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定及程序
P&P
标 题: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编 号: P&P/行政管理部/
执行部门: 报 / 送: 董事长
报批日期: 页 数: 共 页
制 定 人: 行政管理部 批 准 人:
生效日期:
目 的: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招标及采购活动。
2.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
2.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2.2凡是在公司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建筑装饰材料、广告印刷、活动策划及其他固定资产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3.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3.1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3.2 对公司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各类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娱乐活动,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无偿或明显低价出售(租赁)、出借车辆、房产等大宗物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3.3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非招标工程承揽、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4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
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3.5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或给招标方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3.6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3.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书相关规定的。
4.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4.1行政管理部与监察审计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须配合两部门的工作。
4.2 监察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招标采购活动及供应商表现进行审计评估,并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各部门在日常招标及采购中须对供应商有一定的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行政管理部汇总、收集评估结果,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4.3 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5.黑名单供应商的公示与管理
5.1每半年更新一次的供应商黑名单放置于OA上公示,各部门招标及采购人员应及时、经常浏览并做到熟记于心,在招标及采购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2 相关人员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有任何经济来往或商业合作行为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置。没有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及记过处分;造成轻微损失的,相关人员须按量赔偿,并给予罚款、降薪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辞退处分,相关人员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薪降职处分。
6.黑名单供应商惩诫标准及措施
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济业务往来。
6.1.1向公司有关人员馈赠任何礼品,金额未超过200元,情节较轻的行为;
6.1.2对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及娱乐等活动,金额未超过200元,情节较轻的行为;
6.1.3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给甲方工作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
6.1.4发生一切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甲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期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
济业务往来。
6.2.1对公司有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金额2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情节相对较重的行为;
6.2.2为公司有关人员代为购买或借用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且未证明有商业贿赂情节的;
6.2.3为公司有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提供不当利益,情节较轻,且未证明有商业贿赂情节的;
6.2.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甲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6.2.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6.2.6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2.7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两年期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济业务往来。
6.3.1对公司系统有关人员进行贿赂或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价值超过1000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系统相关人员公正执行公务及职务廉洁,情节较重的;
6.3.2发生串通投标、围标,干扰正常采购招投标秩序,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3.3不遵守商业信誉,出现单方面合同毁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生产、建设工期的;
6.3.4采取不正当手段,给招标人施压谋取中标,或用特定技术条款影响甲方技术专业人员谋取中标的;
6.3.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6.3.6在签定合同时向采购(招标)人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6.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五年以内或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公司系统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6.4.1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罚处的;
6.4.2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6.4.3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6.4.4与甲方有关人员私下建立不正当交易关系,或有其它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
6.4.5拒不接受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