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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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执行代表职务,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代表履职积极性不高,为民代言意识不强,严重制约着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发挥。
下面,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浅谈几点思考。
一、代表履职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代表意识淡薄
有些人把“人大代表”仅仅看作是一种政治荣誉,他们看重的只是“人大代表”头上的光环,根本没有意识到执行代表职务是一个代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有些人甚至在人大换届时想方设法找门路,跑关系当代表,而一旦当上代表,就认为大功告成,他们“只代不表”,参加代表活动时不积极不主动,几年中甚至没有提过一条意见或建议。
也有一些人本身没有当代表的意愿,他们中不乏术业有专攻的知识分子、善于经营的企业家、农民致富的带头人……选民认为这些人可以为自己代言而选举他们担任代表,这些“被动”代表缺乏为民履职的热情,仅仅满足于在本行业或本领域的成就感,因此也不会珍惜人大代表的身份,他们认为代表就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而已,这样的代表和普通群众没有什么两样。
(二)代表素质不高
一些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不多,对党的方针、政策及有
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刚开始也有极大的履职热情,但受自身素质的影响,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心声。
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时,有的发现了问题,却不知如何表达,有的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抓不住问题的要害和实质,这些代表在审议发言或小组讨论中要么表述不到位,要么不着边际,说不到点子上,因此也就提不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下去,代表履职积极性越来越低,有的在参加会议时甚至不发一言,甘当“哑巴”代表。
(三)履职环境不好
部分单位负责人对人大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够,他们认为人大无实权,通过的议案、决议可理可不理,人大代表不是上级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可办可不办。
有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只答复不办理,有的建议因涉及多个部门,最后往往因无人负责或者相互推诿而无法落实。
另外,在议案和建议办理及答复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检查力度不够,将议案和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后,对办理的进度、效果、代表满意度等缺乏跟踪监督和反馈落实的具体措施,这些无疑对代表行权履职的积极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的具体措施
(一)严把代表“准入门槛”,强化代表履职意识
加大《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人大代表的条件、权力、义务等,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组织提名等多种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
向群众公布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正式候选人直接和选民见面,候选人向选民发表“就职”演说,选民也可以向他们提问,通过相互了解,让选民真正选出自己的“代言人”。
选举委员会要对候选人的政治修养、思想品行、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通过电话、信箱、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真正把那些群众基础好、大局意识强、各方面素质高的同志推荐上来。
对那些沽名钓誉,履职意识不强,却又想通过拉关系、打招呼等进入代表门槛的人,要立即取消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的,要送交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二)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人大常委会要把提高代表素质作为代表履职的重点工作来抓。
每届代表选出后,常委会要积极组织代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和权力义务等基本知识的培训,让代表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明确人大代表履职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从而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各个岗位,他们的专业素质较高,但代表业务知识却参差不齐。
在培训过程中,要重点对如何审议“一府两院”及常委会工作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如何开展专题调研,如何进行发言审议等进行系统的学习指导,让代表了解行权履职的最基本的程序和方法,从而有效提高履职能力。
(三)建立多项长效机制,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一是建立代表考核机制。
每年对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学习培训、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提出议案建设的数量,定期走访联系选民等进行百分制考核,并将每年的考核情况作为评选代表工作积极分子和换届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代表监督机制。
选民监督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也是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
组织人大代表采取书面或口头述职、座谈、集中评议等多种方式,定期向选民述职;代表要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要搞好人大代表定期走访选民的工作,使代表及时广泛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建立代表激励机制。
坚持每年开展先进代表小组、代表工作积极分子和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等,由常委会作出表彰决定,在年终进行表彰,并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各级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四)优化代表履职环境,营造代表履职氛围
优化代表履职环境,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向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定期为代表订阅报刊、寄送常委会会刊、工作通讯以及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题报告等资料,让代表及时了解常委会工作动态和本区域重大工作部署,从而把握工作大局,对“一府两院”
实施有效监督。
二是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活动保障制度。
要保障代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保证代表活动的顺利开展。
要依法维护代表的权利,严肃查处妨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和完善常委会跟踪监督制度。
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受到重视并办理落实,解决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必将大大增强代表履职的信心,因此,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各级人大必须着力督促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可采取政府分管领导领办,单位一把手亲自督办,定期检查督促,半年回访代表等措施,提升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人大代表能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和意志的体现。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对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人大代表要珍惜自己的代表身份,不断提高履职积极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