者本人的门诊就诊手册及以往的开药记录开具药品。

八、医保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开具药品要严格符合药品的适应症。

九、医保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医保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十、医保医师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

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拒绝出院的,医保医师应自通知其出院次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医保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住院病人到门诊缴纳医疗费用,同时禁止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小处方和无指征用药、检查等。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具体包括医师的岗位设置、聘用标准、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门诊量、病房数量等指标,合理设置医保医师的岗位,确保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四条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医师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第五条医保医师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医疗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其专业领域的需求,对医师的学历、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评价第七条医保医师应当接受定期的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临床诊疗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医保医师的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估,激励医师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医保医师的奖惩机制第九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对于工作不力、造成医疗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师管理制度,明确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师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接受监督检查。

结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1.故意虚报医疗费用或者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
2.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等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医疗
服务质量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从
事医疗行为的;
4.被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严重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记分管理实行满分100分,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对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60
分及以上的医保医师给予表扬,对记分不足60分的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记分不足4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暂停其执业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对记分不足2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消其医保医
师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医师服务岗位,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医师管理,规范医保医师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资格与注册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政策;(四)参加医疗保障培训并合格。

第五条医保医师的注册程序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医师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二)医疗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注册,核发医保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医保医师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二)按照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三)遵守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定,不得违规收费;(四)按照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项目;(五)尊重患者意愿,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六)积极参加医疗保障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医保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二)串通患者或者他人,虚开处方、伪造病历;(三)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非医疗用品或者兑换现金;(四)向患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与监管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医保医师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二)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遵守医疗保障政策的情况;(四)患者满意度等。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监管制度,通过以下措施对医保医师进行监管:(一)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提高其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实时监控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三)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记录医保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违规的医保医师,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等处理。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21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签订协议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第四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

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

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4.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6.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7.医保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8.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9.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INGBIAN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医保政策及协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医保医师资格第二条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学分,且由定点医疗机构聘任。

第三条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近两年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严重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保医师从业资格范第五条医保医师可在本统筹区内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第六条未取得或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资格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岗位。

第四章注册管理第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报盘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注册备案。

第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发生人员变动(包括新增、转出、退休、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或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须在变动情况发生当月及时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更改信息。

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定期进行医保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条对医保医师发生违规情况,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

违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书面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及本人,视具体情况决定暂停执业或取消其医保医师资格。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医保医师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医保医师实行记分管理,基础分数为10分。

(-)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给予每例扣1分:1••未因病施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2•未按规定执行告知签字制度的;3•对医保政策解释不准确或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参保人员有效投诉的;4•未按《辽宁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不及时、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5 •对意外伤害就诊的参保人员,未记载受伤原因和经过的。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建立医师诚信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内医保医师及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上传备案信息的医师。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离休干部等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医保医师诚信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部门联动和规范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搭建医保医师诚信管理数据平台。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医师执业注册及医疗行为的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医保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及定期考核相关信息。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动态录入医保领域失信信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并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时予以限制。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受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医保医师进行协议管理,负责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医保医师信息登记和诚信考核、记录以及结果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模块中,对本机构医保医师诚信数据管理进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

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

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4.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6.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7.医保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8.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9.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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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社保局建立医保医师动态管理机制,对医保医师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积分制。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不跨年度累积。

市社保局将扣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告知违规医保医师。

在考核年度内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除进行培训考核外,给予以下处理:扣分累计6至8分者,暂停医保处方权3个月;扣分累计9至11分者,暂停医保处方权6个月;扣分累计12分者,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暂停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并受到法律制裁的,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当年全部积分。

(一)串通他人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编造医疗文书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开医药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三)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2分。

(一)隐匿、销毁或恶意涂改医疗文书等资料;
(二)推诿或拒收参保人员;
(三)未严格核实,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如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或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1分。

(一)门(急)诊、出入院病历记录等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
(二)允许参保人员挂床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三)未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导致冒名住院;
(四)超标准用药;
(五)医疗收费存在套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
(六)违反诊疗常规或用药规范治疗;
(七)应用“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或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参保人员投诉;
(八)医院处方点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次数在5次以上;
(九)不配合市社保局日常考核工作,搪塞、拖延提供病历等资料。

第十八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保处方权,年度内期满恢复的,年度内的扣分仍然有效;恢复医保处方权的时间为下一年度的,执行下一年度的初始积分。

第十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保处方权,期满恢复后,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再次违规扣分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医保处方权1至12个月;
第二十条暂停医保处方权或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医保患者交接工作,不得贻误治疗。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局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等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的服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医师服务质量、执行政策等情况,制定医保医师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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