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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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镇政办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44号)各处(室)、队:根据市领导和各秘书长的工作分工,现将办公室各处室岗位职责明确如下:秘书一处1.负责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联系、安排等工作。

统一扎口安排辖市(区)、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

2.负责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3.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全体(扩大)会议的会务工作,参与和协调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务及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负责市领导所需会议室的安排。

4.负责安排内宾公务接待等工作。

5.负责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办公室的财产、报刊资料、办公用具购置、管理,出具介绍信及工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7.负责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的记录整理工作。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值班工作岗位职责:1.负责值班电话的接听、记录、呈报、处理工作,做好值班日志。

2.负责编排发放《本周市政府领导工作日程安排》;负责值班费的发放。

3.接听电话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对重要的电话和问题,要及时填写《电话记录单》或整理成书面材料,呈送办公室领导阅批,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要迅速向领导报告,一般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同有关方面联系解决。

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

4.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安排衔接好下班时间和节假日轮值人员。

5.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做好值班工作,及时存储值班工作资料等。

6.负责编印《值班要情》、《值班快报》,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7.做好保卫保密工作,协助值班民警维护好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镇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受理最底级、逐级复查复核”的要求,完成信访三级终结程序。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

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范围。

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告之信访人应向信访问题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应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镇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督促、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审查、修改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协调处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分歧、矛盾;承办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研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答复意见;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镇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53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公司,是指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的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包括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镇江风景旅游发展总公司、镇江市港口有限公司、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等(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二章评估目标第三条市政府每年下达各投资公司年度综合经营目标。

各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结合自身发展规划提出预案,经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审定。

由市政府领导与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市政府调整投资建设任务时,相应调整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章项目监管第四条对投资公司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对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功能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公司应确保完成。

对符合主营业务范围、自身投资能力许可、经济效益较好的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跨产业特别是“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的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镇政办发〔2015〕167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
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拟定上报。

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

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

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

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

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

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拟订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专项规划和计划。

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镇政办发[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9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对质量强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朱晓明市长副组长:胡宗元副市长成员:徐海亮市政府副秘书长顾小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蒋乃平镇江质监局局长朱云峰市发改委主任薛峰市经信委主任尤廉市国资委主任赵珏市教育局局长柏晓宏市科技局局长胡培红市监察局局长王荣正市财政局局长秦双林市人社局局长刘晓东市环保局局长陈可可市住建局局长丁锋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潘早云市农委主任王梅芳市水利局局长刘吉顺市商务局局长林枫市卫生局局长黄春年镇江工商局局长李瑞林市安监局局长殷国兴市统计局局长徐萍市旅游局局长史国平市食药监局局长缪斌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行长祝林镇江检验检疫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江质监局,蒋乃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1.镇江质监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推动名牌发展战略实施,推进质量强企、质量强业、质量强市建设,研究提出质量强市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围绕质量强市建设,制定实施宣传方案,协调和组织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3.市发展改革委:推动质量强市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完善促进服务业质量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推进实施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和名牌培育工作,开展服务业质量评比活动,提交年度服务业十强企业质量报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2•【字号】镇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5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2日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强化平台系统应用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1.全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以下简称“统建平台”)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2.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统建平台的技术保障、安全管理和网上政务大厅的运行维护。

市监察局具体负责行政监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权力库的运行和维护,审核权力事项的变更及调整、工作流程图变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负责法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市政务服务办具体负责所有进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网上办理的运行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落实统建平台建设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3.各级政府、市级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统建平台中完成,并接受网上监察监控管理。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统建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4.统建平台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镇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镇政发〔2012〕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镇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5•【字号】镇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5日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试点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等文件精神,按照“诚信镇江”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

根据“信用中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标准,结合镇江实际,制定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规范、信息交换标准和信息技术标准等,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系。

依法依规。

对信息依法依规实行分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镇政办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0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各厅局、兄弟省、市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审核。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

(七)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镇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3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全面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2.调查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3.对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4.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相关创建工作。

5.负责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1.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

2.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基层组织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加强城市管理公益性宣传。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

3.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工作。

4.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

6.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镇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9日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有关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镇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镇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五)拟订实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

组织指导军供站(招待所)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七)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人民政府第一
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16
•【字号】镇政办发[2012]30号
•【施行日期】2012.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
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江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秦景安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孙晓南市政府秘书长
曹丽虹市法制办主任
常任委员:XXX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秦双林市人社局局长
吴海平市信访局局长
徐洪兴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张卫东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杰市住建局党委副书记
钱家宝市法制办副主任
陈皓市法制办复议处处长
非常任委员:胡荣明市人大内司委主任
吴登昌市政协法制委主任
卢千红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魏敏江苏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徐邦义润州区政协副主席
施玉平金山物流经理
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曹丽虹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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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1]282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2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镇江市是2011年确定的全省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市之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在全国率先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效率优先、优化配置、畅通渠道、提高质量”的原则,通过审议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公开公正审理案件,畅通行政争议解决渠道,并对省法制办确定的我市所属辖市、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为本市今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夯实基础。

二、功能定位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受理、审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全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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