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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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

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

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采购过程中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和监管,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并保障公司利益。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发生采购关系的供应商。

二、黑名单列入标准1、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行贿、欺诈等;2、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产品质量问题、交货延迟等;3、供应商经营状况异常,存在破产、清算、诉讼等情况,影响其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4、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信息等。

三、黑名单的制定与发布1、采购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违规行为的信息,并提交给黑名单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2、黑名单评审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供应商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列入黑名单;3、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将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公司官网、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黑名单的制定和发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不泄露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黑名单的解除1、黑名单的解除需由黑名单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确认供应商已改正违规行为,且符合合作条件;2、解除黑名单的供应商需重新进行合作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合作关系;3、对解除黑名单的供应商应进行持续关注和监督,确保其不再出现违规行为。

五、黑名单管理及执行1、黑名单管理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黑名单的列入、解除及监督机制,同时对黑名单内的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黑名单的执行应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和监管到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反馈和处理违规行为。

3、黑名单数据应定期备份与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同时对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调整。

4、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管,如限制其参与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或要求其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5、黑名单的管理及执行由公司综合信息部负责。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篇: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

3.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3.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或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经评审给予惩戒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3.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黑名单评估:1)严重违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拖延工期、擅自太高价格、降低质量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且拒绝整改和赔偿的;2)采取贿赂公司员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既成事实的;3)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面毁约或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4)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公司经营活动;5)违反诚信交易准则,造成公司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6)在公司寻衅闹事、产生不良影响的供应商。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4.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4.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中心提出黑名单供应商评估,评估通过的列入黑名单。

4.3采购部组织黑名单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更新黑名单名录。

5.管理规定5.1供应商黑名单需及时更新,在内部网公示。

5.2采购人员应经常查看,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3 黑名单供应商限制期到期后,评估决定是否延期。

不予延期的可解除惩戒措施。

编制:审核:批准:第二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我国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山东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合作与交往,营造中国xx员工廉洁从业的外部环境,构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推动建立“不能腐”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国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中国xx集团〔2019〕158号),结合山东xx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xx德州市分公司、山东省xx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山东xx)。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为山东xx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中国xx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在与山东xx合作与交往中所发生的行为,一律视同供应商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与山东xx开展商务洽谈、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合作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导致损害山东xx利益或导致山东xx员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供应商员工与山东xx员工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经查实后被山东xx采取禁入措施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存在以下不当行为,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一)通过行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致使山东xx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三)有山东xx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

(四)有山东xx各级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限定的范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

(五)其他危害山东xx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对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七条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应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并视其不当行为对山东xx利益的损害程度,设定1-3年的禁入期限。

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应同步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

万科集团各级采购供应商红黄牌及黑名单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各级采购供应商红黄牌及黑名单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各级采购供应商红黄牌及黑名单管理办法(版)1.目的规范对于公司各级工程采购供应商的合作管理,促进集团内对于供应商管理的信息共享,提升公司对于工程供应商的管理水准,促进合作的默契度提升,培养优秀的长期合作伙伴,促进合作各方的长远发展。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万科集团、各区域及其参股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各一线分公司工程类供应商。

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总包方、装修总包方、各工程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3.方案内容备注:1、如乙方为跨地域经营管理的集团企业,上述方案中的合作方指甲乙双方集团旗下的直接产生产品与服务合作关系的事业部、子公司等分支经营管理机构;2、上述对于事项的定性,须有合作各方对于相关事实及描述的书面确认。

4.管理原则对上述事项和供应商的判断应遵循慎重原则,在严格履行合作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并给予相应供应商自我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5.申报流程和决策机制各一线公司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各一线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经本公司分管工程、采购的管理层批准后,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各区域本部相关负责人;各区域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各区域本部经本区域分管工程质量的管理层批准后,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集团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集团采购管理部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对接人。

集团工程管理部召集不定期沟通会,就上述申报与各申报单位进行沟通讨论,并形成决议。

如沟通会决议为给予相应供应商黄牌、红牌或列入黑名单,将报分管工程质量的集团管理层批准后,在集团范围内发布信息,并监督落实。

6.生效时间及解释权归属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新的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终止。

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集团工程管理部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供应商管理,维护公司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保障公司的业务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及供应商管理活动。

三、供应商黑名单管理1. 定义供应商黑名单是指有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名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有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供应商进行管理和处罚的制度。

2. 黑名单原因公司在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若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a) 严重违约,如恶意拖欠货款、拒绝退换货、提供虚假资料等;b) 质量问题,如多次交货不合格或超过交货期限;c) 服务不周,如多次不按时解决问题、态度恶劣、不遵守合同协议等;d) 不合理提高价格,损害公司利益;e) 违反法律法规,如非法行贿、偷税漏税等。

3. 黑名单管理程序a) 发现黑名单情况:公司各部门应及时上报供应商违约情况给供应链管理部门;b) 评估确认情况: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对上报的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如确有违约行为,应将供应商列入黑名单;c) 通知供应商: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向违约的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列入公司供应商黑名单;d) 解除黑名单: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关整改文件并接受公司评估,若经评估合格可解除黑名单;e) 黑名单时限:一旦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公司的采购业务,具体时限由供应链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决定。

4. 处罚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a) 中止或终止与供应商的合作;b) 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公司相应损失;c) 向相关商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加强对其信用记录的监管。

五、黑名单管理的监督公司采购及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建立黑名单管理档案,每年对黑名单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供应商整改到位。

六、其它1. 公司内部人员在管理黑名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严格的保密,不得泄露黑名单信息;2. 对于供应商可能受到冤枉的情况,公司应允许供应商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3. 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体系,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4. 鼓励供应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通过激励机制提高供应商的责任心和服务水平。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列入禁止合作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1. 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

2. 分包商:承担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分包商。

3. 其他合作伙伴: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黑名单列入标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公司合同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3. 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产品或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 败坏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

5. 拖欠工程款、货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七条黑名单列入:1.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存在违反本制度情形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3. 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黑名单解禁:1. 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解禁申请。

2. 公司相关部门对解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解禁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解除黑名单。

3. 解除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应继续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再次违反。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审核、解禁等工作。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2.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3. 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范本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范本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供应商的评选、监督、考核和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对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等行为的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处罚。

第二章供应商评选与监督第四条供应商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因素。

第五条供应商评选过程中,禁止行贿、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employees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供应商监督机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第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一)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二)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信任的;(四)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五)拒绝配合公司检查,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应当停止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供应商黑名单的解除应当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评估,确认其已经改正错误,并取得公司信任后,方可解除。

第四章供应商考核与激励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供应商考核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供应商,公司可以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优惠、业务优先权等。

第十二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公司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保密与信息安全第十三条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采购管理黑白名单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黑白名单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黑白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黑名单管理1. 黑名单是指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诚信缺失、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供应商或个人。

2. 黑名单的列入标准:(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2)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3)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4)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3. 黑名单的列入程序:(1)经调查确认存在违规行为或问题后,应向供应商或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和依据;(2)将供应商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告;(3)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三年,期间不再与该供应商或个人进行采购合作。

三、白名单管理1. 白名单是指在采购活动中,表现优秀、诚信度高、质量可靠的供应商或个人。

2. 白名单的列入标准:(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3)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价格合理;(4)能够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3. 白名单的列入程序:(1)根据供应商或个人的表现和业绩,由采购部门提出建议;(2)经过公司内部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个人列入白名单;(3)白名单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可优先选择该供应商或个人进行采购合作。

四、黑白名单的调整和更新1. 黑名单和白名单应当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以确保其时效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已经整改完毕并表现良好的黑名单中的供应商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过评审后可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3. 对于新增的优秀供应商或个人,可以经过评审后将其列入白名单。

4. 调整和更新黑白名单的程序应当规范、透明,并经过公司内部审批后公告。

五、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公司内部审批并公告。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文档编号:文档版本: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编制:日期:批准:日期:文件更改记录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招标及采购活动。

2. 黑名单供应商的处理方式:2.12.2其他要求: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以下处罚措施:2.2.1入围招投标阶段:取消投标资格,如招标文件规定有投标保证金,则予以罚没;2.2.2合同履约阶段:视具体情节,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2.2.3合同维保阶段: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罚没质量保证金等);2.2.4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3.1 向我司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2 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造假的;3.3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3.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甲方指令,对项目造成工期滞后及费用损失的;3.5 中标后,违约转包、分包的;3.6 维保过程中,经甲方多次协调未能改进,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3.7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声誉影响、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3.8在招投标以及日常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和我方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给招标人施压谋取中标,或用特定技术条款影响甲方技术专业人员谋取中标的;4.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4.1 采购组对招标采购活动及供应商表现进行审计评估,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减少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公司出现的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说的供应商是指一切有偿为我方提供产品、服务、资源和金融业务收益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各单位。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第四条供应商黑名单的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便可列入黑名单:1、提供虚假材料;2、对我公司人员进行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提供的主营产品或服务严重不合格的;4、擅自变更或不履行合同的;5、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售后服务态度恶劣、不及时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各集团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依据业务特点增加其他评定条件。

第五条供应商黑名单的评定原则及流程1、业务部门或采购部门把供应商黑名单的评定材料报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负责将评定材料进行收集、提报和保管,总裁办公会负责评定。

供应商黑名单评定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供应商的名称;(2)供应商的经营范围;(3)与我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介绍;(4)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材料;(5)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经办人。

2、对于解除黑名单期限的供应商,重新要求参与投标或采购的,需由主办业务部门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定,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报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备案。

3、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将各集团提报的供应商黑名单进行0A公示,随时更新。

第三章黑名单的应用第六条根据评定条件,要将黑名单按期限划分为短期、中期、永久:1、短期:因无心疏忽、过失对集团合同履行造成利益损失的,可在本集团范围内列入短期黑名单,期限为半年;2、中长期:被证实虚抬价格、虚报数量、履行期限延误等原因对集团利益产生较大损害的,在集团系全系范围内列入中长期黑名单,期限1-3年;3、永久:被证实对集团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列为集团全系永久黑名单,不再与其进行各类合作。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项目、承包商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三、黑名单管理对象1.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2. 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1. 信息采集(1)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企业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上报。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息。

2. 事前告知(1)安全监管部门在确定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审定备案(1)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

(2)安全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 信息公布(1)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布黑名单信息。

(2)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5. 信息删除(1)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组织检查。

(2)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经审核,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五、责任与处罚1.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瞒事故、阻挠调查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作方的信用管理,防控合作方因信用问题产生的风险,建立合作方禁入机制,结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方是指为股份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提供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备物资供应(租赁)、咨询服务、金融业务合作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合作方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第四条“黑名单”的认定应本着慎重、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方,纳入“黑名单”管理:(一)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三)起诉(仲裁)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四)在“黑名单”管理处罚期内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五)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六)其他行为给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七)严重违反股份公司其他管理规定或股份公司认为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六条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作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入“黑名单”管理:(一)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二) 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或将资质借与他人从事分包活动的;(三) 未经许可将承接的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再次分包的;(四) 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引发不稳定因素、引起集体上访或煽动民工闹事的;(五) 不服从工程项目管理,严重扰乱施工现场秩序、影响工程进度的;(六) 严重违反工程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的工期滞后或重大质量问题,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七) 伪造、变造、私刻、偷盖公司各类印章的;(八)以项目部、公司等名义对外借贷或提供担保的;(九)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后由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录入“黑名单”管理系统。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供应商评定,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失误,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供应系统。

第二章具体规定第三条具体规定(一)凡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者,均列入雨润集团供应商黑名单:、产品质量差,经三次(含)以上整改无任何改进的; 12、在与我公司操作业务时存在业务欺诈行为并导致我司损失的;3、资质不够的供应商;4、与我公司发生过重大业务纠纷的;5、与我公司业务操作中存在重大遗留问题且未落实处理的;6、在行业内及被各类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通报的;7、存在其他影响双方正常业务关系行为的;8、在业务操作中贿赂我司业务人员的;9、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不执行已生效的合同的。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其经办处室负责人必须其备注原因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采购中心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在采购中心监理处备案;(三)采购中心监理处定期(每两个月一次)对集团公司的供应商黑名单进行整理,并在雨润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内通过各种(书面/邮件/电话等)有效形式进行通报通知;(四)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集团公司供应系统所有人员均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否则所有相关发票不准报销并由业务经办人承担一切责任;(五)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如经双方再次洽谈,并报请集团采购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试探性合作。

正常合作半年后方可被列入合格供方名单;(六)对出现潜在问题,可能会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各业务经办人应对其进行书面的限期整改,规定期限整改无效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七)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内所有人员有义务对本公司供应商黑名单进行保密,一旦泄密,将对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八)集团采购中心培训处或各子(分)公司供应科负责人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必须将黑名单供应商作一个专项培训内容。

第三章附则第四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采购中心。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5、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5、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5、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桃江县投标人(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查处与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投标人(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1、在县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或者相关人员冒名顶替的;3、有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4、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的行为: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合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2、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3、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竣工的,或不按时交货、提供服务的;4、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在履约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四条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至三年参加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并且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示。

第五条投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采购黑白名单管理制度

采购黑白名单管理制度

采购黑白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采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

第三章基本要求1. 采购黑名单是指对违反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采购人员或者单位进行处罚,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单位的采购活动。

2. 采购白名单是指对在采购活动中表现优秀,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单位采购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进行奖励,将其列入白名单,为其提供优先合作机会。

3.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采购人员或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确保其在限制期间无法再参与单位的采购活动。

4. 对于列入白名单的采购人员或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支持,鼓励其在单位采购活动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黑名单管理1. 对于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道德风纪、质量、信用等方面问题的单据单位,列入企业供应商黑名单。

2. 经认定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再参加本单位采购活动。

3. 首次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结算本单位尚有货款,结算后扣留货款10%,在扣除部分中至恳修并称息后退还。

4. 在列入黑名单后,如果供应商得以改行为、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未再出现可以提出申诉请务获解。

第五章白名单管理1.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供应商、承包商,经认定列入白名单,并给予相应奖励,提供长期合作机会。

2. 在日常采购活动中,白名单内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3. 一旦列入白名单后,如果供应商、承包商再次表现突出,可以适当增加奖励,提供更多合作机会。

第六章申诉管理1.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采购人员或单位,有权提出申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对于列入白名单的采购人员或单位,如有异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3.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做出合理的决定。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1本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机制,以确保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合规、透明、公正。

2本办法适用于中亿丰建设集团及各基层单位。

3定义3.1供应商:指与公司签订合同,为公司提供物品、服务、资金等的单位。

3.2黑名单:指因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质量问题等原因,被列入不受欢迎、不可合作的供应商名单。

4黑名单管理流程4.1 黑名单申请4.1.1基层单位可向工程部提出供应商转库黑名单申请,申请须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经办人、违规行为描述、证据材料等。

4.1.2工程部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4.1.3 若申请被受理,工程部将成立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的黑名单管理工作,黑名单小组成员由各基层单位相关条线管理人员组成。

4.2 黑名单审核4.2.1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供应商进行会面沟通。

如涉及法律问题,应咨询法务部门进行评估。

4.2.2 根据审核结果,黑名单管理小组可作出以下决定:a)将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通知供应商及相关部门;b)暂停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供应商整改:c)不列入黑名单,但对供应商进行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4.3 黑名单公示4.3.1 黑名单管理小组将已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信息进行统整理,并在公司内部公示。

4.3.2 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黑名单原因、生效时间、解除条件等。

4.4.供应商黑名单的评定原则4.4.1根据评定条件,将黑名单按期限划分为短期、中期、永久:4.4.1.1短期,因无心疏忽、过失对合同履行及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可在列入短期黑名单,期限为三个月到半年4.4.1.2中长期:被证实虚抬价格、虚报数量、履行期限延误等原因对公司利益产生较大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内的,列入中长期黑名单,期限1-3年;4.4.1.3永久:被证实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的,列为永久黑名单,不再与其进行各类业务合作。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加强对供应商资信信息的管理和评估,筛选出优质、稳定、诚信的供应商,保证公司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公司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及相关情况的审核、考察、评估与管理。

第三条黑名单管控原则:依据“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服务至上、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以评定为主、防范为辅”原则,对违背约定诚信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进行惩罚和关闭关系。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核心内容第四条供应商申诉处理程序:采购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违约,则将供应商在黑名单上锁定一年,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其他采购单位都不得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合作。

第五条供应商黑名单记录管理:公司设立黑名单记录管理台账,对黑名单供应商进行记录,并在登记后将黑名单的名单同步至各级采购审核部门。

同时,对于涉及到公司保密等重要工作的供应商,在黑名单中的停留时间可以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供应商诚信评估:公司采购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按分类考核方式对供应商诚信度进行评估,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等级为优秀供应商,B等级为合格供应商,C等级为基本合格供应商,D等级为时常违约供应商。

第七条供应商违规惩罚:公司采购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作、罚款、调整等级评定等措施,视情况进行公示和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关系解除:公司采购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黑名单上的供应商进行关系解除。

如果需要解除关系,应当征得公司领导允许,同时制定相应的解除方案和执行计划。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采购部门,如有需要,经公司领导允许后可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任何规定和管理办法。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供应商管理、资信信息、审核、考察、评估、申诉处理程序、黑名单记录管理、诚信评估、违规惩罚、关系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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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程序
P&P
标 题: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编 号: P&P/行政管理部/
执行部门: 报 / 送: 董事长
报批日期: 页 数: 共 页
制 定 人: 行政管理部 批 准 人:
生效日期:
目 的: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招标及采购活动。

2.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
2.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2.2凡是在公司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建筑装饰材料、广告印刷、活动策划及其他固定资产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3.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3.1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3.2 对公司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各类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娱乐活动,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无偿或明显低价出售(租赁)、出借车辆、房产等大宗物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3.3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非招标工程承揽、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4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
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3.5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或给招标方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3.6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3.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书相关规定的。

4.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4.1行政管理部与监察审计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须配合两部门的工作。

4.2 监察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招标采购活动及供应商表现进行审计评估,并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各部门在日常招标及采购中须对供应商有一定的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行政管理部汇总、收集评估结果,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4.3 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5.黑名单供应商的公示与管理
5.1每半年更新一次的供应商黑名单放置于OA上公示,各部门招标及采购人员应及时、经常浏览并做到熟记于心,在招标及采购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2 相关人员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有任何经济来往或商业合作行为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置。

没有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及记过处分;造成轻微损失的,相关人员须按量赔偿,并给予罚款、降薪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辞退处分,相关人员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薪降职处分。

6.黑名单供应商惩诫标准及措施
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济业务往来。

6.1.1向公司有关人员馈赠任何礼品,金额未超过200元,情节较轻的行为;
6.1.2对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及娱乐等活动,金额未超过200元,情节较轻的行为;
6.1.3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给甲方工作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
6.1.4发生一切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甲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期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
济业务往来。

6.2.1对公司有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金额2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情节相对较重的行为;
6.2.2为公司有关人员代为购买或借用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且未证明有商业贿赂情节的;
6.2.3为公司有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提供不当利益,情节较轻,且未证明有商业贿赂情节的;
6.2.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甲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6.2.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6.2.6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2.7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两年期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济业务往来。

6.3.1对公司系统有关人员进行贿赂或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价值超过1000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系统相关人员公正执行公务及职务廉洁,情节较重的;
6.3.2发生串通投标、围标,干扰正常采购招投标秩序,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3.3不遵守商业信誉,出现单方面合同毁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生产、建设工期的;
6.3.4采取不正当手段,给招标人施压谋取中标,或用特定技术条款影响甲方技术专业人员谋取中标的;
6.3.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6.3.6在签定合同时向采购(招标)人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6.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五年以内或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公司系统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6.4.1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罚处的;
6.4.2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6.4.3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6.4.4与甲方有关人员私下建立不正当交易关系,或有其它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
6.4.5拒不接受监督的。

7.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会同监察审计部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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