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浙财采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和培训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82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的各类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管理的范围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均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定点饭店、酒店、宾馆、会议中心、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场所)举办。
中央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点场所的名单及价格信息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包括在杭和杭外的定点场所)名单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重要通知栏目公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浙财社〔2010〕298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29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自愿选择、免费参加、属地管理、就近培训、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培训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由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自愿报名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二)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浙财政字[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七年七月三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交通费开支规定(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浙委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18日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浙财社〔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浙财教字〔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分市县补助比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省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的、面向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自2009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和幼儿园升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改造和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添置;(二)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用于幼儿园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开支;(三)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幼儿园教师培训相关的业务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浙财预〔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浙教师〔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0〕4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 -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倾斜欠发达地区”的原则,以提高幼儿园教师保教能力为重点,统筹规划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园长培训、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和幼儿园教师培训者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长效机制。
二、培训目标2010年至2012年,全省培训10000名农村幼儿园省市级骨干教师和园长,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的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培训30000名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幼儿教师,大力提高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培训400名幼儿教育教研员和进修学校培训教师,形成一支素质较高、专兼结合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者队伍。
三、培训计划、对象和时间(一)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园长培训计划安排:2010年至2012年, 全省培训10000名农村幼儿园省市级骨干教师和园长,其中培训省级骨干4000名,市级骨干6000名。
遵循倾斜欠发达地区的原则,省级骨干培训名额分配,以各地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数为基数,根据一、二、三类地区的分类,按1:0.9:0.8比例确定培训计划。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浙财行[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4日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收费。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下同,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有专项经费来源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1象收取培训费。
第六条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一)课时费。
单位课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具体培训课时费按省规定的单位课时费标准及必要的培训课时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培训~具体培训课时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核。
省级单位及中央单位举办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举办的~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
(二)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收取此两项费用须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收取标准可由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成本核定。
教材资料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举办培训的单位不得发放或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浙教监管〔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监管〔2021〕6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局),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省教育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附《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协议(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
附件:《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浙江省且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8日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收费。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下同,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有专项经费来源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1象收取培训费。
第六条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一)课时费。
单位课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具体培训课时费按省规定的单位课时费标准及必要的培训课时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培训~具体培训课时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核。
省级单位及中央单位举办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举办的~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
(二)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收取此两项费用须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收取标准可由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成本核定。
教材资料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举办培训的单位不得发放或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公务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省委《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按本办法管理。
省、市委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以培训课程的选择为基础,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学分为标准,对公务员个人的年度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一项制度。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学分确认、登记、考核等;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按照培训项目确定学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培训的课程设置、学时等明确相应的学分分值并公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浙人社发[2011]28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和行业国际视野、跨语言交流能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和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理念。
“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计划自2011年开始到2013年,每年选派1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每个培训项目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组织管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每年的培训项目,制定出国培训计划。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人员,组织专家选择确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培训协议。
三、人选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一定外语水平。
(二)身体健康,企业技术工人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技工院校教师年龄在48周岁及以下。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核
内15元的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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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公” 经费
1. “三公”经费组成:公务接待费、公用务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 因公出国(境)费。
2. “三公”经费审批手续要求:单位在进行公务接待、公车修理 (保养)、会议活动前,应由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公 车修理(保养)、会议活动审批单,经单位办公室(秘书处) 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事前审批)。在按财 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时,需同时提供审批单、正式发票、 费用清单,方可报销公务接待、公车修理(保养)和会议费用。 (衢委办发(2012)63号、衢委办发(2013)24号)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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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接待费
(4)标准控制: I.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
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II.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III. 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IV. 市域范围内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凡设有单位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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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差旅费
7、出省学习考察相关规定: ① 各地各单位如确有必要组织、安排机关干部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
察的,必须将学习考察组负责人(包括组成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路线、所需经费及开支渠道等,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 府分管领导批准。 ② 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出省学习考察须经市委、 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事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衢委办通(2014)35号。 ③ 市管领导干部国公务确有必要到省外学习、考察、培训、研讨、招商、 参展的,报市分管领导审批。衢纪发(2004)9号。(已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浙财政字[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4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精神,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加强省直机关培训费使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培训费用,切实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率。
第三条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培训机构举办。
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部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
省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第四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
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各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培训期间,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游览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中的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培训费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第五条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培训点。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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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