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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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3)执行参与人,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 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因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系列案件。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围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研究与探讨。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程序不当、证据不足等,那么其申请的强制执行将可能被法院驳回。

此外,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等。

2. 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同样需要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执行程序不当、执行措施过度等,导致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

这不仅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抵制,还可能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3.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其滥用权利,如无理拖延履行义务等。

这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并制定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双方权益。

三、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力度。

这包括完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标准等。

同时,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此外,还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完善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为了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完善相关的程序和措施。

这包括明确执行程序、规范执行措施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

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四)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什么是⾏政⾮诉执⾏案件⾏政⾮诉执⾏是⼀个很多⼈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政⾮诉执⾏案件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政⾮诉执⾏案件⾮诉⾏政执⾏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诉执⾏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中国现⾏的⾮诉⾏政执⾏制度发端于改⾰开放之初,先由⾏政管理领域的单⾏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政诉讼法》作⼀般性规定。

《⾏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该条规定确⽴了中国⾏政强制执⾏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政⾏为原则上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政机关才享有⾃⾏强制执⾏的权⼒。

司法实践中,⼈民法院受理、审查、执⾏⾏政机关具体⾏政⾏为的⾏为习惯被称为“⾮诉执⾏”。

⼀、法律规定1、《⾏政强制法》第五⼗四条⾏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前,应当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仍未履⾏义务的,⾏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2、《⾏政强制法》第五⼗五条⾏政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申请书;(⼆)⾏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的意见及⾏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标的情况;(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政机关负责⼈签名,加盖⾏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期。

综上,⾮诉⾏政案件执⾏都是由于⾏政管理相对⼈逾期既不履⾏义务,⼜不起诉,⽽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引起的。

⼆、申请执⾏程序⽬前,最⾼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但多数法院的通⾏做法是:⼀是⼈民法院在审查⽴案后3⽇内,向被申请⼈送达⾏政机关的申请执⾏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告知其享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如何高效、公正地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成为法律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概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未履行行政决定所涉及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部分行政决定在作出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导致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2. 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当等,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公正。

3. 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被滥用或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 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问题:在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如何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执法资源,确保执行效果是一个难点。

四、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应加强法律和事实的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决定的复议和申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2. 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监督: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执行措施不当或滥用职权。

3. 完善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如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确保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执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因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本文将对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期望促进司法实践中的高效执行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行政法体系,但在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例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二)审查程序存在漏洞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例如,审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缺乏透明度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公正。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由于部分行政相对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行政决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突出。

此外,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

同时,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进行明确,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二)优化审查程序为了解决审查程序存在的漏洞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统一证据认定标准,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二是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引入听证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强化执行力度针对执行难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大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强化跨区域协同机制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建议加强跨区域协同机制的建设。

40.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

40.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

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针对相对管理人的违法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而相对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予以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第三条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分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三个阶段。

(一)听证预备是指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听证的前期准备。

(1)行政审判庭在收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组成合议庭,并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和被申请的当事人。

(2)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的十五日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告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合议庭要根据具体案情,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

一、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书记员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审判长宣布听证会开始时,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告知被执行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辩论等权利。

(二)调查按照下列顺序:(1)申请人行政机关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陈述;被执行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表意见;陈述没有履行义务的理由。

(2)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将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及送达手续,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材料,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举证;被申请人亦应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思考与对策

应” 。
人民内部矛盾的体制机制并不完 顺 畅。纠纷
当事人信访不信诉 , 信上 不信下 ,各类越级上
访、 重复上访等非理性上访现象仍然十 分突出 , 同挤信访 “ 木桥”大量的越 级上访 、 独 , 重复上访
级机关或领导机关直接处理, 破坏了法定的纠
纷处理 程序与正常的纠纷解 决秩序 。 因此 , 国家
定 程度上 损害 了地 方国家机 关 的形 象与公 信 法律 实施 , 范信访 工作秩 序。为此建议 .
重复上访后的诉求更容易得到及时实现,甚至 序解决的纠纷,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一律要求
无理要 求也 因各地息 事 宁人 的原 因而得 到满 足, 其他案件当事人就 会竞相效仿 , 导致 了 这就 凡坚持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不达 目的不罢休 的, 就能从中得利 , 就能很好地满足其诉 求这一 怪 现象 的产生 , 是涉诉 信访 中的 “ 这就 羊群效 应” 。 当事人按诉讼程序处理 ; 凡能够通过诉讼程序 解决而 尚未进 入 诉讼程序 的, 方等有关部 门 应 当要求 当事 ^ 按诉 讼程序处理 ,严格区分诉 与访的不 同处理程序与途径 ,强化司法机关解 决纠纷 的职能作用。 二是完善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 初制 。 在处
政复 议 的期 限不得 少于 6 日,而 有 的行 政 O 机关 依其 部 门规 定 只给 予 行政 相 对人 1 5日 定书 中认定 违 法事 实 的证 据 罗列 不全 , 院 法
构在依法行政方面 的参谋作用 , 避免行政行
为 的某 个 阶段 处于 无 法 制监 督 的真 空 状态 。 第 三 , 立 人 民法 院与 行政 机 关 之 间交 流 沟 建 必要 开辟 一 条 顺畅 的信 息 交 流通 道 , 司 法 就 审 查 中发 现 的问题 能 及时 地进 行交 流沟 通 。 者 单位 : 阳县人 民法 院) 安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之间的重要环节,涉及行政行为的执行、司法审查及公民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均有显著增长,这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法律条文繁多且解释各异,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理解和解释法律上可能存在差异,也容易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一致。

2. 程序公正问题程序公正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当、执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司法审查的力度和公正性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3. 执行难问题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部分当事人可能存在逃避执行、拒绝履行义务等情况,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此外,部分地区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公等问题,也使得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对策研究1. 加强法律适用指导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应加强法律适用指导,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标准。

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应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2. 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为了保障程序公正,应加强程序意识教育,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应完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确保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充分的权利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执行机制针对执行难问题,应完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力度。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案件、仲裁案件、调解案件等。

在我国,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丰富,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非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非诉案件的概念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 仲裁案件: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

3. 调解案件:指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4. 其他非诉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等。

三、非诉案件法律规定1. 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程序:行政案件按照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进行。

(4)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2. 仲裁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调解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对调解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调解原则: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2)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终止等环节。

(4)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非诉案件程序1. 行政案件程序(1)起诉: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如何审查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如何审查

⾏政⾮诉执⾏案件如何审查案件在经过审理的时候是需要审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会将审理的案件进⾏审查,那么对于⾏政⾮诉执⾏案件如何审查?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诉执⾏案件如何审查1、严格审查⾏政机关的主体资格。

只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民法院执⾏具体⾏政⾏为。

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即申请执⾏⼈)是否是备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2、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政执⾏⼈员,被询问⼈、谈话⼈的签名或盖章。

对⾏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员、当事⼈签名。

3、严格审查适⽤法律规范的合法性。

⾏政主体在适⽤法律法规上的错误表现为适⽤法律法规有遗漏,⽽遗漏的⼜恰恰是必须适⽤的法律规范;适⽤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进⾏审查,⽽适⽤了已经失效或尚未⽣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特别法律规范,却适⽤⼀般法律规范等。

对于法律适⽤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对所引⽤的法律条⽂正确,只是表述⽅式上存在瑕疵,建议⾏政机关⾃⾏改正。

4、严格审查被执⾏⾏为程序的合法性。

即审查对具体⾏政⾏为的惩罚是否适⽤了属于法定的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违反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

5、严格审查留置送达⽅式的合法性。

在受送达⼈拒收的情况下,⾏政机关是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盖章后,将⽂书留置送达。

如果仅仅有⾏政机关的执法⼈员签字⽽没有邀请相关⼈员到场,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

6、严格审查申请执⾏期限的时效性。

主要包含审查⾮诉具体⾏政⾏为是否已经送达被申请执⾏⼈;审查⾮诉具体⾏政⾏为是否已经发⽣法律效⼒;审查⾮诉具体⾏政⾏为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时效,⾏政主体如果逾期申请的,⼈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引入听证程序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引入听证程序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引入听证程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保障公共利益,对个人或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得到审查和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现实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侵害,从而引起社会的不满和不安。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引入听证程序成为了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引入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使其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充分地阐述给裁决者,同时也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以避免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裁决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听证程序主要是在行政执行案件中进行的,即在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他人的证言,通过公正的审查程序,达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和维护公正权益的目的。

在具体应用中,听证程序主要是通过召集当事人、律师等参加听证会,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和论证材料,听取其他参与者的证言等方法进行的。

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除了要履行必须的程序要求外,还应具备透明度、公开性和公正性。

这可以通过引入听证会和公布审批意见等措施来实现。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对强制措施提出意见,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致辞,并可以聆听其他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了解措施强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可以对措施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提出疑义,从而从源头上规避行政权力的滥用。

引入听证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将所有执行案件纳入听证程序进行审查,而是要在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中进行区分。

尽管听证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不是所有行政强制措施面临的情况都需要进行听证,比如像拖欠税款等明显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就无需听证程序的介入。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政诉讼的执⾏ 1、⾏政诉讼的执⾏ (1)概念 指⾏政案件当事⼈逾期不履⾏⼈民法院⽣效的法律⽂书,⼈民法院和有关⾏政机关运⽤国家强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履⾏义务,从⽽使⽣效法律⽂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2)特征 ①执⾏的主体既包括⼈民法院,也包括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

②执⾏申请⼈或被申请执⾏⼈有⼀⽅是⾏政机关。

③强制执⾏的依据是已⽣效的诉讼⽂书,包括⾏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赔偿调解书。

④强制执⾏的⽬的是实现已⽣效的诉讼⽂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机关 执⾏机关指拥有⾏政诉讼执⾏权并主持执⾏过程的主体,包括⼈民法院和⾏政机关。

3、执⾏根据 法律⽂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依据: (1)据以执⾏的法律⽂书必须已经发⽣法律效⼒ (2)该法律⽂书必须具有可供执⾏的内容 (3)法律⽂书可供执⾏的事项具体明确。

4、执⾏措施 (1)对⾏政机关的执⾏措施 (2)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执⾏措施。

根据⾏政诉讼法的⽴法精神,在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拒不履⾏义务时,⼈民法院可适⽤《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执⾏措施。

5、执⾏程序的提起 当事⼈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政法律⽂书指定享有权利的⼀⽅当事⼈。

(2)申请执⾏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法律效⼒的⾏政法律⽂书。

(3)必须向有执⾏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4)执⾏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诉⾏政案件的执⾏ 1、概念 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既不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履⾏⾏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政机关向⼈民法院提出执⾏申请,由⼈民法院采取强制执⾏措施,使⾏政机关的具体⾏政⾏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2、适⽤范围 凡⾏政机关对具体⾏政⾏为没有强制执⾏权以及⾏政机关和⼈民法院对具体⾏政⾏为均享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都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 以下特点
强制执行性:非诉行政 执行案件涉及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 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执 行案件需要行政机关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 法院审查后作出强制执 行的裁定。
执行标的特定:非诉行 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 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 的义务,如缴纳罚款、 拆除建筑物等。
案件的总结和建议
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总结
案件背景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常涉及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等非诉讼事务, 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发起

处理过程
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梳理 ,包括案件的受理、调查、听证
、裁定等环节。
处理结果
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如 执行裁定、强制执行措施等。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
05
06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的裁 定。
CHAPTER 02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的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 出处罚的正式文件,其中包含了案件 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现场检查笔录
鉴定报告
对于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行政 机关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 报告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专业意见 。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 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
执行人转移财产。
冻结财产
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股票等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权 益。
强制划拨
如果被执行人账户内有足够资金, 法院可以强制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执行的监督和救济
监督机制
法院会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 保执行公正、合法。
救济途径
04
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自由 、名誉权等与人身权利 相关的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在⽇常⽣活中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如何确保⾮诉⾏政案件的执⾏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的执⾏,就是⼈民法院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或者权利⼈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已⽣效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并⽆具体的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除适当放宽了⾏政机关申请强制执⾏的条件外,对这类案件⽴案条件、审查的机构、适⽤的法律、执⾏的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执⾏前的财产保全条款。

这在⼀定程度上有利于提⾼⾮诉⾏政执⾏案件的办案质量。

对于⾮诉⾏政案件的执⾏也分为法院执⾏和有执⾏权的⾏政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七条 【⾮诉执⾏】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条 对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当事⼈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百五⼗三条 申请执⾏的期限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的履⾏期间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履⾏期限的,从该法律⽂书送达当事⼈之⽇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五⼗四条 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执⾏。

第⼀审⼈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审⼈民法院执⾏的,可以报请第⼆审⼈民法院执⾏;第⼆审⼈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也可以决定由第⼀审⼈民法院执⾏。

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存在的问题

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存在的问题

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存在的问题所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一、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的意义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确立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查的权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以上法律的主要意义是,明确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加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二、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的特点(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因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确认,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证据,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有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司考行政诉讼法基础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司考行政诉讼法基础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司考行政诉讼法基础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司考行政诉讼法基础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说,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是诉讼执行,自然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领域,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应由行政强制执行法加以规定。

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为解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行政诉讼法专门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凡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除此之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能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权的实现。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就是指后一类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下列特点: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行政非诉执行能否和解?

行政非诉执行能否和解?

行政非诉执行能否和解?作者:郭声龙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2期案例:某公司因未办理环评手续被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补办环评手续;2.罚款10万元。

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系小微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母亲身患重病,公司经营困难,可供执行财产不多,遂召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协商,该公司承诺补办环评手续,并请求减免罚款,法院口头协商缴纳部分罚款结案,后在收到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缴纳5万元罚款后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结案。

一、概念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二、执行和解的争议行政非诉执行能否和解,实务中分为两派。

支持者的理由是:(一)执行和解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提升社会效果。

完整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需经过执行调查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解有利于快执快结,提高效率。

(二)减少对立,提高执结率。

行政相对人面对高额的罚款,抵触心理严重,为减轻损失会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增加人民法院执行困难,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法结案。

执行和解有利于减轻行政相对人的对抗心理,降低法院执行难度,提高结案率。

(三)执法要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备,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在当前我国大量行政非诉执行积案的情况下,通过和解结案有利于解决纠纷,定分止争,恢复社会秩序。

反对者的理由是:(一)损害法律威严。

和解是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前提的,而行政法属公法,行政权属于公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代表着国家意志,一旦做出,不可随意处分,行政机关无权自主决定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

非诉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非诉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的案件。

非诉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非诉行政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

(三)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等。

(四)行政确认,包括认定、鉴定、评估等。

(五)行政征收,包括征收土地、房屋等。

(六)行政补偿,包括赔偿、补偿等。

(七)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非诉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起诉与受理当事人提起非诉行政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二)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合议庭认为当事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1.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 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3.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4.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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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是一个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法律规定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二、申请执行程序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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