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路基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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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总则

1.1 目的和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路基篇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作业条件

2.4 安全文明施工

3 一般路基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挖方路基

3.3 填方路基

3.4 雨季施工

3.5 安全文明施工

4 路基排水

4.1 一般规定

4.2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4.3 跌水、急流槽

5 特殊路基处理

5.1 一般规定

5.2 盲沟、渗沟施工

5.3 软土地基处理

5.4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5.5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5.6 安全文明施工

6 路基防护

6.1 一般规定

6.2 浆砌片(块)石或溷凝土预製块防护 6.3 护面牆防护

6.4 路基生态防护

7 挡土牆

7.1 一般要求

7.2 施工工序

7.3 施工要点

7.4 质量控制

8 预应力锚索(杆)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工序

8.3 施工要点

8.4 质量控制

8.5 锚索(杆、地梁)框架

8.6 锚索(杆)检测

9 涵洞、通道

9.1 一般规定

9.2 圆管涵

9.3 盖板涵

9.4 箱涵、通道

9.5 倒虹吸

10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10.1 路堤整修

10.2 路堑整修

10.3 路槽移交

11 路基监测与观测

11.1 一般规定

11.2 软基工程观测

11.3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11.4 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12 取、弃土场的整治

12.1 取土场

12.2 弃土场

12.3 安全文明施工

路面篇13 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13.1 一般规定

13.2 技术准备

13.3 机具准备

13.4 材料准备

13.5 路基核验

14 碎石的开採与生产

14.1 料场作业

14.2 片石的开採

14.3 碎石的生产

15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 15.1 一般规定

15.2 材料要求

15.3 混合料组成设计

15.4 试验路段

15.5 施工要点

15.6 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

16 级配碎石垫层、底基层、基层 16.1 一般规定

16.2 材料要求

16.3 混合料组成设计

16.4 铺筑试验路段

16.5 施工要点

16.6 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

17 透层、黏层与下封层

17.1 透层、黏层

17.2 下封层

18 热拌沥青溷合料结构层

18.1 一般规定

18.2 材料要求

18.3 配合比设计

18.4 铺筑试验路段

18.5 施工要点

18.6 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

19 水泥混凝土桥面沥青铺装工程 19.1 一般规定

19.2 施工要点

19.3 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

20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20.1 安全生产

20.2 文明施工

附录典型示意图

参考文献

1总则

1.1 目的和范围

1.1.1为规范高速公路路基路面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 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路基路面工程施工管理。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路基路面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和指南。

1.2.2 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章节划分

本指南分路基篇和路面片两部分,其中路基篇共11章,分别为施工准备,一般路基施工、路基排水、特殊路基处理、路基防护、挡土墙、预应力锚索(杆),涵洞、通道、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路基监测与观测,取、弃土场的整治;路面篇共8章,分别为施工准备,碎石的开采与生产,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级配碎石垫层、底基层、基层、透蹭、黏层与下封层。热拌沥青混合料结构层,水泥混凝土桥面沥青铺装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路基篇

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在路基施工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做好设计技术交流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

2.1.2 在做好现场调查后,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进行报批。

2.1.3 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对各类施工班级、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

2.1.4 场地规划、三通一平、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

2.1.5 做好现场取、弃土场位置选择。

2.2 技术准备

2.2.1 基本要求

(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做好设计要求和做好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遗失的标志桩等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经过复核,对存在异议的导线控制点,承包人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方法;对存在的异议的基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高程的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定正确高程。

(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全部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在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所有导线、中线、水准点的复测,增设的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技术要求等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的要求。

(5)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的控制桩点,对破坏的桩位点应及时恢复。

(6)对每项测量成果必须进行复核,原始记录应存档。

2.2.2导线复测

(1)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2)使用导线复测仪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

(4)同一项目内相邻施工段的导线应闭合,并满足同等级精度要求。

(5)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和改移,且施工期间应保证其精度。

2.2.3 水准点复测

(1) 对于交付的水准点,首先应对其进行复核,并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相关部门。

(2) 沿路线每500m宜设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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