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航道等级划分
航道的等级
国际标准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最低级为七级,即通行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六级100t五级300t四级500t三级1000t二级2000t一级5000t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
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
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
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2)双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允许船舶对驶、并行或追越的航道,又可称为双线航道或双向航道;(3)限制性航道,即由于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等原因,对船舶航行有明显的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狭窄的设闸航道、水网地区的狭窄航道,以及具有上述特征的滩险航道等。
(完整版)航道等级划分
(完整版)航道等级划分一、航道概念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
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
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水运网>> 科教>> 行业知识>> 正文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周俊安中国水运报更新时间:2009-7-28航道是水运的三大要素之一。
航道是水运赖以发展的基础,有“航运之母”之称。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航道概念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四级航道标准
四级航道标准四级航道标准是指航道标志物在海上的标准规定,它们是为了指引船只安全航行而设置的。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四级航道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航道标准适用于不同的航行条件和水域。
本文将对四级航道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船舶驾驶员和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首先,我们来了解四级航道标准的等级划分。
A级航道标准适用于主要航道,这些航道通常是水深较大、交通较为繁忙的航道,标志物设置较为密集。
B级航道标准适用于次要航道,水深和交通量较A级航道要少,标志物设置相对较少。
C级航道标准适用于辅助航道,这些航道通常是水深较浅、交通较少的航道,标志物设置较为简单。
D级航道标准适用于局部航道,一般用于进出港口或者河流等狭窄水道,标志物设置最为简单。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等级航道标准的标志物设置。
A级航道标准的标志物主要包括灯塔、浮标、信标等,这些标志物通常设置在航道的关键位置,以指引船只安全航行。
B级航道标准的标志物包括少量的灯塔、浮标等,用于指引船只在次要航道上航行。
C级和D级航道标准的标志物相对较少,主要是一些简单的浮标和标志牌,用于指引船只在辅助航道或局部航道上航行。
另外,四级航道标准还包括了标志物的颜色、形状和灯光特征等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船只在不同的航道上能够清晰地识别标志物,从而做出正确的航行决策。
比如,红色的标志物通常表示禁航或者危险区域,绿色的标志物表示安全水域,黄色的标志物表示警戒区域。
此外,不同形状的标志物也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圆形标志物表示航道的中心线,三角形标志物表示危险区域的边界等。
最后,四级航道标准还包括了标志物的维护和管理规定。
航道标志物通常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晰可见。
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确保标志物的亮灯、涂漆等工作得到及时的执行。
此外,对于受损或者失效的标志物,也需要及时修复或更换,以免给船只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航道划分标准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米、底宽45米。
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四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2.5米、底宽40米。
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5-4.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70-125米,弯曲半径670-1200米;
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水深2.6-3.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100米,弯曲半径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线段双线底宽60米,弯曲半径540米;
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水深2.0-2.4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55采,弯曲平径480-72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3.2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
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水深1.6-1.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45米,弯曲半径330-50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0米,弯曲半径320米;
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水深1.3-1.6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22-35米,弯曲半径270-2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35米,弯曲半径250米;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0-1.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0米,直线段双线底宽20米,弯曲半径110米;
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7-0.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
曲半径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1.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16米,弯曲半径100米。
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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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是水运赖以发展的基础,有“航运之母”之称。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航道概念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内河航道分级标准
内河航道分级标准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5-4.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70-125米,弯曲半径670-1200米;
•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水深2.6-3.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100米,弯曲半径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线段双线底宽60米,弯曲半径540米;
•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水深2.0-2.4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55米,弯曲半径480-72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3.2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
•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水深1.6-1.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45米,弯曲半径330-50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0米,弯曲半径320米;
•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水深1.3-1.6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22-35米,弯曲半径270-2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35米,弯曲半径250米;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0-1.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0米,直线段双线底宽20米,弯曲半径110米;•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7-0.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1.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16米,弯曲半径100米;。
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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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是水运赖以发展的基础,有“航运之母”之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一、航道概念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中国内河航道等级
精心整理
中国的内河航道的等级划分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规定,粗略如下:
航道等级船舶设计载重吨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5-4.0米,单线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0-1.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0米,直线段双线底宽20米,弯曲半径110米;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精心整理
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7-0.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1.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16米,弯曲半径100米;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
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U、M、W、V、W、%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
内河航道分级标准
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内河航道分级标准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
70-125米,弯曲半径670-1200米;
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水深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
40-100米,弯曲半径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线段双线底宽60米,弯曲半径540米;
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水深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55米,弯曲半径480-72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
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水深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45米,弯曲半径330-50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0米,弯曲半径320米;
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水深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22-35米,弯曲半径270-2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米,直线段双线底宽35米,弯曲半径250米;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米,直线段双线底宽20米,弯曲半径110米;
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米,直线段双线底宽16米,弯曲半径100米;。
三级航道标准
三级航道标准航道标准是指为了保障航道安全和畅通,规范船舶航行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三级航道标准是指在我国内河航道中,按照不同的水域特点和航行需求,划分出的三级航道标准,以便于船舶安全航行和水运管理。
本文将就三级航道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航道标准。
一级航道标准是指在内河水域中,水域宽度较大、水深较深、流速较缓的主航道。
对于一级航道,航道标准要求航道宽度不得小于XX米,水深不得小于XX米,流速不得超过XX米/秒。
此外,一级航道还要求设置清晰可见的导航标志,包括航标、灯塔等,以便于船舶夜间和恶劣天气下的航行。
二、二级航道标准。
二级航道标准是指在内河水域中,水域宽度和水深较一级航道要小一些,流速较快一些的次要航道。
对于二级航道,航道标准要求航道宽度不得小于XX米,水深不得小于XX米,流速不得超过XX米/秒。
与一级航道相比,二级航道的导航标志可以适当简化,但仍需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
三、三级航道标准。
三级航道标准是指在内河水域中,水域狭窄、水深较浅、流速较快的次次要航道。
对于三级航道,航道标准要求航道宽度不得小于XX米,水深不得小于XX米,流速不得超过XX米/秒。
由于水域条件的限制,三级航道的航行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在此类航道中需要设置更多的导航标志,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综上所述,三级航道标准是根据内河水域的不同特点和航行需求而划分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船舶的航行,保障航道的安全和畅通。
航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内河水运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航道标准的监管和执行,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和内河水运的顺利发展。
航道等级评定
航道等级评定
航道等级评定是指对航道进行分类和评估,以确定其适航等级的一种方法。
航道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航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便船舶能够安全、顺利地航行。
航道等级评定主要根据航道的水深、宽度、通航能力、导航标志等因素进行评估。
根据这些评估结果,航道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尺度的船舶航行需求。
航道等级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级航道、二级航道、三级航道等。
一级航道是最高等级的航道,通常用于大型船舶的航行。
二级航道通常用于中型船舶的航行,而三级航道则适用于小型船舶的航行。
航道等级评定的依据是航道的水深和宽度。
水深是指航道中的水位高度,而宽度是指航道两岸之间的距离。
水深和宽度越大,航道的通航能力就越强,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也就越高。
除了水深和宽度,导航标志也是评定航道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导航标志包括航标、灯塔等,它们用来指示船舶的航向和位置,帮助船舶安全地航行。
导航标志的完善程度和数量也会影响航道的等级评定。
航道等级评定对于船舶航行至关重要。
它不仅能够提供给船舶准确的航行信息,还能够保障船舶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航道等级评定是
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航运业来说至关重要。
航道等级评定是对航道进行分类和评估的一种方法,它能够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航道等级评定主要依据航道的水深、宽度和导航标志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将航道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航道等级评定对于船舶航行非常重要,它能够为船舶提供准确的航行信息,保障船舶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航道等级划分标准和限航尺度
航道等级划分标准和限航尺度航道等级划分标准和限航尺度航道是指水上运输船舶巡航的水域,它是航运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在航道规划中应考虑航道等级划分和有效控制船舶的限航尺度。
一、航道等级的划分标准航道等级划分是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航行能力、河流地貌和导航要求等因素区分不同的航道等级。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航道:允许吃水深度最大为10.7米、船舶长为218.3米、宽度为32.3米、总吨位为35000吨的大型船舶通航。
2. 二级航道:允许吃水深度最大为8.8米、船舶长为174.8米、宽度为27.4米、总吨位为20000吨的船舶通航。
3. 三级航道:允许吃水深度最大为7.0米、船舶长为135.6米、宽度为20.9米、总吨位为5000吨的船舶通航。
4. 四级航道:允许吃水深度最大为4.5米、船舶长为80.4米、宽度为12.8米、总吨位为1000吨的船舶通航。
5. 五级航道:允许吃水深度最大为2.5米、船舶长为50.9米、宽度为8.8米、总吨位为200吨的船舶通航。
以上标准是根据航道宽度、河流中的水深以及允许通航船舶的最大尺寸、吨位进行划分的。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对于不同级别的航道,应该根据其特定的情况进行不同的限航尺度控制。
二、限航尺度的控制限航尺度是指允许通航的船舶所能达到的最大尺寸、吨位等参数。
对于航道中限制通航的因素,应根据航道等级和河流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限航措施。
1. 航道净宽限制:对于航道宽度受到限制的情况,应设立执勤人员限制通行。
2. 桥梁净空限制:对于航道中存在跨越的桥梁,应根据桥梁的净空高度和水位情况制定相应的限航措施。
3. 水深限制:水深也是限制船舶通行的重要因素,对于深度受限的航道,应设立测深站对航道进行实时监测,并设置临时限航标志。
4. 弯道限制:对于存在弯道的航道,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应设立限航标志或设置限航带,以避免船舶进入弯道时因造成擦碰和碰撞而影响安全。
京杭运河航道等级划分标准
京杭运河航道等级划分标准
京杭大运河的航道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是航道的规模、水深、宽度以及能够通行的船只吨位和数量。
具体来说:
1. 第一级航道是最高的航道等级,通常具有最大的规模、最深的水深和最宽的航道。
这些航道主要位于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和浙江等地,包括天津到泗洪、扬州到杭州等重要航道。
这些航道的水位较高,可以通行大型船只,吨位容量大,船只可以在此畅通无阻地运输货物。
2. 第二级航道是规模次于第一级的航道,主要包括青岛到天津、徐州到扬州等地的航道。
这些航道虽然较第一级航道窄而浅,但仍然可以容纳中小型船只通行,只是吨位和数量有所限制。
3. 第三级航道是规模最小、水深浅且窄的航段,主要位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和浙江等地,包括泗洪到扬州、杭州到宣州等航道。
这些航道的水位和规格较低,基本只能容纳小型船只通行,对船只的吨位和数量有一定的限制。
此外,京杭大运河全程可分为七段,包括通惠河、北运河、南运河、鲁运河、中运河、里运河和江南运河。
不同段由于水量不同,属于不同的航道等级。
例如,南运河和鲁运河属于航道六级,可以通航100吨级船舶;里运河属
于航道三级,可以通航1000吨级拖带船队;江南运河一般可通航40~100吨级船舶,属于航道六级-七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具体的信息,建议查阅关于京杭运河的文献或咨询相关专家。
航道等级划分标准
航道等级划分标准
航道是指供船舶行驶的水域,其安全性和畅通性对船舶的航行至关重要。
为了统一对航道的管理和规划,各国都会对航道进行等级划分,以便船舶根据不同等级的航道进行航行。
航道等级划分标准是航道管理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介绍航道等级划分的相关内容。
首先,航道等级划分是根据船舶的吃水和尺寸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船舶的吃水越大、尺寸越大,需要的航道等级就越高。
航道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一级航道适合吃水较深、尺寸较大的大型船舶,而五级航道则适合吃水较浅、尺寸较小的小型船舶。
其次,航道等级划分还与航道的水深、宽度、弯曲程度、潮汐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水深越大、宽度越宽、弯曲程度越小的航道,其等级越高。
此外,潮汐对航道的影响也很大,潮汐大的地区可能需要更高等级的航道才能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
另外,航道等级划分还与航道上的障碍物和水文条件有关。
如果航道上存在较多的障碍物,如礁石、浅滩等,或者水文条件复杂,如洪水、冰情等,那么该航道的等级可能会相应提高,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
最后,航道等级划分还需要考虑航道的使用频率和重要性。
一般来说,使用频率越高、重要性越大的航道,其等级也会相应提高,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畅通。
综上所述,航道等级划分是根据船舶的吃水和尺寸、航道的水深、宽度、弯曲程度、潮汐、障碍物和水文条件、以及航道的使用频率和重要性来确定的。
航道等级的划分对于船舶的安全航行至关重要,各国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航道进行等级划分,并加强航道管理和维护,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畅通。
航道等级划分之欧阳学文创作
一、航道概念欧阳学文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
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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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
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
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
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
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4.按航道形成的因素划分
1)天然航道:是指自然形成的江、河、湖、海等水域中的航道,包括水网地区在原有较小通道上拓宽加深的那一部分航道,如广东的东平水道、小榄水道等。
2)人工航道:是指在陆上人工开发的航道,包括人工开辟或开凿的运河和其他通航渠道,如平原地区开挖的运河,山区、丘陵地区开凿的沟通水系的越岭运河,可供船舶航行的排、灌渠道或其他输水渠道等。
3)渠化航道:位于渠化河段内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2)双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允许船舶对驶、并行或追越的航道,又可称为双线航道或双向航道;
(3)限制性航道,即由于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等原因,对船舶航行有明显的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狭窄的设闸航道、水网地区的狭窄航道,以及具有上述特征的滩险航道等。
3)依通航船舶类别可分为:
(1)内河船航道,是指只能供内河船舶或船队通航的内河航道;
(2)海船进江航道,是指内河航道中可供进江海船航行的航道,其航线一般通过增设专门的标志辅以必要的“海船进江航行指南”之类的文件加以明确;
(3)主航道,是指供多数尺度较大的标准船舶或船队航行的航道;
(4)副航道,是指为分流部分尺度较小的船舶或船队而另行增辟的航道;
(5)缓流航道,是指为使上行船舶能利用缓流航行而开辟的航道,这种航道一般都靠近凸岸边滩;
(6)短捷航道,是指分汊河道上开辟的较主航道航程短的航道,这种航道一般都位于可在中洪水期通航的支汊内。
除上述分类方法外,航道还可按所处特殊部位分别定名的,如桥区航道、港区航道、坝区航道、内河进港航道、海港进港航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